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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後自掏腰包買房 離婚後女方要求分一半敗訴

按照常理,雙方結婚後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單方掏錢買的房,則另當別論了。

陸先生在結婚後自掏腰包買了一套房,並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後來夫妻離婚,女方要求分割一半。近日,榮昌區法院判決,男方是用婚前的財產在婚後購房,屬於個人財產。

陳女士和陸先生2009年8月結婚。一個月後,陸先生在榮昌城區花16萬元,一次性付清全款買了一套房。兩年後,陸先生為這套房辦理了產權證,將房屋登記在了自己的名下。

由於雙方感情不和,2015年8月,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

今年年初,陳女士將陸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分割陸先生名下的這套房屋。陳女士稱,由於這套房一直是由陸先生實際居住。這套房現在的價值至少在30萬元以上,要求分一半,由陸先生支付15萬元給她。

法院開庭時,陸先生認可這套房現有的實際價值為30萬元,但表示這套房是自己花錢買的,理應屬於個人所有。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陸先生向法官出示了當年的銀行流水,對購房款的來源及流向作了說明,證明這套房確實是用婚前的個人財產購買,應該屬於個人財產。

陳女士則認為,陸先生這套房是在雙方結婚後買的,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陸先生舉示的賬戶明細、取款憑條、存款/轉賬憑條、定期存單等證據已經組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條,法院對陸先生所稱該住房系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事實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一方的婚前財產系夫妻一方的財產。該案所爭議的住房為被告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應系個人財產。加之,陳女士沒有舉證證明榮昌住房購房款的來源及流向,所以陳女士要求分割這套住房,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價值15萬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榮昌法院判決陳女士敗訴。

承辦法官稱,在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中,財產分割只在夫妻之間進行,對於訟爭房屋的事實及權利狀態,夫妻雙方都是清楚的。鑒於房屋產權登記只是不動產對外公示和取得政府擔保該所有權歸屬的方法,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時間不應影響不動產物權業已確定的歸屬。只要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且房產權屬登記在該方名下的,應認定房產系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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