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尋找貓咪~QQ 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 Taoyuan , Taoyuan

郵儲銀行信貸員挪用公款200萬獲刑6年 二審維持原判

原標題:郵儲銀行信貸員挪用公款200萬獲刑6年 二審維持原判


陽谷縣郵政儲蓄銀行信貸員仇濤多次挪用公款共計200萬元

和訊股票()消息 山東聊城中級法院5月8日發布刑事裁定書稱,陽谷縣郵政儲蓄銀行信貸員仇濤多次挪用公款共計200萬元,用於其參與經營的陽谷凱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構成挪用公款罪,一審獲刑6年,並要退賠原單位人民幣逾159萬元。對此,仇濤不服提出上述,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顯示,仇濤,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於山東省陽谷縣,漢族,大專文化,陽谷縣郵政儲蓄銀行信貸員,住陽谷縣。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於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山東省陽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仇濤犯挪用公款罪一案,於2016年9月作出刑事判決,原審判決認定仇濤具有以下犯罪情節:

一、無異議犯罪情節

2012年6月份,仇濤利用職務便利,在給張先孟等4人的聯保小組辦理貸款過程中,私自留下該小組貸款申請聯保協議等貸款手續一宗。后仇濤利用該宗貸款手續套取公款共計32萬元;2011年8月,仇濤在給雷吉喜等3人組成的聯保小組辦理貸款過程中,謊稱該筆貸款沒有通過審批,截留三人貸款共計24萬元(每人8萬元),並按時還清貸款。2012年7月份,仇濤再次偽造雷吉喜、雷吉全、雷玉輝的貸款手續套取貸款24萬元(每人8萬元);2012年7月份,仇濤在給葛慶彪、張志輝、張風格組成的聯保小組辦理貸款過程中,在葛慶彪、張志輝、張風格的貸款均已通過審批發放的情況下,謊稱張志輝和張風格的貸款沒有通過審批,截留二人貸款共計16萬元(每人8萬元)。並將上述所涉及的貸款用於其參與經營陽谷凱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

二、提出異議犯罪情節

仇濤利用其職務便利,分別於2011年6月份、2012年2月份、2013年1月份,以宋義民、孔慶臣、孔慶柱、段其剛、邢道長的名義編造經營項目和貸款用途,每次套取貸款40萬元。其中2011年6月份、2012年2月份的貸款按時歸還(註:此為第1筆挪用事實);2012年12月份,仇濤在給王某1、王某2、賈福鵬的聯保小組辦理貸款過程中,將發放給王某1和王某2的貸款共計16萬元截留(註:此為第5筆挪用事實);2013年1月份,仇濤在給呂某1、呂某2、布某1、布某2組成的聯保小組辦理貸款過程中,明知呂某1、呂某2、布某1、布某2的貸款已經通過審批發放,謊稱四人貸款沒有通過,截留貸款共計32萬元(註:此為第6筆挪用事實);2013年3月份,仇濤以張佃國、張佃友、董敬兵、董風軍、張利彬的名義編造經營項目和貸款用途,套取貸款共計40萬元(註:此為第7筆挪用事實),后仇濤將上述貸款均用於其參與經營的陽谷凱歌新能源有限公司。

綜上,被告人仇濤挪用公款數額為200萬元,至案發時已歸還貸款406684.27元,剩餘1593315.73元至今未還。山東陽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仇濤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具有國有獨資公司性質的郵政儲蓄銀行的貸款2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依據《刑法》有關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仇濤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仇濤於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賠被害單位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谷縣支行人民幣1593315.73元。

此判決宣判后,仇濤不服,認為對其一審判決定性錯誤,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數額有誤,提出部分犯罪中的貸款均系其從貸款人手中借的,該部分貸款數額應從挪用總額中扣除,並以此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

山東聊城中院對照一審判決相關問題進行質證,並最終查明確認,做出以下回復:

1.關於本案的定性。經查,郵政集團公司持有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股份,登記註冊類型為國有獨資企業,屬於國有公司;上訴人仇濤作為在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信貸員,從事貸款的辦理業務,系在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根據有關規定,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要件。

2.關於第1筆和第7筆挪用的事實。經查,在案證據兩組貸款人的證言均證實,其幾人均沒有貸款的意思,為了幫仇濤完成任務才同意以其名義在郵政儲蓄銀行貸款,並按照仇濤的要求在相關貸款手續上籤了字,存摺一直由仇濤保管,至於貸款是否發放以及何時發放的均不清楚,直到收到銀行催收簡訊才知道仇濤還不上錢了,該兩組貸款人證言與上訴人仇濤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仇濤利用職務之便借用他人名義辦理貸款手續並直接取款的事實。因此,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第1、7筆貸款系其從貸款人手中借的,該部分貸款數額應從挪用總額中扣除」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3.關於第5筆挪用的事實。經查,在案證據證人證言證實,其二人同賈福鵬共同聯保貸款,後來仇濤告知賈福鵬的貸款辦下來了,其二人的貸款未通過審批,後來接到銀行的催收通知才知道貸款已通過審批;上訴人仇濤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其經過王文剛的同意使用了王某1和王某2的貸款;以上證據能夠證實貸款人王某1、王某2對仇濤使用其二人的貸款不知情的事實。因此,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該筆貸款系其從貸款人手中借的,該部分貸款數額應從挪用總額中扣除」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4.關於第6筆挪用的事實。經查,在案證據證人證言證實,2013年為貸款給呂某1用找到仇濤,仇濤說貸款未獲審批,后收到銀行催收簡訊才知道貸款已經辦下來了;上訴人仇濤的供述證實是經呂某1同意后才使用了呂某2、布某1、布某2的貸款,上述三人在場未反對;上述證據關於呂某2、布某1、布某2是否知情的內容不一致,但四位貸款人的證言內容一致且相互印證,仇濤的證言無證據支持且與常理不符,不予認定。因此,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該筆貸款系其從貸款人手中借的,該部分貸款數額應從挪用總額中扣除」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山東聊城中院認為,上訴人仇濤身為在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情節嚴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有關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熱門推薦

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寵物協尋 相信 終究能找到回家的路
寫了7763篇文章,獲得2次喜歡
留言回覆
回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