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李貴亮訴被告劉龍軍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2民初10號
劉龍軍:
本院受理原告李貴亮訴被告劉龍軍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住院費30785元、醫療費10261元、精神損失費10261元、誤工費10261元、後續治療費1026元,共計6259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上述訴訟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本院茲定於2017年6月15日14時00分在本院九龍法庭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審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三 月 九 日
張惠濱(法官):82108512 ;
禤培欣(書記員):82108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