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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神小組來說說:如果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話會有什麼嚴重後果?

信用卡透支消費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情,畢竟信用卡給予持卡的消費免息期是公開的,也是銀行默許的。卡神小組今天要說的不是信用卡消費透支帶來的便利性,而是關於信用卡惡意刷卡消費透支。信用卡惡意透支都會有極為嚴重的後果,關於這點朋友們也十分清楚。讓我們一起來看一個關於惡意透支的案例吧。

案例如下:

H先生和L小姐是夫妻。H先生做著自己的生意,平時偶爾也會透支信用卡,但都能及時還款。前段時間H先生生意上出了點狀況,需要周轉資金,遂回家同妻子L小姐商量,使用L小姐身份證辦理信用卡用於透支獲取資金,等周轉過來后再將錢款還上。L小姐同意了,H先生使用L小姐的身份證申領了一張某銀行的信用卡,用於透支消費和取現,共透支本金人民幣15424.72元,後來生意好轉H先生把錢還上了。

H先生第一次嘗試后發現信用卡的好處,再次使用L小姐的身份證申領了兩張銀行信用卡,同樣用於透支消費和取現。不過,這回透支金額大了,共透支本金人民幣199758元。H先生的生意前期經營良好,後期不斷擴大投資,一著不慎,生意失敗,透支的信用卡遲遲未能還上。最後H先生因惡意透支自己名下的信用卡被公安人員抓獲。除了自己惡意透支之外,H先生主動供述了夫妻二人共同透支的事實。那麼信用卡惡意透支會有什麼後果?

相關法律規定: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數額在1萬元以上,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4、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卡神小組總結:信用卡透支是一個朋友們非常熱衷的話題,有不少網友讀者表示自己在使用信用卡時候支付了手續費給銀行,自己也能按時還款,為什麼要算惡意透支呢?不過相關銀行業朋友也表示,是否惡意透支主要看持卡人的用途、履約和事情原因。不過卡神小組建議朋友們,信用卡雖好,但是使用的時候也要學會規避風險和控制自己債務還款能力,畢竟使用信用卡透支后無力歸還的人也不在少數,前車為鑒,理性用卡,科學用卡才是最好的。希望這個資料對朋友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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