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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家長體罰孩子,當心構成犯罪

門診問題

父母嚴重體罰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剝奪監護權?

門診專家

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何萍

專家觀點

◇偶爾打罵一般不構成虐待罪,可能只是家長的教育方法不當。但是如果超過一定限度就可能構成犯罪,如當街暴打孩子導致輕傷以上的結果,是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的。

◇父母體罰孩子達到較為嚴重的程度,或者作為經常發生的高頻行為,可能構成虐待。如果一貫體罰、虐待孩子,也有可能構成虐待罪。

◇將於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對剝奪監護權的規定可以適用於嚴重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體罰情形。嚴重損害的程度需要從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權威機構鑒定的損害後果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提出監護權撤銷申請的主體包括監護人之外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7月6日,一段「男子超市瘋狂毆打女兒」的視頻在社交媒體上引起廣泛關注。視頻中,一男子當眾毆打女童,先是抓住女童腳部,將其提起後向地上摔,後來掄起拖把向女童身上抽打,最終他被人拉開,女童一瘸一拐離開。6月30日,雲南昭通一父親在大街上捆綁孩子進行「遊街」,原因是12歲的男孩偷錢出去玩且夜不歸宿。就在此事發生的前一天,湖南一位父親就為管教孩子,將孩子綁在木板上溺在水塘里進行威嚇。在此之前,被媒體曝光的還有惠州一媽媽嫌女兒吃飯慢在電梯內暴打女兒;蘇州一對父母因小孩子做錯了事,當街打罵;贛縣一對夫婦因年幼的女兒偷了超市一包零食對其進行體罰,在女兒出現昏迷后仍未及時送醫院搶救,最終導致女兒死亡……

近年來,在大庭廣眾之下體罰孩子的事件並不少見。父母嚴重體罰未成年子女是否算虐待?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可以剝奪父母的監護權?對此,記者採訪了有關法律界人士,解讀「不打不成器」觀念背後涉及的法律問題。

的傳統文化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也有「愛之深,責之切」的說法,體罰在大多數人看來只是一種正常的教育途徑。但像雲南昭通這位父親將孩子打得遍體鱗傷還只是單純的教育嗎?此種體罰是否涉嫌虐待?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牛寶源表示,父母管教孩子的極端方式需要改正,但如果孩子犯錯在先,父母的行為從動機來看是非故意的,不能入罪。「什麼算作虐待?沒有具體、明確的說法,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判斷。」牛寶源說。

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體罰達到較為嚴重的程度,或者作為經常發生的高頻行為,可能構成虐待。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何萍稱,父母如果一貫體罰、虐待孩子,也有可能構成虐待罪。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家庭成員,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從法條來看,虐待罪的構成對傷害程度沒有要求,只是在量刑方面對情節有規定。「因此,偶爾的打罵一般不構成虐待罪,可能只是家長的教育方法不當。」何萍進一步解釋道,「但是如果超過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構成犯罪,如當街暴打孩子導致輕傷以上的結果,是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的。」

6日晚,江蘇省沭陽縣公安局通報了「男子超市瘋狂毆打女兒」事件,稱因女童偷帶弟弟出去玩,父親找到兩人後對其進行毆打,經法醫鑒定女童受輕微傷,父親因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被行政拘留十四日。

嚴重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可剝奪父母監護權

在上述事件中,父親體罰孩子遭到網友譴責,認為這位父親涉嫌虐待自己的孩子,有網友提出要剝奪「狼父」的監護權。那麼父母體罰、虐待孩子,是否可以剝奪其對孩子的監護權?

「將於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對剝奪監護權的規定可以適用於經常性體罰孩子這種情形。因為這種體罰是長期性的,嚴重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孟強進一步解釋說,嚴重損害的程度需要從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權威機構鑒定的損害後果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據他介紹,撤銷監護權是指使監護人的監護資格歸於消滅、不再享有監護資格的行為。但在法律上,這項操作並不簡單,由誰提出剝奪監護權、剝奪監護權后孩子的生活由誰負責等,都需要進行明確規定才可行。

事實上,1986年在制定民法通則時,就在其第18條規定了撤銷監護資格的內容,但僅限於「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也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發布《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第35條明確規定了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等7種可撤銷監護人權利的情形。

撤銷監護權有名無實將改善

2015年2月,江蘇徐州10歲女孩遭生父性侵,母親不聞不問,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法院依法判決剝奪了父母的監護權,最終監護權歸屬銅山區民政局,孩子將被放在臨時照料人家裡撫養,並與其簽訂特別的「助養協議」。

撤銷監護權制度,相關法律早有規定,但相關的判決並不多。長時間以來,一直處於一種有名無實的狀態。對此,孟強解釋道:「民法通則中對於有關單位和人員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並未作出詳細規定,這也導致了許多此類案件無法進行判決。法律的執行情況跟社會發展水平是緊密相關的,因為目前社會機構的力量比較弱小,村委會、居委會往往沒有相應的部門和人員來承擔這種監護職責。很多民政部門特別是基層民政組織也沒有做好相關的資金、機構、人員的準備,所以以前的案例少,是基於現實的考慮,剝奪父母監護權之後就沒有辦法去照顧孩子,所以法院很難作出剝奪監護權的判決。」

而2014年發布的《意見》,為「誰來管孩子」提供了依據。根據《意見》,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今年10月1日將施行的民法總則對監護部分有了更為細緻的規定。孟強介紹,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提出監護權撤銷申請的主體包括個人和組織,具體而言,包括監護人之外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其中,民政部門承擔著保底功能,當其他個人或組織因種種原因未能及時向法院申請撤銷時,民政部門可提起撤銷申請,使被監護人儘快脫離危困的狀態。「應該承認,民法總則吸收、完善了民法通則對監護的規定,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護。」孟強總結說。

這對於未成年人來說無疑是曙光,他們將不再受困於那些不負責任的父母身邊,不再陷入噩夢般的家庭卻無法逃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法律正在照進現實

檢察日報新媒體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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