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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望「房產稅」能降房價?別做夢了!

2月23日,針對房地產稅的最新進展,住建部陸克華表示,正在為房地產稅做準備工作。言下之意,「房地產稅」已提上日程。「房地產稅」這四個字有人歡喜有人愁,無房一族自然是翹首期待,希望房產稅能帶動房價下行;投資者則誠惶誠恐,擔心房產稅會加重投資風險。

「有問邀請了多位經濟、法律、社會等方面的專家,透過當前的房地產形勢,探討房產稅改革。

根據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吳宇哲介紹,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屆三中全文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在這背景下,國務院發展研究院和美國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合作開展,設計適合國情的房地產稅制度,其中有開展物業稅內容……到了2011年,重慶和上海搞試點,進入公眾的視野。

為什麼要征房產稅?

各家的看法很多。有一種比較主流的觀點認為:「房產稅」是為了控制房價,抑制炒房。浙江財經大學經濟與國際貿易學院教授謝作詩認為,任何稅收都只能增加價格、減少交易量。徵收房產稅後,看起來房價可能降了,但含稅的價格實際上是上升了。約束貨幣發行,放開土地供給,允許土地買賣以增加貨幣蓄水池,這才是降房價的有效手段。

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海放則認為,房產稅被認為跟調控房價有一定關係可能是一種誤解。應該擺到繼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功能定位上來考慮問題。從此角度講,房產稅應當是地方稅,需要跟《立法法》相關規定銜接,在全國統一立法的條件下,賦予地方人大相機決策和選擇的可能。財產稅徵收應當體現公共財政功能,作為地方政府為公眾提供某項或某些公共服務的對價形式出現,因此不排除制度設計中將其作為特定目的稅來考慮,並且能夠接受公眾的評價和監督。從稅收征管方面而言,需要構建房產估值制度、稅收支出績效考核和納稅人評議制度,便利征管。

但是,房產稅的徵收,也存在不少現實的問題。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張效羽從多個角度解釋了這些問題。

首先,房產稅與房屋土地產權的屬性的問題。房產稅是財產稅,是一種對所有權徵收的稅,而我們對房屋只有使用權。解決的辦法可以考慮,修改城市土地七十年產權的相關條款,或者明確七十年之後可以免費續期,實際上也就是將使用權所有權化了。

其次,是房產稅與重複徵稅的問題。我們知道現在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有大量的稅收,因此,如果要收房產稅,就要規定曾經繳納的交易環節稅抵扣房產稅。

第三個問題,就是房產稅的目的和使用問題。在歐美國家,房產稅是持有稅,其實也是自治社區的地方稅。房產稅收上來主要還是用於基層建設,因此房產稅高的地方,地方配套學校、警署也比較好,房屋價格也因此得以支撐,因此居民也願意繳納房產稅。我們究竟是為什麼收房產稅,這個問題要明確。如果是為了抑制房價最後房價反而漲了,那麼最終肯定會怨聲載道,嚴重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

這一點,吳宇哲教授也提到,房產稅實際上就是「物業稅」,大致可以想象為物業管理費。一個是向城市/城鎮繳納物業稅,一個是向住宅小區繳納物業管理費。所以物業稅的繳納,也必需要求政府職能的轉變,為了對市民的服務。

這裡還有一個現實的問題,房價短時間內暴漲,因為很多歷史因素,工薪階層也可能「被」擁有「豪宅」,而他們並沒有能力繳納高昂的房產稅。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翟新輝認為,總體來說,房產稅的徵收必須謹慎,特別需要加強國民對徵稅的稅率、需要徵收房產稅的房屋的面積或者第幾套的發言權,要增加及切實保障國民對稅收去向的知情權及監督權,在這樣的前提下,再討論怎麼說房產稅才有意義。

現實環境下,房產稅該如何徵收?

吳宇哲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就使用權70年到期會的處理與物業稅的結合,提出了自己的的想法。現在來看大體上有三個方案:

(1)無償變成999年(香港當初就有75+925年的),但需要交物業稅;

(2)70年+70年,再續70年,但是后70年需交物業稅;

(3)70年,如再續,補交出讓金或折扣的出讓金。

三個方案各有千秋,無非出發點不同:第一種方案,是為了財產權的穩定,比較符合歐美的經驗,尤其是保護有錢人的利益;第三種方案,有利於地方政府的財政,對處在發展中的國家可能需要經歷這個階段;第二種方法,一種比較折中的方案,把問題再后推70年,與當前的物權法的立法原則相對一致,同時把土地增量財政轉向存量財政。

有問線上論壇

「實錄|"房地產稅"已提上日程」

參與嘉賓

吳宇哲——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土地管理系系主任、土地資源管理學科與城市發展與管理學科博士生導師。擔任中華建設管理研究會會長、建設管理國際學報編委。美國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博士論文獎學金獲得者,香港理工大學建築及房地產學系博士后研究人員,美國UNC城市與區域規劃系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城市管理、土地政策、房地產經營等。

謝作詩——浙江財經大學經濟與國際貿易學院教授,浙江大學科斯經濟研究中心兼職教授,天則經濟研究所企業家研究中心研究員。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10餘項課題。主要研究領域:交易費用經濟學、宏觀經濟學。

姚海放——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現任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經濟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朝陽區行政複議委員會專家委員。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上林縣副縣長(掛職)。研究領域:經濟法總論、企業公司法、消費者法、金融法、財稅法等。

張效羽——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行政執法行為研究會理事、廉政法制研究會理事、邯鄲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法治政府項目中方負責人,國家行政學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第三方評估專家組成員。國家行政學院首批中青年骨幹教師培養計劃成員。研究方向:行政法、政府監管與網路公法。

翟新輝——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曾代理國內及國外當事人在最高法院、北京第一及第二中級法院、上海第一及第二中級法院等法院和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仲裁機構進行訴訟或仲裁;2013-2014年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布盧明頓)毛利法學院訪問學者。研究方向:民商法(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以及憲政、陪審制度。

崔志坤——安徽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近年來,在《財政研究》、《稅務研究》、《改革》等期刊、報紙發表論文30餘篇,主持或參與國家規劃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博士后基金、省高校省級優秀青年人才基金等項目多項。主要研究方向為財稅收理論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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