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交管部門:輕微交通違法將被處以警告處罰
從交管部門獲悉,為進一步加強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的警告、教育和提示工作,擴大管理覆蓋面,消除交通安全隱患,交管部門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處以警告處罰。
交警現場執勤執法過程中,對於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糾正違法行為,依法開具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處罰種類為:警告)後放行:
●未按規定粘貼有效臨時行駛車號牌,當場予以改正的;
●使用的號牌架內側邊緣距離號牌上漢字、字母或者數字邊緣不足5mm且影響號牌識認,當場予以改正的;
●對因雨雪天氣、道路泥濘等客觀原因,來不及清洗車輛導致機動車車身及其號牌均被泥漿遮擋,當場予以改正的;
●載貨汽車裝載貨物影響車輛號牌識認,當場予以改正的;
●因號牌被盜、丟失等原因未懸挂機動車號牌,且當事人能夠出具報警記錄或者受案回執單等相關證明的,自報警之日起十日(工作日,下同)內被查處的,將被處以警告(相關信息錄入公安交管部門信息系統),並應到車管所申請補領號牌(註:自報警之日起十日後被查處的,按照未懸挂機動車號牌行為予以罰款處罰並記分);
●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號牌損壞、殘缺或者號牌老化、褪色等非人為因素影響號牌識認的,將被處以警告(相關信息錄入公安交管部門信息系統),並應在十日內到車管所申請換領號牌;
●機動車已安裝號牌但未使用號牌專用固封裝置的,將被處以警告(相關信息錄入公安交管部門信息系統),並應在十日內到車管所申請換領並使用號牌專用固封裝置。
另外,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屬於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後果的,由交管部門予以警告處罰:
●駕駛機動車在限速低於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超過規定車速50%以下的;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下的;
●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下的;
●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下的;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下的;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時速20%以下的。
據交管部門介紹,對於上述交通違法行為,交管部門信息系統自動予以記錄,待機動車駕駛人或所有人接受處理時,各違法處理窗口民警對其進行教育,並開具處罰決定書(處罰種類為:警告)。(何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