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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打官司,誰惹老人家不高興了?

4月25日一早,「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的前一天,一場著作權侵權糾紛在廣州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打起這場官司的,是金庸(真名:查良鏞)!對,你沒有看錯,就是大名鼎鼎的香港武俠作家金庸。

這是誰把他老爺子給惹了?事情緣起於2015年12月,金庸辦公室收到一份某影視公司發來的電子郵件,聲稱取得了一部風靡網路的文學作品《此間的少年》的影視作品改編權,特來徵求他老人家的意見。他這才發現,《此間的少年》這本書中,人物名稱都叫郭靖、楊康、喬峰、令狐沖、段譽、王語嫣、康敏……這些如雷貫耳的名字,地球人都知道啊!

於是,金庸老人家一紙訴狀,把《此間的少年》作者江南(真名:楊治),以及出版發行該書的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銷售該書的廣州購書中心一氣兒告上法庭,訴四被告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

由於案件關注度高,天河區法院本著司法公開的原則,特在廣州庭審直播網(天河法院專場)對庭審進行同步網路直播。

金庸:我的「郭靖黃蓉」你不能抄

原告查良鏞無須「南方南」君介紹了。被告楊治,關於其文學成就,「度娘」是這麼說的:作家、小說家、內地幻想文學家、《九州志》主編、媒體公司總經理。1977年7月13日生於安徽舒城,就讀北京大學,留學於美國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憑藉回憶北大生活的小說《此間的少年》踏入文壇,2013年登上作家富豪榜第一名。

讓兩位作家對簿公堂的,就是這一本《此間的少年》。且看書中:化學系男生郭靖和物理性女生黃蓉在新生報到上認識,進而互生情愫;楊康單戀中學同學穆念慈,卻多年無果;滿懷雄心壯志的令狐沖擔任班代,卻遭遇了大學生活里第一次重大打擊……

原告在起訴狀中訴稱,2015年,原告發現在大陸地區出版發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中,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於原告作品《射鵰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鵰俠侶》等,且人物間的相互關係、人物的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與原告上述作品實質性相似。

經查,《此間的少年》是楊治署名「江南」發表的,由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出版統籌、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出版發行,在大陸地區大量銷售。原告從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處購得《此間的少年》,小說中對於出版發行的數量自稱:「迄今歷5個版本,110萬冊。」

原告認為,楊治未經原告許可,大量使用原告作品的獨創性元素創作小說《此間的少年》並出版發行,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

同時,原告還認為,其作品擁有很高的知名度,楊治通過盜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人物關係、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獲利巨大,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礙了原告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對小說《此間的少年》存在的侵權情形未盡審查職責,應與楊治承擔連帶責任。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銷售侵權圖書,也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江南:校園小說和金庸原著是兩碼事

庭審引發了各方廣泛關注。開庭的天河區法院8樓民事中法庭有60多張旁聽座位,一早就坐的滿滿的。法院工作人員透露,很多還是高校在讀法學學生。

當然,金庸93歲高齡,不可能再親臨庭審現場,而是全權由律師代理。他在庭審上代表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停止複製、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封存並銷毀庫存圖書;2. 楊治、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新聞出版廣電報等刊登經法院審核的致歉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 楊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其策劃出版圖書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100.3萬元;4.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20萬元。

對於這一系列指控和訴求,被告方楊治的態度也是硬氣的:「我方認為,《此間的少年》作品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其代理律師辯稱,《此間的少年》是作者追憶大學時代的校園小說、青春小說,與金庸原作的時代背景、作品類型截然不同。從噹噹、豆瓣等網友評價來看,談論的關鍵詞都是大學、校園等,而非原告作品中的武俠世界。

而關於被告作品中大量出現的金庸武俠作品中的人物名稱,其代理人辯稱,抽象的人物名稱和抽象的人物關係的使用,是古往今來慣常使用的創作手法,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不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此間的少年》在作品類型、主題、時代背景、人物面貌、人物關係等都與原告作品具有明顯區別,屬於作者楊治全新創作,賦予了既有人物名稱新的角色內涵,融入了作者獨特的生命體驗,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不會讓讀者誤以為和原告作品有任何關係,沒有實質上影響原告對作品的權益,沒有實質上損害原告權益。

被告還辯稱,原告認為被告盜用原告創作元素謀取重大利益,從而認為其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理由不充分,雙方糾紛應由著作權法來調整。被告沒有誤導消費者,不存在搭便車的情況,不違反公正的商業道德。

在法庭問答環節,當被告就《此間的少年》是否導致原告銷量的減少,造成實質性損失向原告發問,後者表示提不出實質性的證據。

其他作為圖書出版方和銷售方的連帶被告也認為,他們對作品的來源、署名都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也獲得了作者的授權,不存在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和任何過錯,不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要件,也沒有違反任何誠實信用和商業道德。

爭議:「同人作品」著作權如何劃分?

據主審本案的天河區法院分析,本案是典型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但類型非常新穎,因為其涉及到近年非常火的一個文學概念「同人作品」。

所謂「同人作品」,最早興起於動漫文化,是指借用知名小說、漫畫、遊戲、影視劇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性格設定等元素而重新創作的作品,屬對他人知名作品的「二次創作」。或許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小說、遊戲等領域接觸過「同人作品」,發現作品中的人物名稱與某一知名作品的人物名稱保持一致,甚至如「情侶、宿敵」等人物關係都與知名作品的人物關係較為類似,但故事情節、發生時空等與知名作品還是有著較為顯著的不同。

主審法官根據庭審陳述,歸納出原被告雙方的5個爭議焦點:人物名稱、人物關係、性格特徵等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被告在故事情節是否與原告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辯稱合理使用創作要素的理由是否成立;該行為是否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三連帶被告是否與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或幫助侵權;原告的部分賠償請求是否已經超出了訴訟時效。

「南方南」君發現,社會輿論對雙方爭議也是各執一詞,莫衷一是。有網友坦言,勾起自己對《此間的少年》閱讀興趣的,就是情感深處的「金庸情節」和那些耳熟能詳的人物角色;還有一些讀者則表示對金庸的作品一知半解,吸引自己的是《此間的少年》中對大學校園生活的全新演繹。

由於屬疑難複雜案件,漫長的庭審從早上8點45分開始,直到下午2點多才結束,合議庭沒有當庭宣判。專家表示,本案的裁判結果,將對「同人作品」今後的發展和走向有著深遠的意義。相信熟悉熱愛金庸的小夥伴們一定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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