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溫東明訴夏叔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0183民初6449號
夏叔泉:
本院受理原告溫東明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請求本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20000元及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提出答辯狀、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本院定於2017年6月13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小樓人民法庭(地址:廣州市增城區小樓鎮小樓大道)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