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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訴魏屬華、黃耀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0112民初6761號

魏屬華、黃耀芳:

本院受理原告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粵0112民初6761號民事判決書及保全告知書,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魏屬華、黃耀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償還貸款本金114098.16元,並支付利息、罰息(截至2017年6月1日的利息為3863.87元;自2017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罰息以114098.16元為基數,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5%的基礎上加收50%計付);二、對上述第一判項所確定的債權,原告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對被告魏屬華位於廣州市黃埔區港前路303號18棟602房的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59元,財產保全費1126.47元,均由被告魏屬華、黃耀芳共同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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