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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門診部招牌上一個字竟然值2500元?

原標題:在深圳,門診部招牌上一個字竟然值2500元?

南方網訊(全媒體記者/向雨航 通訊員/許樂雅)為了貪圖簡單方便,醫療機構戶外招牌可以少字嗎?答案是「不可以」!17日,記者從深圳市衛生監督局獲悉,近日,位於龍崗區坪地街道深惠路的一門診部就因牌匾與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機構名稱不符,少了「深圳」二字,被罰款5000元,一個字竟值2500元!

對此,該門診部管理人員表示不理解,認為門診部牌匾只是因貪圖方便所以少了兩個字,根本不會影響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因為這個受罰太小題大做了。其實,衛生監督部門要求醫療機構如此規範執業的目的,還是為了患者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首先,不管是國家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還是深圳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都規定了醫療機構的印章、牌匾以及處方箋等的機構名稱應當與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機構名稱相同。

其次,這可能會導致醫患雙方遇到糾紛時,患方的正當權益難以維護。打個比方,有人報案說被一個叫「李四」的人騙了錢,但受害者卻不知道「李四」的身份證名字叫「張三」,就這樣奔著「李四」去肯定是找不回錢的。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對於衛監執法人員取證很被動,更可能影響患者在就醫過程中遇到糾紛時拿不出直接證明證據。

為了解決這一矛盾,《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明確了相關處罰,如果有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機構的牌匾、印章和醫療文書中的機構名稱應當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載明的機構名稱相同」的規定,將被處以5000元罰款。

最終,該門診部管理人接受並履行了處罰,並表示以後一定會規範經營、守法經營。以後大家看病就醫可要多留心,就醫過程中發現問題可以及時向衛監部門反映。

相關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在其執業場所顯著位置懸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有關單項診療服務許可證,並公示診療時間、藥品及醫療服務價格等信息。

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醫療衛生技術活動時應當佩帶有本人姓名、照片、職務或者技術職稱的標牌。

醫療機構的牌匾、印章和醫療文書中的機構名稱應當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載明的機構名稱相同。

第七十一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一款規定,處一千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款規定,按照每人一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三)違反第三款規定,處五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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