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民滕女士家住基隆北街與新月路交會附近的新大華府小區,近日整棟居民樓就她一家出現停水情況。
「我們家是2013年入住的,入住后發現屋子裡有很多地方有裂縫。」
滕女士曾跟物業工作人員反映此事,工作人員上門檢查后告訴滕女士需要統一處理。
「聽物業工作人員說,小區不少居民都在反映這個情況,他們準備跟開發商溝通一起處理。」
2017年6月份,一次偶然的機會滕女士得知很多居民家的情況已經被解決了,但自家卻沒動靜。
滕女士說,她後來和物業方面多次溝通,但對方始終拒絕維修,稱不應該由物業負責此事。
於是在物業工作人員收取物業費時滕女士便提出,「不解決牆體裂縫的事,沒法交物業費。」
接著,7月14日下午開始,滕女士家被停水。
(水龍頭打開卻沒有水)
下午,新文化記者來到小區物業辦公室,一名負責人稱水的確是他們斷的。
「其實我們也知道,給居民斷水是不對的,這是我們的錯,我承認。」
該負責人稱,此舉也是被「逼」無奈,滕女士經常拖欠物業費。
「你看著記錄顯示,我們在2016年10月1日就曾上門收取物業費,但一直到現在她也沒交。」
負責人稱,滕女士提出的起因——「物業不解決家中牆體裂縫,因此不繳納物業費」並不合理,此事應該有開發商負責。
「房屋有一個保質期,本身現在就已經過期了。而且就在當時,我們物業方面也搜集過出現這個情況的居民信息,也在一步步處理。我們只是起到居民和開發商之間溝通的作用。」
該負責人表示,自己一方的確有錯,但也希望滕女士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無論如何,她不應該在享受物業服務的同時,卻拒絕繳納費用。」
目前滕女士家中已經恢復用水。
律師說法:
長春市二道區政協委員、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劉海波認為
根據《長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物業公司依約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業主房屋出現的牆體裂縫,與物業公司無關,應當由開發企業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和《住宅質量保證書》有關規定維修,在質保期內進行投訴的且開發企業拒絕維修的,業主有權自行維修或起訴開發企業,但是不得有裝修等擴大損失的行為發生。
但是,無論基於什麼原因,物業公司都無權對房屋停水停電,否則應當承擔因此給業主造成的侵權責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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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馬玉軒
編輯:馬玉軒
審核:邢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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