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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盜刷16萬餘元 銀行被判應對損失擔責

中金社2017年4月13日消息,一名約旦男子在佛山某銀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誰知他到銀行取錢時卻突然發現自己卡內的16萬餘元不翼而飛,遂將該銀行告上法庭。佛山中院近日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辦卡銀行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銀行卡被盜刷16萬餘元

KUSAN(化名)是約旦公民,在華從事商品採購業務。2012年12月,他在某銀行佛山某支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其後一直使用良好。

直至2016年3月,KUSAN取錢時發現卡內餘額僅剩400元,自己原先約169000元的存款居然憑空「蒸發」。意識到自己的銀行卡可能被他人偽造並盜刷,KUSAN馬上向銀行查詢。結果顯示自己的存款被交易地位於河南省洛陽市,交易時間分別是2016年2月28日的17時1分、17時2分以及22時50分。收款人為洛陽市洛龍區X紅廚具百貨商店。他人通過該收款賬戶分三次划走了KUSAN約169000元人民幣,KUSAN發現后即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銀行被判應對損失擔責

據KUSAN稱,自己在借記卡被盜刷前後幾天時間裡均未離開過佛山,更沒有到過河南省洛陽市,且借記卡也一直隨身攜帶。這很明顯是屬於他人偽造借記卡或盜取卡片信息進行的盜刷行為,辦卡銀行對此必須承擔不可推卸的賠償責任。

針對KUSAN的說法,辦卡銀行辯稱,並無相關證據證明涉案的16萬元資金是他人通過複製卡和密碼非法支取。

2016年8月,禪城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辦卡銀行應對KUSAN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前兩筆交易損失承擔80%的責任,對第三筆承擔50%的責任),並賠償KUSAN經濟損失13萬餘元及利息。

不服一審判決,辦卡銀行隨後上訴至佛山中院。最終,佛山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案】

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 發卡銀行有保障義務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證據顯示,案涉三筆刷卡交易發生在河南省洛陽市,而KUSAN在上述刷卡交易發生時未離開其在廣東省佛山市的住所,且案涉借記卡在該三筆刷卡交易發生日的前後兩天均在廣東省內有刷卡記錄。同時,該三筆刷卡交易的商戶為經營日用百貨的個體工商戶,但該三次交易中的第一筆交易金額卻高達16萬元,明顯與日常生活經驗不符,故KUSAN的銀行卡被他人複製使用的蓋然性較高。

此外,在銀行卡合同關係中,發卡行負有保障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的義務。辦卡銀行未能保證向KUSAN提供的銀行卡具備必要的安全性、唯一性和不可複製性,也未在他人使用偽卡進行交易的過程中作出識別,導致案涉銀行卡被他人偽造、盜用,違反了合同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一審法院判令辦卡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確的。而KUSAN未妥善保管及使用其銀行卡,導緻密碼信息泄露對借記卡被盜刷存在一定過錯,也須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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