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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種資金出境的合規方式詳解!

一、資金出境監管政策及態勢

根據人民銀行的統計數據,截至2017年2月,外匯儲備規模為30051.24億美元,相較於2017年1月份有所回升。在美元升值,人民幣貶值的情形下,市場結匯意願減弱,售匯意願增強,資本大量外流,國家外匯儲備急劇下降。伴隨外匯儲備的大量蒸發,國家亦收緊外匯政策口子,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秉持「擴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監管態度,改為窗口指導,對於大額外匯出境都需要先去外匯局溝通,強化外匯管控。雖然,目前國家鼓勵具有真實合規的對外投資目的的資金出境,但市場仍舊對資金出境十分饑渴。

因目前外匯管制較為嚴格,在一定程度上,境外投資併購難度也有一定程度增加。在併購交易中境外賣方往往要求境內買方有確定付款路徑和方式,若買方外匯出境不暢,容易處於談判不利地位;或者在眾多競購者中境內買方處於競爭劣勢地位,喪失交易機會。同樣,對於併購交易而言,因外匯出境期限加長,可能增加併購交易合同履約的不確定性,增加境內買方的違約風險,從而被沒收交易分手費或者交易定金。

二、資金出境的常見方式

目前,在「真實性至上」原則項下,無論是貿易項下或是資本項下的資金出境,均從嚴監管。本部分主要對現實存在的一些資金出境的方式作出整理,下文所述方式可能在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合規問題或在現行的監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難度,對此,需提請注意並把控相關風險。

(一)「螞蟻搬家」、「藍精靈」方式

目前,允許個人每年兌換等額5萬美元的外匯,用作旅遊、購物或者教育。相比於海外購房的大額資金需求,5萬美元完全不能滿足該要求。對此,為了實現海外購房的目的,購房人通過其親友,先將人民幣換成外匯,然後讓購房人親友分別購買不超過5萬美元的外匯,將購買的外匯從其各自在境內的銀行賬戶匯入開發商的境外銀行賬戶或購房人的境外賬戶,以交付購房款。

此等方式涉及到分拆結售匯問題,「對於部分個人通過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匯額度進行資金的違規跨境流動。對涉及此種違規行為的個人,外匯局會將其列入『關注名單』,取消其之後兩年內的便利化購匯額度,情節嚴重的還將移交外匯檢查部門進行立案處罰」。

根據外管局規定:

(1)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后,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2)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

(3)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划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等情況。

以上行為將被界定為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此等行為一律進入黑名單,違規者將被剝奪兩年合計10萬美元的換匯額度。

因此,作為變通,目前資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圖操作:

資金出境需求方請3位親友各自在境外開設一個境外賬戶,每位親友再邀請4位朋友(避免上述5人的監管要求)各購匯等額5萬,總金額不超過20萬美金,匯至3為朋友的境外賬戶,如此,3為朋友每人境外賬戶中各彙集20萬美金,合計60萬美金,將該60萬美金再彙集到資金出境需求方賬戶,用作海外投資。然而,此等操作實質上為變相分拆結售匯,存在合規性風險。

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第1號):國家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即每人每年可以在等值5萬美元額度內自由換匯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修訂,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49號)「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在全國上線運行,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同時停止使用。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通過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辦理個人結匯、購匯等個人外匯業務,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相關業務數據信息。二、個人在辦理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實施「關注名單」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一、個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管理。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主要具有以下特徵:(二)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后,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五)或者同一個人的5個以上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購匯后,將所購外匯划轉至該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六)其他通過多人次、多頻次規避限額管理的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

(二)朋友間互轉

購房人本人在國外有朋友,其國外朋友在國內也有生意,其朋友在境外向購房人支付外幣,購房人在境內通過多個賬戶或拆分金額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境內向其朋友支付款項。大額資金划轉可能會被認定為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納入「關注名單」。

(三)利用境內外雙身份證

對於存在大陸、香港兩套身份證和護照的購房人而言,其可通過大陸身份購房,並通過香港賬戶支付購房款。

1.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費

信用卡可使用的金額為信用卡授信額度與信用卡中存入的金額總和。購房人預先在多張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資金,並直接在境外刷卡。

另外,目前境外保險大多使用此等方式進行保費的支付,即通過在境外刷卡支付首期保費后,向保險公司貸款或者以該保單作為質押向其他機構申請貸款,其後定期在境外刷卡償還貸款。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4月保監會發布《保監會關於內地居民赴港購買保險的風險提示》,對在香港購買保險的相關風險作出提示。銀聯國際亦下發《境外保險類商戶受理境內銀聯卡合規指引》,要求保證境內銀聯卡在境外的合規使用。

2.先買後退

使用銀聯信用卡或借記卡在海外某個商店使用比原價更高的價格「購買」商品,比如豪華手錶、金條等,並迅速折價轉讓給該商店換取現金(「回購」服務)。此等交易的服務費通常在5-10%之間。

(五)保險融資

如上文所述,個人到境外購買保險,可向保險機構申請貸款或以該保單辦理質押貸款獲得資金。

特別提示:在CRS政策及香港修訂《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的背景下,未來歷史上已經購買的保單都要披露給大陸稅務部門,此等方式融資亦存在一定風險。

(六)地下錢莊現金對倒、支票夾帶

1.境內外對敲、兩地平衡模式——香港地下錢莊換錢

內地客戶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並在換匯店進行交易,換匯店為內地客戶提供在大陸的賬戶進行國內轉賬,境內資金到賬后,香港錢莊將等額資金轉至該客戶的香港賬戶。此等交易的手續費大概為100萬港幣(13萬美元),收取的費用比銀行換匯高出1000元港幣左右。

補充:大陸居民目前在香港開立銀行賬戶的難度。

2.從境內地下錢莊夾帶支票

將需轉移的人民幣交給境內地下錢莊,錢莊在境內向換匯人簽發來自香港銀行的支票,換匯人夾帶出境,到港兌換。

(七)融資租賃/跨國公司資金池調撥

利用融資租賃公司的境內外控股架構資金往來便利實現資金出境,或藉助跨國公司資金池調撥便利實現資金出境。但非真實交易或非真實項目投資容易引起合規風險,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亦受到嚴格監管。

人民幣雙向資金池業務是集團企業唯一較為自由的人民幣跨境流動渠道,沒有明確的額度限制,基本原理是跨國公司在境內外都有股權關聯公司或子公司,可以選擇一家關聯公司在境內銀行開立一個人民幣專用賬戶用於人民幣資金的歸集,所有關聯企業資金流向該「專用賬戶」稱之為「上存」,所有從該資金池借款被稱為「下划」;可以實現境外人民幣合法合規地流向境內,或者反向。前提條件是境外子公司資金來源必須是其經營現金流,不可以是從海外銀行借入的人民幣。但實踐中境內銀行也難以取證境外資金來源,一般根據其業務規模,根據「展業三原則」合理判斷。

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結構大致有如下兩種:

第一種:不開設境外資金池總歸集賬戶,境外成員企業的資金直接歸集到境內資金池主賬戶中。

(上圖系從《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政策解讀和營銷指引》一文中摘取)

第二種:境內外均有一個資金池,然後進行跨境的資金劃撥。

(上圖系從《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演進時》一文中摘取)

從歷史沿革上來說,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發源於上海自貿區,即2014年2月份,人行上海總部印發《關於支持(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銀總部發[2014]22號)。2014年6月,將其進一步拓展至全國。但由於缺乏實施細則,跨國企業實際開戶操作並不多,直到2014年11月份,央行發布《關於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4]324號)正式出台實施細則,才解決了法規層面的障礙。此後,2015年9月份,央行為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印發279號文。2016年4月,廣東、福建等地的自貿區也各自出台了關於《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同樣提出了資金池的概念。廣東等地的資金池與全國版相比的主要區別有:一是資金池主辦企業必須在區內註冊成立並實際經營或投資;二是參加資金歸集的境內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境外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境內外成員企業經營時間在1年以上;三是區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實行雙向上限管理,跨境資金凈流入(出)額上限=境內成員企業應計所有者權益x宏觀審慎政策係數(該係數暫定為1)。除此之外,區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涉及的其他事項,仍適用《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通知》(銀髮[2015]279號)相關規定。

(八)境外放款

上圖摘自《貿金百家01期:詳解跨境人民幣投貸基金:企業資金出境方案》

境外放款系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並以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或經外匯局核准的外幣資金池資金,通過結算銀行,將人民幣資金或經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的方式通過結算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借貸給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匯局[2009]24號)規定,境內企業可在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30%額度內向境外全資附屬企業或者參股企業放款,放款額度兩年內有效,一般大部分企業的所有者權益額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額度也受到限制,並且需佔用企業外債額度。2016年11月29日,人民銀行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306號)對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以防止監管套利。

另外,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於融資租賃類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的,不受現行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額度限制。

境內外企業是否一定要關聯,是否必須做成委貸?

(九)內保外貸

1.擔保人將現金直接存在境內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擔保物),境內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備用信用證,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據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監管態勢下,對於內保外貸的審批,亦受到嚴格的監管。

2.擔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備關聯關係,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實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關聯關係,通過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產生表面的關聯關係。

3.匯率風險規避:遠期鎖匯(遠期結售匯)。在匯率波動頻繁的情況下,銀行為企業辦理鎖定匯率的操作。銀行通過與客戶簽訂遠期結售匯協議的方式,約定未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期限及匯率,到期時按照該協議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的結售匯業務。在結匯當天不是按照當天的外匯牌價,而是按照之前確定的匯率進行結匯,以規避匯率風險。

4.成本說明

(1)境外利息:240bp+3個月libor=2.4%+約0.6%=3%;

(2)保函費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廈門銀行),高的2%(如工行)

(3)服務費:有的銀行無,有的銀行1%-2%

(4)資金入境費用(通道費):1%-5%

(5)匯差及鎖匯:匯差按離岸人民幣匯率計算,遠期購匯成本3%左右。

5.資金用途

對於內保外貸的資金用途,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範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因而,通過虛構貿易背景等方式進行投機套利等行為實現資金出境的,存在合規性風險。

6.局限性分析

(1)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9號)的規定,「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實行餘額管理或者逐筆核准的管理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餘額管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以逐筆核准為主,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實行餘額管理。」由此可見,在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擔保的情形下,內保外貸佔用銀行的餘額指標。「內保外貸」業務銀行對外擔保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銀行本身凈資產的50%。中小股份制銀行內保外貸額度常常處於用滿狀態,只能等待企業還貸才能騰出新額度。大型國有銀行也經常十分緊張。

(2)內保外貸資金大多用於流動性補充,周期較短(如一年期),因此還款引起的各類問題無法避免,還款與否直接影響到銀行的壞賬率。

(十)內存外貸、內存離岸貸

內存外貸指在境內公司(境內出質人)在境內銀行存進款項,作為人民幣保證金,存款期限為2-3年,該行的境外銀行向該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貸款,境外貸款到期可借舊還新。如果不能歸還境外貸款,境內公司則將預存於境內銀行的存款作為企業利潤,從集團層面實現盈利;境外銀行則將該筆境外貸款作為壞賬處理,境內銀行可以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理其擔保物,將所得收入作為利潤。此種操作在外資銀行較為常見。

內存離岸貸指境內公司(境內出質人,該境內企業的註冊地址也需滿足一定的要求)在境內銀行存入款項,作為人民幣保證金,存款期限為2-3年,該境內銀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發放離岸美元或港幣貸款。作為境內出質人的境內公司需為存在境外投資行為的企業,已獲取ODI證書,境內或境外主體至少有一方為實際經營實體,需提供報表、交稅單、銀行流水等以證實存在可核實的經營收入。

內存外貸及內存離岸貸均無需開立保函或備證,在一定程度上個不受上文提及的內保外貸規模的限制。此等業務被視為銀行的「當鋪業務」,該業務處於灰色地帶,目前僅有部分銀行開設相關業務,但是,隨著資金出境監管的加大,部分銀行的該等業務亦有可能會被嚴格監管。

(十一)境外證券投資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內發售

1.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已無額度

具備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許可(QDII牌照)的金融機構(包括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信託公司等)設計/包裝一款基金產品或資管計劃,並投向境外融資項目,境外主體取得融資款后通過各種套現方式在境外將現金支付給資金出境需求方。QDII可在批准的額度範圍內在境內託管/保管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手續,無須就各個投資項目分別單獨申請商務委員會、發改委、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審批。

因為從2014年起外匯儲備急劇下降。目前,QDII的總配額是900億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匯管理局正在協調相關部門去申請新的額度,在申請到新額度之前,不會新批准QDII額度。基金公司QDII額度緊缺,市場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QDII暫停申購。大量資金需要出境的態勢下,通道費越來越昂貴。根據證監會基金電子信息披露網站(網址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發行112支。

(1)產品投向及限制

根據《關於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的規定,QDII產品投向及限制如下:

(2)局限性分析

藉助資管通道輸送資金除了需要藉助通道本身,另一個需重點關注的問題是資金出境后在二級市場如何套取現金,是股票質押融資還是搭配其他操作?不過不管採用何種方式,因在通道的基礎上需做衍伸套現交易,因此從成本角度分析會顯得很不經濟。

2.QDII2(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計劃)——被延遲實施

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計劃(QDII2)系以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計劃(QDII)為基礎,較之前的QDII有所升級(QDII只允許個人投資者在一定限額和一定範圍內進行海外投資),允許個人直接投資包括海外房產以內的海外金融資產。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計劃(QDII2)啟動后,資本項下個人外匯管理將突破自2007年開始實施的每人每年5萬美元的匯兌限額,資本賬戶開放又下一城。

QDII2申請條件:年滿18歲;居住在試點城市(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深圳和溫州);個人金融凈資產最近3個月日均餘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通過境外投資和風險能力測試;無重大不良記錄且沒有經司法裁決未償還債務。

QDII2可投資領域:境外金融類投資,含股票、債券、基金、保險、外匯及衍生品;境外實業投資,含綠地投資、併購投資、聯合投資等,按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備案或核准后辦理;境外不動產投資,含購房等,須審核證明材料后辦理。

3.RQDII(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已暫停

RQDII可以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募集境內機構和個人人民幣資金,投資於境外人民幣計價的產品,RQDII以實際募集規模為準,不佔用QDII額度。因RQDII以人民幣為投資貨幣,因此市場需要位於離岸人民幣中心,否則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適的人民幣投資標的,此外,以人民幣進行投資無需擔憂匯率損失。

RQDII和QDII最大的區別在於,RQDII投資形式為人民幣,而QDII的投資形式則是外幣,如美元、歐元及其他幣種。兩者區別不僅僅是用人民幣投資,而且在標的上也有明顯的不同。RQDII/QDII標的分別是離岸人民幣市場和海外證券市場。

4.香港公募基金境內發售

基金互認,「香港基金北上內地,內地基金南下香港」,即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將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內地與香港基金按照簡易程序獲得認可或許可在對方市場向公眾投資者進行銷售。基金互認的初始投資額度為資金進出各3000億元人民幣;該制度正式實施時間為2015年7月1日。境內銷售的香港基金的條件:

(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設立和運作,經香港證監會批准公開銷售,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2)管理人要在香港註冊及經營,持有香港資產管理牌照,未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於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機構,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證監會的重大處罰;

(3)要採用託管制度,信託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4)基金類型要為常規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及指數型(含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5)該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不以內地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在內地的銷售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不高於50%。同樣內地基金進入香港,也需符合對等條件。

根據證監會基金電子信息披露網站(網址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目前在境內銷售的香港基金情況如下:

如何解決資金出境?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幣投貸基金

1.QDLP——上海先行先試

QDLP即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為人民幣基金海外運作模式中的一種,由上海於2012年4月先行先試,目前青島、重慶為第二批試點城市。QDLP即允許註冊於海外,並且投資於海外的對沖基金,能向境內的合格投資者募集人民幣資金,並將所募集的人民幣資金投資於海外市場。目前多數QDLP基金為對沖基金所利用,已審批的QDLP資格的企業主要集中在有較強全球影響力和優秀聲譽的大型專業投資機構。下圖為上海QDLP運作模式示意圖:

根據上圖,符合條件的外資基金(主要是對沖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註冊一個「聯絡基金」,再由該「聯絡基金」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向符合條件的境內投資者募集資金,將募集到的資金結匯后交給海外註冊的對沖基金,最後由海外對沖基金投資於境外二級市場。

QDLP規模非常有限,且參與者是外管局,跨境幣種是外幣,作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見。另外,從常規的操作角度來說,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資範圍一般被限定為境外證券投資外QDLP還面臨雙重徵稅(在資金結匯返還境內期間,除了按境外國家稅法徵收利得稅與資產轉移稅外,LP還得依照國內稅收規定繳納所得稅)以及結匯效率問題(QDLP操作上存在著一個人民幣和美元結匯的問題,外管局等部門相對複雜的結匯審批流程,可能會令投資者等待相當長的時間才能完成份額贖回手續並取回資金)。QDLP試點對沖基金公司通過在開曼群島、澤西島等避稅天堂設立離岸基金,免繳資本轉移稅與利得稅,以規避雙重徵稅的方式存在一定的探討空間。

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暫停

QDIE即合格境內投資企業,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條件投資管理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面向境內投資者募集資金,對境外投資標的進行投資。《深圳QDIE試點辦法》對QDIE基金可以投資的境外投資標的具體範圍並無任何明確規定,境外投資主體除可以對QDII現有的投資標的進行投資外,還可對境外非上市股權、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以及不動產、實物資產等其他標的資產進行投資,被通道業務大量利用。

目前獲得QDIE批文的機構有41家(招商財富、前海中誠、長城證券、南方東英深圳公司、景順長城資管、國投瑞銀資管、民生加銀資管、平安大華基金公司等),總額度由第一批的10億美元擴容至25億美元。QDIE的投資架構圖如下:

3.跨境人民幣投貸基金(類QDII)

由具有資質的發起人發起設立的人民幣國際投貸基金,以債權或股權的方式直接進行境外人民幣投資,無需履行換匯手續,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7家機構獲得跨境人民幣投貸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別位於上海、山東、廣西各1家,雲南4家。跨境人民幣投貸基金系以人民幣實現資金出境的方式,總額未設置上限,單筆額度不超過50億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規避外匯管控,可在境外換匯轉為投資。下圖系跨境人民幣投貸基金的基本運作模式:

目前有銀行借道跨境人民幣投貸基金以投貸結合的方式在國際投資、併購中進行投資。浙商銀行H股IPO過程中,亦引進了跨境人民幣投貸基金合計42億,作為基石投資者。

(十三)離岸基金模式

離岸基金系指註冊在所在國之外的基金,通常設立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模里西斯、百慕大等離岸司法管轄區,該等地區對於基金的監管相對寬鬆,當地政府豁免該基金來自於非當地收入的稅收,有的可向全球公開發行。

本節以開曼基金為主,對離岸基金做簡單介紹。

因SPC較為靈活,目前在開曼設立的此等基金較為普遍。在進行資金出境申報時,可申報為擬在開曼設立公司,用於股權收購或者實業投資(注意目前ODI投資投向限制)。開曼公司在整個架構中主要作為資金支付的通道,通過開曼公司與目標公司進行交割,根據約定,境外取得的股權由開曼公司持有或由境內主體持有。但是,通過設立離岸基金的方式因涉及到資金出境問題,在目前的外匯監管態勢下,仍舊存在難度。

早在2014年政府即決定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並決定於2018年9月舉行首次對外交換信息。對於存在海外資產配置及在設立離岸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員等而言(具體見上文8類主體),其海外資產將處於「裸泳時代」。

(十四)經常性項目項下資金出境

以「進口」為基調,藉助供應鏈等貿易渠道實現對外支付。通道企業資金量大的(或有資金池的),可能採用國內收人民幣,國外直接放外幣形式,兩邊對沖。實力較小的貿易企業通過貿易形式完成對外支付,一是可能採用境外高賣形式對外支付,二是可能採用純票據形式流轉(虛假貿易)。

1.貿易對敲

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公司下訂單,以預付定金+開具信用證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項,在支付定金后,境內公司單方違約,境外公司解除合同並沒收定金及賠償,將資金轉移境外。但此等方式系虛假貿易,容易被納入銀行關注,並存在合規問題。

2.利用留存於境外的利潤

某些企業通過境外貿易「高報進口、低報出口」的方式,將大量利潤留存於海外。例如通過引進高興技術產品虛增價格(普通商品虛增價格較容易被海關識別),將利潤留存於境外。再如,國內貿易公司在出口時,以平價將商品銷售給香港貿易公司,香港貿易公司再以市場價將商品銷售至歐美,實現利潤留存於香港的目的。

以供應鏈與跨境電商合作為例,目前跨境電商等企業有大量資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圖供應鏈與跨境電商合作案例所示:

①大陸公司、供應鏈公司以及供應商簽訂三方協議,約定大陸供應鏈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陸公司的香港關聯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陸的供應鏈公司為大陸公司向供應商墊款採購商品。

②大陸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應鏈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

③大陸供應鏈公司向供應商支付全部採購款項,為大陸公司墊款採購;

④供應鏈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報關、銷售給其香港子公司;

⑤供應鏈香港子公司將貨物銷售給大陸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

⑥⑦大陸公司在亞馬遜、Ebay等電商平台向消費者銷售產品;

⑧消費者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付款;

⑨將銷售貨款提現至香港關聯公司提現賬戶或在香港開設的個人賬戶(跨境電商公司通常會指定境外個人賬戶作為最終的收款賬戶,因此,跨境電商公司有大量的資金存留於境外);

⑩大陸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應鏈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餘80%的貨款。

因目前諸如跨境電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資金留存於境外,因此,資金出境需求方可與大陸跨境電商公司、供應鏈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資金出境需求方向供應商履行代墊款項之義務,而跨境電商境外關聯方利用留存於境外的資金,向資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賬戶支付相應款項。由此,不但滿足某些需要利用槓桿並進行輕資產運作的跨境電商的融資需求,亦滿足資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

但目前正常貿易項下資金出入境受到監控,在強調進出平衡的監管政策下。根據匯發〔2017〕3號文的規定,「六、完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統計。境內機構因各種原因已將出口收入或服務貿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等辦理外匯管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或報送信息的,應於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報告相關信息。」外匯局對存在貨物出口卻沒有相應貨款收入現象的「有去無回」的外貿企業進行了重點監測、專項核查以及分類管理。另外,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的規定,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出口后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收回貨款或按規定存放境外。」因上述模式究其實質系對外匯管理規定的違反,此種操作方式存在合規問題。

3.支付服務費、股利等

目前對經常性項下資金出境的監管態度是「真實性至上原則」。根據《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的規定,通過服務費等方式實現服務貿易項下的資金出境,需要向銀行提供包含交易標的、主體等要素的合同(協議)、發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標的、主體、金額等要素的結算清單(支付清單)等文件,並進行稅務備案等操作。銀行應根據展業三原則對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查。在目前資金出境監管趨嚴的態勢下,在涉及到大額的對外支付,金融機構有可能提交給上一級銀行機構審查。

雖然目前政策鼓勵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FDI)這種資本項下境內直接投資及跨境資本金流入的行為,但是,流入后結匯成人民幣轉出時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的要求,「繼續執行並完善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政策。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業務,應按真實交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等。

(十五)衍生品模式

境內銀行可與境外銀行直接簽署衍生品交易合同,無需基礎交易。實體企業有基礎債權或者交易就能夠簽署衍生品協議。境內投資者可以通過一些特別的安排,間接參與銀行的跨境衍生品交易而「風險參與」境外基礎資產,獲得相應的跨境資產管理收益,實際達到資金出境的目的。

本文系對先行常見的資金出境方式作出的簡單總結,請注意各種方式的合規性及可行性。目前資金出境整體難度加大,但是,仍舊鼓勵具備真實交易背景的資金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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