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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的無罪辯護

原標題:一起成功的無罪辯護

審理法院: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何峻清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被告人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於湖北省鍾祥市漢族中專文化鍾祥市A金屬工藝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於2014911日被取保候審。2007年7月被告人胡X高得知被告人周XX在鍾祥市郢中街道辦事處XX灣社區征地辦廠便和張某某商量要求周XX以其所屬鍾祥市A金屬工藝製品有限公司名義幫二人徵用部分土地胡X高、張某某與周XX約定先由周XX幫其二人墊付土地、填土、打圍牆等費用等征地工作結束后歸還上述費用周某某同意了二人的要求。不久周某某以其所屬鍾祥市A金屬工藝製品有限公司名義共征地14353.1平方米其中周某某實際征地5407.2平方米幫胡X高、張某某二人征地8945.9平方米。

2007年7月中旬被告人周XX因資金緊張請求胡X高從其所在社區借款140萬元用於繳納徵地保證金。胡X高同意並安排社區財務人員塗某某以支付雨潤集團征地補償費名義從鍾祥市財政局轉出140萬元社區資金借給鍾祥市A金屬工藝製品有限公司使用並出具了借支單。被告人周XX2007814還款30萬元被告人周XX重新出具了一張110萬元的借支單。此後被告人周XX2007831日還款40萬元,200911月還款30萬元,2010729日還款30萬元,2014612日被告人周XX在接受紀委調查期間還款10萬元並於201479日支付借款利息14萬元。後來被告人周XX分五次將借款140萬元還清。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人胡X高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對被告人胡X高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三、被告人周XX無罪。

荊門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意見:原審被告人周XX對所挪用資金的性質和來源是明知的其既是挪用資金犯罪的提議者也是挪用資金的實施者、共同使用人應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辯解提出:一、被告人周XX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共同犯罪。

1、被告人周XX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

挪用資金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複》自2000727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新高法〔1998193號《關於對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規定應如何理解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該罪的犯罪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這裡的單位是指私有公司、私有企業。本案被告人周XX不屬於挪用資金罪的單位工作人員不符合該罪的犯罪主體。依法不構成犯罪,主觀上也沒有挪用資金歸個人(公司在使用)使用的故意。

2、周XX不是挪用資金罪的共犯,周XX是鍾祥市A金屬工藝製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不是私營企業。其借款行為是代表公司行為,況且該借款也是打到公司賬戶,是公司在使用。周XX不符合該罪的主體。民事法律行為,只要法律不禁止,都是合法的。

3、周XX對於胡X高挪用資金的性質是不清楚的,對改借款的資金是從財政套取的,還是社區自有資金並不清楚。被告人並沒有說讓胡X高挪用單位的資金。從胡X高的供述中,塗XX的證詞上看,沒有任何證據證實被告人周XX知道資金的性質,而是塗XX以「付雨潤集團征地補償款套出140萬元」的用款申請單做收入,以塗X福,名義做的支出。這些情況周都不知道,怎麼能說被告人周德江是挪用資金的共同犯意的提議人呢?

4、周XX不是挪用資金罪的使用人其借款是為了響應鐘祥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要求,企業進工業園的需要,而在公司征地時使用。

二、挪用資金罪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本案中,XX灣社區將140萬元借出,被告人已經全部還清借款,並且支付了相應的利息140000元,社區並沒有受到損失,相反還得到了收益,又完成了招商任務,可謂兩全其美。

三、抗訴書指控周德江犯罪證據不足,依法應當判決無罪。

從偵查卷宗來看,自始至終沒有看到,周XX與胡X高商議將該社區的資金以支付雨潤集團征地補償費名義借出的證據。更沒有看到周XX與胡X高共同使用資金的證據。該借款一直是鍾祥市A金屬工藝製品有限公司在使用,並且支付了利息。不屬於挪用資金罪的單位工作人員依法不構成犯罪, 共謀挪用土地補償款140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法律是允許民間借貸。周XXXX灣社區辦理了借款手續,出具了借條,是一種民間借貸關係。

綜上所述,周XX沒有與他人共謀挪用資金只是向XX灣借款140萬元出具了借條,不僅還清借款而且支付了利息,不符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 XX無罪。

判決結果:二審法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周XX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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