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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這證明不開,工作都難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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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顧名思義是在離職的時候開具的,但是為什麼要開離職證明呢,證明的內容是什麼,如果公司不開具,不僅公司攤上大事,員工也會跟著遭殃,如新公司入職入不了、失業保險領不了等

為什麼要離職證明

一般來說,HR會要求員工在正式報到時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報到過程中,員工需要提供身份證、學歷證、個人簡歷、員工信息表、離職證明相片等相關證件,並做驗證。主要是關注員工相關證件(學歷、專業資質、履歷等)的真偽,是否與上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等。

「離職證明」爭議快問快答

1

我要求辭職時單位一直阻撓,不給我開離職證明,我該怎麼辦?

單位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侵犯了勞動者再就業的權利,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履行他們的義務,開具離職證明。需要提醒的是,在訴諸仲裁前,一定要先收集你通知單位要求離職和要求開具離職的書面證據。

2

原來工作的公司倒閉了,也沒法找到人開證明了,怎麼辦呢?

建議一方面如實告知情況給招聘單位,並溝通是否可以提供的解決辦法;一方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註銷資料,以作證明之用。

3

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由於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帶來損害呢?

(1)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2)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證明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

(4)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離職證明相關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1、什麼情形下,應該出具離職證明?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

2、什麼時間出具?

嚴格理解,應為解除當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3、離職證明中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

3、工作崗位

4、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4、用人單位不給出具離職證明,造成勞動者無法就業,被索賠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離職手續的範本

離職證明(公司存根)

茲證明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 )於2015年08月13日入職,擔任我公司總經理助理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至2017年03月18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因未簽訂相關《競業禁止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交接清單附后)

《離職證明》領取聲明:本人已收到上述內容的離職證明,並確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對於勞動合同關係有關的所有權利義務均已清償履行完畢,不存在任何爭議。本人不再以公司名義對外行事,不進行違反保密義務、侵害公司形象的行為,否則公司可以追究相應責任。

一、本月工資及飯補、話費補:公司將於離職次月工資發放日轉入員工工資卡。

開戶銀行:

戶名:

銀行卡號:

二、社會保險及醫療保險:公司將依照社保管理規定,於離職次月的15日前辦理減員手續。

員工本人確認簽字:

2017年 月 日

(蓋騎縫章)

離職證明(個人留存)

茲證明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 )於2015年08月13日入職,擔任我公司總經理助理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至2016年03月18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因未簽訂相關《競業禁止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XXXXXX公司

2017年 月 日

給跳槽、辭職員工的建議

員工若是想讓單位承擔未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責任,一定不能「拍腦袋」做事,不要賠了夫人又折兵!就如為了拿到賠償既失去了很好的就業機會,又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去處理糾紛,因此,小編建議,在準備提起勞動仲裁之前勞動者要做到以下幾點:

(1)留存好辭職信,證明提出辭職的事實及辭職時間;

(2)因果關係證明:新用人單位的錄用通知書及新單位的不予錄用通知書且不予錄用的原因為未提供「離職證明」,證明喪失新的就業機會與原用人單位未履行后合同義務有直接因果關係;

(3)損失證明:與新單位簽訂的錄用通知書或勞動合同中記載的工資標準,根據《北京高院關於勞動爭議的會議紀要二》中的規定,如確實造成經濟損失,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給企業HR的溫馨建議

1、應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辦理辦理入職手續,以便核查員工的信息是否真實,手續是否齊全。

2、「不交接即不開具離職證明」之類的離職制度是違法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是沒有任何附帶條件的。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可以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後環節。

3、在勞動者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辭退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在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證明。

4、遇到惡意不交接(需有證據證明)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相信勞動者拿到了此證明,也無法入職新用人單位,因為新用人單位不會招用尚未交接完畢的勞動者。

5、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業也可規定或在合同上約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此條款是對抗不辭而別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主張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那麼他必須先舉證證明他到過人力資源部要求領取該證明。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是無法舉證證明這一事實的。

一圖速覽這一紙重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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