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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歷史上的律師政治家

這是一篇相當重要的演講,改編自作者在1985年5月6日美國聯邦黨人法律與公共政策研究會(Federalist Society for Law and Public Policy Studies)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分會的一篇演講稿。正是在此次演講中,作為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威廉·哈布斯·倫奎斯特(WilliamHubbsRehnquist)首次提出了「律師政治家」(lawyer-statesman)這樣一個概念,而正是這個概念構成了克隆曼的《迷失的律師》的核心概念。很大程度上,克隆曼最初的創作靈感的確來源於這次演講。感謝政法大學2006級碩士研究所魏浩峰的辛勤翻譯,原文載於《律師》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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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歷史上的律師政治家

威廉·倫奎斯特丨文、魏浩峰丨譯

在我們歷史上的兩個重要時期,國家舞台上存在著一群領導者,他們同時又是律師。我或應稱其為律師政治家。他們駕駛著聯邦之舟順利度過了面前一個個暗礁,其貢獻可謂重要,或可稱之為卓越。第一個重要時期是緊接著1787年聯邦憲法通過之後的一段時期;第二個重要時期是美國內戰結束前即大約從1854年始至1865年終的十年。我將粗略的勾畫出這些領導者為國家作貢獻的方式,然後將跨過他們的時代並簡單地展望現時代,以便明確在國家機關里律師政治家們的作用是否依然同樣重要。之後我將簡要論述促使律師政治家們與其後繼者們相分離的原因,以及他們作為一種類型緣何正在消失,如果沒有完全消亡的話。

一、國家創建時期

我將提及四位在第一次危急時刻發揮重大作用的律師政治家:托馬斯·傑佛遜、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詹姆斯·麥迪遜、約翰·馬歇爾。或許有人會增加其他人作為這一時代的代表,但如果有人建議排除該四人中的任何一個,我會對此深感驚訝。那個時代的人們確實能感覺到這片土地上天才的存在,造成這種感覺的原因或許在於:借用迪安·艾奇遜的一句話「這些人出席了開幕式」。 儘管不可否認傑佛遜、漢密爾頓、馬歇爾、麥迪遜生活的時代賦予了他們盡展才華的機會,我卻認為,不管諸公生活在什麼時代,他們都能成就其「天才」。

托馬斯·傑佛遜生於1743年,其家鄉位於今天弗吉尼亞州阿爾伯馬爾郡,郡首是夏洛茨維爾。1767年修完法律后他獲准加入律師協會,並且成功的執業至獨立戰爭爆發。傑佛遜其貌不揚,曾被人描述為「一個頎長、清瘦、紅髮的年輕人,皮膚蒼白,頗有點女性柔弱氣質」。[㈢]傑佛遜一生興趣極為廣泛,其在園藝及建築設計領域的水平堪與全天候從事該項工作的人相媲美。[㈣]

傑佛遜在公共生活領域的成就給人印象深刻:他是1776《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主要起草人,弗吉尼亞州的戰時州長,駐法國大使,喬治·華盛頓政府的國務卿,約翰·亞當斯政府副總統,之後憑自身條件連任兩屆美國總統。他的主要傳記作者將其描寫為高深莫測的以及很可能是最為多才多藝的美國人物。弗吉尼亞州人民及其他許多人都清楚的知道,傑佛遜給自己選擇的墓志銘對其所任公職隻字未提,寥寥數言:「《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American Independence)、《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案》(Statute of Virginia for religious freedom)起草者,弗吉尼亞州立大學創辦人托馬斯·傑佛遜長眠於此」。[㈤]

歷史學家或許不認為傑佛遜墓志銘上所述成就比其遺漏部分更顯重要。儘管如此,墓志銘上卻隱含了許多事實的端倪。傑佛遜對國家的主要貢獻與其所任職位並不直接相關。他任期內最為人所知的事件是1803年從法國購買路易斯安那以及在拿破崙戰爭時期對實施海外貿易禁運所做的一系列不成功地努力。與此不同的是,他影響最為深遠的成就包括他是獨立宣言的起草者,在弗吉尼亞州對宗教自由所做的抗爭以及為憲法第一修正案宗教條款的辯護,這些抗爭與辯護表明了他深刻體認到了人們對內容更為寬泛的宗教自由的需求。另外,在約翰·亞當斯政府時期他強烈反對《外僑與懲治叛亂法》(Alien and Sedition)的議案得以通過,也表明了他所堅持的州權保留原則及言論與出版自由原則取得了勝利。當時的人們基於各種原因不滿於擁護喬治·華盛頓及約翰·亞當斯的聯邦黨人,他們也分不同等級,傑佛遜的令人鼓舞的天才作用便在於將這些人整合為當時所謂的共和黨,也就是今天民主黨不折不扣的正統祖先。他的這一成就與上述任一成就至少具有同樣的重要性。

從1809年離總統任直到1826年7月4日仙逝於83歲高齡,傑佛遜居於弗吉尼亞州夏洛茨維爾附近的蒙蒂塞洛山頂。其晚年為經濟困窘所累,但其並未完全隱遁消沉。在人生最後一段時期傑佛遜專註於實現其早年的一個夢想——創辦弗吉尼亞州立大學,並為此與其時的顯赫達人積極地溝通聯絡。[㈥]儘管如此,一般來說,其退休后對國家政策的影響力並不重要。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1757年出生於西印度群島英屬尼維斯島,在華盛頓內閣中為傑佛遜的主要對手。儘管他的父母在一起居住且認為他們已經結婚,但事實顯然不是這樣。約翰·亞當斯並不喜歡他,他稱其為「蘇格蘭小販的私生子」 [㈦]。事實上漢密爾頓十二歲時便成了孤兒,那時他在聖克洛伊島的一家百貨店全日制工作。但親戚的資助以及強烈希望獲得大學教育的決心使他在十六歲時(1973)進入了紐約的金斯學院(哥倫比亞大學前身)學習。獨立戰爭擾亂了他的學業:他於十九歲時被任命為炮兵軍官,服役於華盛頓軍中,之後成為華盛頓的副官以及親信參謀。直到1780年他與紐約斯凱勒富族聯姻,所有持續到當時的經濟困難似乎才得以解決。

漢密爾頓身高五英尺七英寸,英俊瀟洒,擁有出色的社交技巧。政治作為一門社交藝術正好成就了他。如同其他任何一位美國政治家一樣,在這一方面他也表現得近乎天才。獨立戰爭后的1781年,他回到了奧爾巴尼,在經過了五個月的學習后他獲准加入律師協會。之後他搬至紐約並於1783年成為一名華爾街律師。他的餘生都在出色的執業中度過。

漢密爾頓1786年被選為安納波利斯會議(制憲會議前身)的代表,並為保證該會議一致同意召集下一年的費城制憲會議起了協助作用,其本人又被選為制憲會議代表,但卻不經常出席。在他出席會議時,他卻被另外兩名持反對意見的紐約州代表以多數票擊敗。儘管如此,漢密爾頓仍積極促成費城憲法文件在紐約州的批准。在這一過程中,他與詹姆斯·麥迪遜、約翰·傑伊一同編著了八十五部政治性小冊子,這就是我們所知的《聯邦黨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由於其內容多為三人在經歷了整日的法庭論辯及競選活動後於夜間揮就而成,因此這些文章並非平和的理性推理的產物。但是它依然是美利堅民族對政治理論最為重要的貢獻。

華盛頓於1789年當選為第一任美國總統后,便提名漢密爾頓為財政部長。該政府的主要國內行動,包括奠定美國財政政策基礎的《資金與債務承擔法》(funding and assumption bills)多可歸因於漢密爾頓。他還為創建第一合眾國銀行(Bank of Assumption Bills)準備了提案。

漢密爾頓作為華盛頓內閣的財政部長與時任國務卿的傑佛遜成為死敵,兩人確實沒多少共同之處。在這場內耗戰中,漢密爾頓較為率直,傑佛遜卻頗顯刁滑。漢密爾頓觀察到了在當時建立一個奠基於重大利益集團之上的強大國家政權的必要性,傑佛遜則強調保護個人權利免遭政府專斷。

漢密爾頓的政治生涯於其任華盛頓財政部長時達至頂峰,與其早期經歷相比,其後的歲月並未給漢密爾頓增添多少榮耀。但這也並不是說他淡出了領導舞台。然而他的政治活動,尤其是1800年的平局選舉(傑佛遜勝出)給他招來了強大的敵手。當然這些人中最為出名的要屬亞倫·伯爾,1804年他與漢密爾頓進行了或許是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決鬥,並將其殺死。除此之外,隨著傑佛遜的勝利,漢密爾頓政治哲學曾有的廣泛吸引力也明顯衰退。然而,最終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就在約翰·馬歇爾執政時期,漢密爾頓政治學說的許多原理已被神聖地記載於由大法官們所闡明的基本憲法信條中。

漢密爾頓的政治原理對共和國的影響要比對單個個人的影響更為清晰。如同他的一位傳記作者所述:「在任何具有重要意義的方面,很明顯同時又是很幸運的是,我們的國家是漢密爾頓式的,而非傑佛遜式的。」[㈧]聯邦最高法院在馬卡洛訴馬里蘭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中確認的「默許權力原則」早在三十年前就已被漢密爾頓在維護聯邦政府授予合眾國銀行特權方面的權威時所闡明。約翰·馬歇爾在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Marbury v. Madison)中對聯邦法院確認議會法案違憲之權所做的闡述已由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第78篇中處理同種事務的方式所預示。較之漢密爾頓歷史學家給予了傑佛遜較多溢美之詞,或許理應如此。但歷史證明了這個新國家是漢密爾頓式的,而非傑佛遜式的,這點毫無疑問。

約翰·馬歇爾出生於當時弗吉尼亞州西部邊境的一所小木屋裡。他高高的身材,一雙頗具穿透力的黑色眸子佔據了整個臉龐,每一個見過其近照的人都能證明此點。他的一位同時代的人這樣描述他:「他身材瘦長、形容憔悴,肌肉鬆弛,關節鬆散,顯然的,這不僅使他不便參加任何劇烈活動,也使得他的神情舉止缺乏優雅與協調。」[㈨]馬歇爾同樣因其不修邊幅而出名。獨立戰爭時馬歇爾作為一名軍官參加了戰鬥,他的兵士們與華盛頓一同熬過了弗吉谷(Valley Forge)的寒冬。後來他說道這次經歷加強了他的這一習慣:「把美國看作我自己的國家,把國會看作自己的政府。」馬歇爾於1780年在威廉與瑪麗學院參加法學講演的一個月時間是他僅有的正式學校教育,他於是年獲准加入弗吉尼亞律師協會。從此時起直到1801年被任命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他一直都在執業。在這期間,他擔任過州議會議員,XYZ 事件美國使團成員[㈩],國會議員,約翰·亞當斯的國務卿。毫無疑問,馬歇爾應得的主要聲望形成於其擔任首席大法官的三十四年間,直到1835年他於八十一歲高齡逝世。

在1901年馬歇爾當選首席大法官100周年紀念儀式上,奧立弗·溫德爾·霍姆斯說道,馬歇爾在國家創建時期的機遇會令任何法官所羨慕。但是關於此點,我們也應銘記馬歇爾並不是第一任首席大法官,卻是第三或第四任(取決於是否把約翰·拉特利奇算在內)。儘管如此,馬歇爾是認識到聯邦法院作為一種公共機構的重要性以及首席大法官作為該機構首腦的重要地位的第一位首席大法官。作為其中之一,約翰·傑伊很明顯未曾看到這點。就1800年否決約翰•亞當斯提名重新任命前任首席大法官一案,傑伊說道,由於聯邦最高法院在一個極不完善的制度下運作,以致於它不可能獲得足以為聯邦政權提供適當支持所必需的活力、分量及尊嚴,也不能得到作為國家正義的終局維護者所應擁有的公眾信賴與尊重。[11]但馬歇爾通過他的領導才能以及書面意見書將法院及司法體系構建為真正具有同等地位的聯邦權力的一支,並使其擔任最終判定政府行為合憲性的職能。其時的其他三位律師政治家中,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同樣有智慧與遠見去做馬歇爾在任三十四年所做之事,但他缺乏相應的性情。在與別人共事時,他經常表現得草率與暴躁易怒。詹姆斯麥迪遜欠缺領導才能,托馬斯傑佛遜絕不滿意這樣一個所受制約如此之小的職位。在聯邦最高法院歷史上的十五名首席大法官與八十六名其他法官中,我認為馬歇爾要大大勝出緊隨其後的為數不多的其他人。如果處於馬歇爾的時代並且擁有他的地位,他們任何六七人中的一位或許會與馬歇爾一樣偉大。但是獨有馬歇爾被賦予了如此的機遇與挑戰去構造法院系統。他出色的完成了任務,從而捍衛了他在歷史上的地位。

詹姆斯·麥迪遜生於1751年,在弗吉尼亞橘子郡長大,稱其為美國憲法之父是很恰當的。後來他曾說道:「我的父系和母系祖先都是種植園主,他們並非富裕階層但卻受人尊敬。」[12]這一時期的四位律師政治家中,他接受的教育最為完整,1769—1771年間在普林斯頓大學(當時的新澤西州大學)的學習是其學習生涯的頂點。之後他返回弗吉尼亞並最終攻讀了法律。他是四位之中最可勉強歸為律師一類的,因為他實際的執業生涯似乎可以忽略不計。在廢除弗吉尼亞聖公會教堂一事上與傑佛遜相互爭鬥。緊接著,他成為大陸會議的代表,費城制憲會議代表,弗吉尼亞州批准運動的領導者,弗吉尼亞州國會代表,傑佛遜的國務卿,他於1809至1817年憑自身條件擔任美國總統,並在此期間領導美國人民度過了1812年戰爭。

任何讀過麥迪遜對制憲會議相關事項所做記錄的人都不會懷疑,他既是一位機敏的會議觀察家又是一位極有能力的自己政治觀點的辯護者。他是制憲會議上所謂的弗吉尼亞州計劃(Virginia Plan)的主要策劃者,也是該會議中贊同強大中央政府的成員的智囊核心。儘管其建議並非都能取勝,但他在政治哲學方面的非凡智識及其政治天賦確保了制憲會議通過文件中所含的大量條款都打上了他的印記。麥迪遜還是第一屆國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的主要起草者,其中十條獲得批准即為我們今天所知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如果詹姆斯傑佛遜稱不上是最傑出的律師政治家,那麼沒有其他事情比他作為《聯邦黨人文集》第十篇(Federalist NO.10)與第五十一篇(Federalist NO.51)的作者這點更能使其躋身於政治哲學大師的行列了。愚見以為,《聯邦黨人文集》第五十一篇(Federalist NO.51)是英語語言撰寫而成的心理學﹑一般常識與政治理論的最巧妙結合體。

比傑佛遜和漢密爾頓高明的是,麥迪遜看到了保持構成聯邦政府各機構之間平衡的必要性——他看到了聯邦主義的必要性。漢密爾頓強調了建立一個擁有執行權力的強大中央政府的必要性。傑佛遜則重視各州必須保留某些權力以及保護個人自由以免遭中央政府侵犯的必要性。至少在麥迪遜積極行動於制憲會議及在第一屆國會起草《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這段時期,他已看到了保持權力之間平衡的必要性。[13]

二、內戰時期

如果我們將歷史追溯至內戰前夕,可以想見的是,這一時期的舞台上還有其他演員。我們的第一組四位成員中有三位來自弗吉尼亞,第四位來自紐約。此刻要談及的四位演員,亞伯拉罕·林肯﹑史蒂芬·道格拉斯﹑兩位來自伊利諾斯,薩蒙·蔡斯來自俄亥俄州,最後一位威廉·西瓦德來自紐約。

林肯1809年出生於肯塔基,其大部分的成年時光在伊利諾斯的斯普林菲爾德度過,他於50年代協助舉行了伊利諾斯新生共和黨的許多活動。1858年,他與在任的斯蒂芬·道格拉斯競選美國參議院議員,這一行動產生了我們熟知的七輪著名的「林肯——道格拉斯大辯論」。這些辯論使林肯在國內名聲鵲起。1860年在紐約庫珀學院(Cooper Institute in New York City)的著名演講中,他對「自由土壤」黨(Free-soil)的地位做出了合理的解釋,該舉又鞏固了他作為一名全國性政治人物的地位。在是年舉行的第二屆共和黨全國會議上林肯有點似一匹「黑馬」,他對競選活動的精明操作取得了成功,並且他以選舉團多數票但直接選舉的少數票當選為美國總統。對國家需求及公眾可接受事物的超凡洞察力是其任總統時的顯著特徵。為使馬里蘭與肯塔基不脫離聯盟,他軟硬兼施。[14]他發布了《解放黑奴宣言》(The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在歐洲人看來,該文件將內戰從一場兄弟內訌提升為道德上的正義運動,而不致使北方民眾偏離他應接受的戰爭目的。他主張徹底打敗分裂勢力而又情願對被擊敗的南部邦聯施以寬容。當戰爭形勢轉向有利於聯盟一方時,林肯重新當選總統,他於1865年4月在其連任僅一個多月時被暗殺。

第二小組中的第二位成員是「小巨人」史蒂芬·道格拉斯。1813年他出生於佛蒙特州。他的父親在其僅有幾個星期大的時候便去世了,他們舉家搬與他的單身叔叔一起居住。1830年,其母親改嫁,全家遷居至紐約北部。他的繼父為其在卡南代瓜學院(Canandaigua Academy)做了註冊。他是一位缺乏耐性的年輕人,在選擇了法律專業之後,他並不希望在等待與學習中度過紐約州對成為未來的律師所要求的七年時間。1833年,他轉到只要求有一年法律學習時間的克里佛蘭市,接著又到了無需等待與培訓的伊利諾斯。他起初定居於傑克遜維爾,而後是伊利諾斯,最終選擇了芝加哥。他年僅21歲便獲准加入律師協會,並迅速當選為州檢察官,之後,於其28歲時任伊利諾斯最高法院法官。在內戰之前二十年,他在伊利諾斯民主黨的組建過程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他當選為1843年美國眾議院議員以及1847年參議員議員。與我們的一些律師政治家相似的是,道格拉斯似乎也不修邊幅,所幸的是,對於工作,在處理其選民關係時他看來能夠做到平易近人。

在參議院任職時,道格拉斯積極促成了《1850年妥協案》(Compromise of 1850),1854年《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Kansas-Nebraska Bill)的提議與通過主要也應歸功於他。該法案奉行「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原則,撤銷了《密蘇里妥協案》(Missouri Compromise),並提出自此以後一定區域範圍內奴隸制度是否被允許應由該區域內居民在他們準備申請建州時決定。整個19世紀50年代他一直是美國民主黨的重要角色之一,並為維持該黨內南北勢力的統一做了不懈的努力。

道格拉斯在1858年大辯論中支持「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的立場使其付出了失去了成為統一的民主黨總統提名人的代價,這是歷史上最具諷刺意義的事情之一。林肯在大辯論中主張之前聯邦最高法院在德雷德•史考特一案(Dred scott case)中所做判決使「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形如虛設,因為他認為無論公眾情感偏好怎樣,奴隸制度都不能被合憲地廢止。道格拉斯對此的反應為,奴隸制度的存在需依據肯定性的立法授權,如若一定區域內的居民拒絕授權,則奴隸制度就不能建立。這點理由對伊利諾斯人民來說顯然是夠充分的了,因而,伊州立法機構與1858年重新選舉道格拉斯進入國會而未選擇林肯。但就當美國民主黨於1860年挑選總統候選人時,道格拉斯拒絕批准南部「吞火者」(fire eaters)要求的有幾分全國性意味的「奴隸法案」,(slave code)這導致了在其最終獲得總統候選人提名時黨內南部勢力的迅速分離。結果是場全方位的較量,林肯以直接選舉的少數票當選。儘管道格拉斯這次失敗了,但他在政治上一直保持著積極狀態直至1861年6月去世,他一方面尋求途徑避免分離或內戰,另一方面極力爭取北部聯盟的支持。

第三位內戰時期的律師政治家威廉·西瓦德1801年出生於紐約北部,他15歲時便從該州聯合學院畢業。學習法律后他於1822年獲准加入律師協會,並定居於紐約的奧本,這裡成為了此後他一生的工作地點。他於1838年﹑1848年兩度當選為紐約州長。1848年當選為美國參議院議員后重又當選。除去任州長的一段時期,他在紐約北部保持著積極並成功的執業狀態。

西瓦德自共和黨輝格派於1850年代成立時便是其成員,1858年他做了一次著名的演講,描述了南北方之間「不能壓制的衝突」。(irrepressible conflict)1860年,他成為共和黨提名的首要總統候選人,該提名在南部民主黨顯然不願再支持斯蒂芬道格拉斯時突然間看來是最好不過了。長期的政治生涯也為其積聚了部分敵人,誠然,反西瓦德的勢力聯合起來提名林肯為候選人。西瓦德希望自己成為有權做出決策的某種意義上的「總理」,(prime minister)而使這位伊州的「劈木人」(rail splitter)總統或多或少變得有名無實,懷揣著這一希望,西瓦德接受了林肯總統的國務卿任命。而林肯很快便糾正了西瓦德的這一意圖,隨後西瓦德成為林肯的忠實顧問並成為該民族產生的最偉大的國務卿之一。

西瓦德在外交上的謀略與遠見通過他對「特倫特號事件」(Trent affair)及同俄國就購買阿拉斯加所進行的談判中可窺見一斑。「特倫特號事件」起因於1861年北部聯盟的軍艦將英船「特倫特號」(Trent)扣留一事,該艦在駛離哈瓦那途中將南部邦聯派駐英國和法國的兩名代表強制扣押。大西洋兩岸公眾主戰的情緒一下子爆發了,而此時的美國不能克服遠期的海軍財政困難。西瓦德展現了他獨特的政治才能,斷然摒棄了極端的愛國主義情緒,釋放了南部邦聯的代表,與英國達成友好和解。儘管這些行動於其時並不怎麼受歡迎,但回溯過去,這些行動無疑對北部聯盟的生存居功甚偉。

1867年西瓦德購買阿拉斯加的720萬美元的出價可以在許多方面做一比較。西瓦德抓住了俄國人出讓土地的意圖並僅用了一個晚上便與俄國駐美公使斯托克爾男爵談攏了該宗買賣。在這裡西瓦德的遠見再一次超越了公眾情感,當時被諷刺為「西瓦德的愚蠢」(Seward』s folly)及「西瓦德的冰箱」(Seward』s icebox)的阿拉斯加後來被證明是一塊富有50萬平方英里寶貴的未開發自然資源的沃土。

足以引起人們興趣的是,西瓦德還是第二組四位律師政治家中惟一一位與目前的法律執業有關的人物。他是最終成為紐約Cravath Swaine & Moore律師事務所的創始合伙人之一。

第二組律師政治家中最後一位薩蒙·蔡斯1808年出生於新罕布希爾州南部。他九歲時父親去世,之後他前往西部並由其叔叔聖公會俄亥俄州主教菲蘭德·蔡斯撫養長大。1826年他畢業於達特茅斯學院,與威廉·沃特一起在華盛頓攻修法律,1829年獲准加入律師協會。翌年他定居於辛辛那提,之後的三十年俄亥俄州便成為了他的家鄉。

薩蒙·蔡斯很快便參與了廢奴運動,辛辛那提是重要的捷運站點。在其執業生涯中他與威廉·西瓦德共同為范贊德一案(Van Zandt case)做了辯護,該案是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最為著名的奴隸逃亡案之一。委婉地說,蔡斯善於在政黨政治中權變。起初他是輝格黨成員,之後是自由黨﹑自由土壤黨﹑民主黨成員,最後成為一名共和黨人。儘管如此,在黨派忠誠上的多變里,他始終未偏離其強烈的廢奴主張。

1849年,他從俄亥俄州當選為美國參議院議員。1850年代中期,他經選舉連任俄亥俄州州長。1860年,他作為共和黨總統提名競選人之一,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了一些選票。同西瓦德一樣,他也敗給了林肯,並被林肯任命為其政府成員。作為新一屆政府的財長,蔡斯肩扛起了為北方龐大的戰爭開支提供資金支持的責任。鑒於美國內戰有可能是西方近代史上第一場「全面戰爭」,蔡斯未採取配額﹑價格控制及當代中央銀行等手段便成功管理了北方聯盟的經濟,這點應值得人們注意。他還為創建一個國家銀行系統而發起提案,並於1863年獲得國會批准。他在財政方面的稱職工作也是眾所周知的。[15]

蔡斯從未像西瓦德那樣與林肯有著親密的友誼及相互信任。林肯與西瓦德喜歡交流故事,但蔡斯顯然天生不具有任何幽默感並且從未成功培養出任何幽默感。他的自以為是甚至達到了做作的程度。蔡斯的批評者稱其認為三位一體的上帝裡面還有個第四人。在參議院中他從未停止過與激進共和黨人一道與林肯勾心鬥角。1864年的春天,當北方聯盟的前景變得暗淡時,蔡斯與他在國會裡的一些朋友發起了一場運動以獲取對他的提名,這場運動最終草草結束。而林肯在1864年6月的巴爾的摩會議上獲得共和黨人及戰時民主黨人的支持。在就財政資助問題與林肯發生爭吵后的同一個月,蔡斯辭去財政部長職務。他旋即將注意力轉移至另一高級職務上: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當時這一職位由已屆87歲的羅傑·B·坦尼擔任,從1836年安德魯·傑克遜總統任命他接替約翰·馬歇爾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來他一直任該職務。坦尼在德雷德·史考特一案(Dred scott case)中的撰寫了法院意見書,這自然使北方輿論不再信任他並對他進行了不公正的謾罵。共和黨人甚至像食屍鬼似地等待著這位年邁體弱的首席大法官的死亡或離任。俄亥俄州蔡斯曾經的一位參議院同僚本·韋德解釋說:「沒有人比我更祈求羅傑·坦尼能活過詹姆斯·布坎南的任期,但現在我恐怕做過頭了。」 坦尼最終卒於1864年夏天,以顯見的超越個人憎惡之情作為其許多行為特徵的林肯任命薩蒙·蔡斯接任坦尼。

無論對於他個人還是對於聯邦最高法院來說,蔡斯的九年首席大法官任期都不能稱得上令人愉悅的。在任命蔡斯擔任職務上林肯的主要顧慮便是蔡斯在總統選舉中受過打擊,因之他便會在任職最高法院時也不會放棄這一目標。不幸的是,林肯的不祥預感被證明是正確的。當1868年蔡斯未能成為一名可能的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時,他便在民主黨會議上允許提名其作為候選人,令其尤為惱怒的是,這次他同樣未被考慮。1872年,也即他逝世的前一年,他仍舊在尋求成為反對格蘭特總統連任的自由派民主黨人的一個支派的總統候選人。

蔡斯任首席大法官時面臨著很大的機遇。德雷德·史考特案(Dred scott case)判決及聯盟取得內戰勝利之後,最高法院的名望與權威都處於有史以來的低潮期。一位勝任的首席大法官將其全部的心力奉獻於最高法院事務會比蔡斯做得更多以恢復公眾對法院的信任。但蔡斯作為一名法官顯然已被其兩名同事薩繆爾·米勒、斯蒂芬·菲爾德所超越,這種情形又由於蔡斯無休止地分心於他所想望的政治世界中的機遇而得以加劇。

我向你們介紹了美國歷史上兩個重要時期的兩組(四人一組)律師政治家,他們身居高位卻又能從容處理各種思想。他們不僅用行動而且用言語及書面文字烙下了印記。看來很可能的是,他們所接受的法學教育及法律實踐對他們運用語詞及表達思想的能力貢獻卓著。19世紀早期的一位法律執業者約瑟夫·斯托利說道:「清晰表達的能力構成了法律實踐的全部。」19世紀的法學教育與法律實踐要求律師合乎邏輯的展開他的觀點並將之解釋給陪審團與法官。而上述我向你們描述的律師政治家們的許多政府文件都是這種解釋方法的典範。

當我對內戰後的下一個世紀進行審視時,我發現這種類型的政治家已很鮮見。[16]我們腦海中本世紀的偉大總統中,富蘭克林·羅斯福排名第一絕無疑問,其後伍德魯·威爾遜與西奧多·羅斯福與之存在一定差距。富蘭克林·羅斯福熟知廣播的用途,伍德魯·威爾遜的部分演講也是一流的。西奧多·羅斯福是位職業作家,他的政治言論能證明此點。尤為有趣的是,只有富蘭克林·羅斯福能被稱為一名律師,他從未完成其法學教育,並且嚴格來說,他的法律執業看來也並不怎麼充分。伍德魯·威爾遜在亞特蘭大執業一年,但他並不喜歡,於是放棄執業轉而進入學術領域。西奧多·羅斯福短暫的學過法律,但他並未完成學業也從未獲准加入律師協會。所以,無論這三位擁有什麼東西,都很難將之歸因於他們的法學背景。

如果除了曾經三次獲得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提名外沒有其他原因存在的話,威廉·詹寧斯·布賴恩,這位「普拉特河上的男孩演說家」或可值得一提。1896年他在民主黨大會上的「金質十字勳章」(Cross of Gold)演講久久為人銘記,但他的書面文字卻僅由於數量眾多才引人注目。人們一般認為,他作為威爾遜的國務卿是失敗的,他最終放棄了自己最為珍視的外交政策目標:轉變美國的「金元外交」政策以及保持一戰期間的嚴格中立。[17]

如果我們從另一面來反觀在同一世紀100年間國家政治舞台上發揮重要作用的著名律師,我們心目中的這些人絕非堪與漢密爾頓或傑佛遜相比。魯弗斯·喬特、伊萊休·魯特、羅伯特·拉福萊特、威廉·鮑拉、羅伯特·塔夫脫、厄爾·沃倫、愛德萊·史蒂文森在他們時代的政府中全都扮演著重要角色,並且愛德萊·史蒂文森在運用英語語言的能力方面與我描述的兩組人物也已相近,但他們卻分散出現於一百年間。儘管他們當中的一兩個能夠進入漢密爾頓與傑佛遜們的魅力圈子,但我們仍舊缺乏以上兩組人物所代表的同一時期內即能產生的眾多人物的廣泛影響力。


為什麼在內戰後的下一個世紀律師政治家們事實上已經消失了?我覺得這或許部分由於19世紀的法律教育與經驗傳授不同於二十世紀,教育方式已整體上轉化為政治性的巡迴演講及小冊子印刷品,而這正構成了19世紀政治運動與辯論的主要內容。

一目了然的是,隨著大眾傳播工具的出現(開始是大發行量的報紙,其後是廣播,最後是電視),早期的做法發生了劇烈的變化。政治論辯與運動也從公開辯論轉變為市場問題。

談及此點,我想做出一個說明以防誤解:「政治運動與大眾娛樂及表演一樣絕非什麼新鮮事物。」在1840年著名的「小木屋與烈性蘋果酒」 運動(「log cabin and hard cider」 campaign)中,輝格黨候選人威廉·亨利·哈里森、約翰·泰勒與民主黨候選人馬丁·范布倫、理查德·約翰遜展開了角逐。這是20世紀後半葉廣告政治最壞方面的預演。輝格派反覆叫嚷著他們的競選口號:「Tippecanoe and Tyler, too」,指的是大約三十年前哈里森在蒂佩坎尼歐戰役(Tippecanoe)中的勝利。輝格派聚在一起喊叫:「范布倫,范布倫,沒用的人。」(Van, Van, a used up man)民主黨人以同樣的方式回應著,他們重申了1836年就已聲稱過的他們自己的副總統候選人對印第安人取得的武裝方面的偉大功績:「Rumpsey Dumpsey, Rumpsey Dumpsey, Colonel Johnson killed Tecumseh(特科抹人,印第安人部落).」民主黨人也這樣攻擊著:「哈里森老奶奶,穿著襯裙的將軍;一位衰老的秘密的廢奴論者;年輕時曾與印第安婦女同居的人。」但應當指出的是,這場運動是當時人們極力嘲笑的對象。

我並不想表明內戰前我們的國家領導人,尤其是我們的總統都擁有傑佛遜、麥迪遜以及林肯那樣的名望。事實遠非如此。一位我們最為尊敬的戰前史學家將林肯之前的四位總統描述為這樣的人:在今天一個運作良好的銀行會不信任他們。但事實是這樣的,擁有漢密爾頓及傑佛遜能力的的人物在七十五年間確實出現了兩次。他們每一個人或多或少與成功的法律執業、政府高位的掌管、英語語言口頭及書面運用方面的顯著效率存在關聯。

我感到有必要表明我的個人意見:就是律師政治家的消失不僅是由於政治運動出現了變化,還與法律職業的變化有關。毋庸諱言,如今的法學教育與漢密爾頓及傑佛遜時代相比需要耗費更長的時間(儘管道格拉斯在紐約成功的避免接受七年的法學教育),對學生也有更多的要求。但較長的時間跨度與更深層次的教育能否必然為公共機構提供更為合適的人員可能還需費些辯論功夫。下面我向你們提供一段約翰·P·弗蘭克的評論:

作為一名憲法理論家及公眾輿論的領導者,林肯的卓越成就來源於他的率直;直取問題要害的能力;直接面對他的最終陪審團美國民眾進行演講而不會使他們迷惑的能力。他的這些能力於其在草原區巡迴演講時達到完美境界。

我認為,在此之後,我們的律師協會裡不會再出現林肯式的人物了,因為他所源出的環境在這個社會中已然消亡。今天的律師來自於法學院,在那裡他們接受了知識與高雅藝術的熏陶。如若機遇允許,林肯或許會成為一名學者,但這會抹殺了他的本性。法學教育在此問題上應接受一教訓。我不確定我已然理解了它,就留給別人去認真思索它的含義吧。[18]

當前法律職業的組織化方式,至少在大城市中,也不允許律師將大量時間耗費在任何政治活動上,不論這是自己競選職位還是為別人撰寫文章或是意見書。有人會覺得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亞伯拉罕·林肯以及威廉·西瓦德——所有的成功律師們不用像他們今天的同行們那樣對某星期的計費小時數表示同樣程度的關切。對於今天的執業者來說,法律行業確實比過去獲利更為豐厚,但人們忍不住要懷疑法律運作中它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影響力是否業已悲哀地消失殆盡。

總起來說,我不願有幾分像卡珊德拉(特洛伊女預言家)那樣站著感傷於「美好往昔」(Good old days)的流逝。法律職業如今充滿了生機與活力,且與19世紀相比正在為更為廣泛的人群提供服務。政治運動依舊是激烈的爭鬥,就有關問題癥結何在以及這些問題如何影響他們來說,一名普通的競選者或許要比他們19世紀的同行們感受更為強烈。在任何報紙上、期刊上、電視辯論上重大觀點的討論依然激烈,唯一的不同便是,今天我們從三種不同的地方找到它們,而在傑佛遜和林肯的年代,它們則全部體現在那些律師政治家們身上。

聯邦最高法院1970-1971年度的合影

註釋:鑒於微信篇幅局限,註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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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未來的法律人》

傑弗里·克里維斯&娜奧米·勒克斯/著 許捷/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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