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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家要為代言承擔法律責任

【言為心聲】

監管機關應當加大對廣告市場監管力度,禁止金融投資機構藉助於經濟學家或者公眾人物發布虛假廣告。

喬新生

活躍在電視媒體上的一位經濟學家在浙江台州椒江發表演講時,被當地投資者圍堵並送到派出所。當地投資者認為,這位經濟學家在「泛亞金融」投資推廣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其形象出現在投資企業「比黃金值錢、比股票安全」的廣告上,因此,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當地派出所究竟會如何處置我們還不得而知,但是,這位經濟學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上所列明的代言人,是確鑿無疑的。

那麼,經濟學家是否應該為自己的代言承擔法律責任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經濟學家通過演講等方式,為詐騙企業推銷產品,聲稱該產品「比黃金值錢,比股票安全」,投資者上當受騙與經濟學家廣告代言有著直接的聯繫,因此,經濟學家應當承擔投資欺詐法律責任。經濟學家參與制作的廣告具有「懸賞廣告」性質,無論是從「單方法律行為觀點」來說,還是從「合同要約觀點」來說,都已經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按照單方法律行為來理解,那麼,經濟學家的廣告是一種單方面承諾,經濟學家應當履行自己的承諾,確保投資者的安全;如果按照合同要約觀點來看,正是由於經濟學家的廣告向投資者發出要約,投資者通過購買企業產品作出承諾。由於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經濟學家的廣告帶有欺詐性質,因此,經濟學家應當承擔合同欺詐的法律責任。

其次,從廣告法的角度來看,廣告法規定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作為廣告法律關係的主體,如果廣告屬於虛假廣告,那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追究廣告主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可以追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從民事責任角度來分析,追究廣告代言人法律責任,必須證明廣告代言人參與製作發布廣告具有明顯的故意,換句話說,廣告代言人必須了解所推薦產品或者服務。在這一案件中,經濟學家明知道自己所代言投資產品具有一定的風險,但是,卻藉助於公開演講和廣告代言等方式作出承諾,顯然應當承擔廣告法律責任。

透過這一案件可以看出,廣告法律制度體系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只是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已經等於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不是「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要想追究廣告代言人連帶責任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在互聯網投資日益增多、金融投資欺詐現象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追究廣告代言人的連帶責任,要求經濟學家謹言慎行,不僅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且有利於維護正常的資本市場秩序。

筆者建議: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適時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改程序,針對金融投資領域出現的虛假廣告現象,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如果廣告代言人參與製作虛假廣告,導致投資者利益受到重大損害,廣告代言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工商行政管理等市場監管機關應當加大對廣告市場監管力度,禁止金融投資機構藉助於經濟學家或者公眾人物發布虛假廣告,如果經濟學家參與制作虛假廣告,或者通過公開演講等方式作出投資承諾,那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作出行政處罰,並且保留有關證據,為投資者追究經濟學家的民事賠償責任提供證據材料。第三,互聯網路廣告發布企業應當被列為共同被告,追究經濟學家廣告責任的同時,應當追究互聯網路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督促互聯網路廣告發布者履行自己的審查義務,保護投資者的正當利益。經濟學家可以對經濟活動發表意見,也可以對某些金融投資者的產品或者服務提出自己的看法,但是,如果公開站台發表演說,並且發布廣告為投資者推銷產品或者服務的安全性提供擔保,那麼,經濟學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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