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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杭州自持商品房細則出台:不得分割、銷售、轉讓!

8月24日,杭州市印發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實施細則,自持企業應憑《確認書》,作為單一產權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得分割登記,並在不動產登記證書中註記「不得分割、銷售、轉讓」企業自持的商品房應全部用於公開對外租賃,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10年。

企業將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由住保房管部門予以認定並責令整改,可作為不良行為計入企業誠信檔案,並由國土部門取消相關企業後續參與本市土地招拍掛資格。

明確:租賃合同訂立期限不得超過10年

今天出台《通知》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通知》規定,企業自持商品房持有年限應與土地出讓年限保持一致,即70年。

同時,考慮到經營主體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對企業出現破產清算、合併重組、股權變動等情況做了相應規定,即企業出現破產清算時,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企業進行合併重組或股權轉讓涉及自持商品房屋產權轉讓的,須經項目所在區政府(管委會)審核並報市政府同意后整體轉讓。轉讓后,不得改變自持商品房屋規劃用途,並應繼續用於出租。

為防止企業「以租代售」違規行為,保障租賃雙方權益,通知提出三項措施:一是,明確租賃合同訂立期限不得超過10年;二是,將自持出租房屋納入本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管理,要求租賃合同網上籤約,並進行登記備案;三是,嚴厲處理違規銷售行為,對擅自將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取消其後續參與土地招拍掛資格。

丁建剛評論:租賃市場會快速發展,但不會成為的主流

此前,九部委發布《關於發展租賃住房的通知》,包括杭州在內的12個城市成為發展租賃市場的重點城市,租賃市場、租售同權、租房落戶等與「租賃」相關的話題成為媒體爭相關注的熱詞,浙報傳媒地產研究院院長丁建剛認為,租賃市場作為房地產市場過去多年中的缺項,在未來一段時間將迎來一個快速的發展期。

未來新一代人口,尤其是90后00后,對房子是否一定擁有產權沒有上一代人這麼深的執念。他們對獨立的空間、便捷的生活、自由的遷徙、個人的價值會有更強烈的關注,當工作不再成為謀生的基礎,他們會成為「拉杆箱的一代」,大跨度地遷移,在各個城市間自由切換生活,他們的需求將成為各個大城市租賃市場發展的空間。

各大房企已把長租公寓的布局提上日程,這將是房產商轉型的一種嘗試和探索。

但同時,丁建剛表示,租賃市場在不可能成為主流,不會像歐美國家那樣佔據整個市場40—50%的份額。目前城鎮住房擁有率已達90%,大部分的居民不可能拋售掉手上唯一一套住房,然後重新過起租房生活,這是現實國情。

新聞+

今年4月份,北京市住建委對備受關注的「自持商品房」出台了進一步的管理細則,企業自持商品住房應全部用於對外租賃,不得銷售。「自持房」不限定承租主體,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按照市場水平協商確定。開發商「以租代售」或變相銷售將被納入「黑名單」並取消招拍掛資格。

以下是通知正文:

杭州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明確本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各環節工作要求和監管職責,確保自持商品房屋足額建設,按期開竣工和交付,並嚴格用於公開對外租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和住建部《關於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文件精神,結合杭州市住房租賃試點工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實施範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出讓過程中,根據出讓要求或通過競投自持比例確定的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條【項目設計】企業自持商品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應與所在地塊商品房屋同步設計,並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開工和交付。分期開發的項目,首期開發中須落實不低於競投比例的自持商品房屋,並確保自持商品房屋和相應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建設施同步開工、同步交付。

第三條【房源布局】企業自持商品房屋原則上應相對集中,按幢布局。

第四條【方案聯審】市住保房管部門應參與自持商品房屋項目的設計文件聯審。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根據市場情況合理確定自持商品房屋的戶型、面積、套數、位置、住宅與非住宅比例等,市住保房管部門應相應提出意見。

第五條【預售許可】住保房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項目的預售許可或銷售備案,應結合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項目設計文件要求,審查自持商品房屋的戶型、面積、套數、位置、住宅與非住宅比例(住宅用地上建設的項目,自持房屋應為商品住房)等,並確認項目自持商品房屋足額建設,且建設進度不滯後於所在出讓地塊其他商品房屋。

第六條【竣工驗收】市住保房管部門應參與企業自持商品房屋項目的竣工驗收,符合條件的出具《自持商品房屋驗收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

第七條【不動產登記】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憑《確認書》,作為單一產權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得分割登記,並在不動產登記證書中註記「不得分割、銷售、轉讓」,企業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

第八條【特殊情形】企業破產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企業進行合併重組或股權轉讓涉及自持商品房屋產權轉讓的,須經項目所在區政府(管委會)審核並報市政府同意后整體轉讓。轉讓后,不得改變自持商品房屋規劃用途,並應繼續用於出租。

第九條【限定租賃】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全部用於公開對外租賃,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第十條【平台管理】自持商品房屋的企業,應於項目申請預售許可(銷售備案)或辦理測繪備案前,向市住保房管局申請辦理住房租賃企業備案,並在本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完成企業開戶;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於項目辦理不動產登記后1個月內,向市住保房管局申報納入本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管理,並在平台錄入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平台義務】納入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管理的企業,應遵守平台相關規則,對在平台發布的企業及自持商品房屋租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並切實履行相關信息的維護職責。自持商品房屋租賃合同應進行網簽,並按規定辦理租賃房屋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監管措施一】企業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項目設計文件要求足額建設自持商品房屋,或自持商品房屋建設進度滯後於所在出讓地塊其他商品房屋的,住保房管部門暫緩辦理該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或銷售備案。

第十三條【監管措施二】企業將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由住保房管部門予以認定並責令整改,可作為不良行為計入企業誠信檔案,並由國土部門取消相關企業後續參與本市土地招拍掛資格。

第十四條【監管措施三】企業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有關規定的,由住保房管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作為不良行為計入企業誠信檔案,並由國土部門取消相關企業後續參與本市土地招拍掛資格。

第十五條【解釋許可權】本實施細則由市住保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施行時間】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杭州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實施(2017年4月24日)后出讓土地上建設的自持商品房屋,適用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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