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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少博律所案例解讀-礦業有限公司被徵收,逾期維護權益是硬傷

【導讀】

某礦業有限公司,在其採礦權合理使用期限內,被某縣人民政府落實《XX省鉬礦資源整合實施意見的通知》及XX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某市某縣某灣鉬礦探礦權採礦權整合方案的函》,2008年11月,制定了某發(2008)XX號《關於某縣某鉬礦資源整合工作的實施意見》,對某灣鉬礦區鉬資源採礦權進行整合。2009年5月,礦業有限公司的採礦許可到期,某縣國土局應某縣人民政府的鉬礦整合的要求,對礦業有限公司的採礦許可不予延續。因整合給某礦業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78萬元。

2015年10月,某礦業有限公司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某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違法。某礦業有限公司因為逾期訴訟及要求賠償,錯過了其正當權益的維護。

吳少博律師事務所根據多年辦理企業拆遷案件,徵收補償的案件過程中,很多中小企業主因為淡薄法律意識而錯失良機。因此遇到徵收補償找專門的法律人士諮詢或委託代理,保障及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將這樣逾期的硬傷徹底杜絕。

關鍵詞:礦業公司、徵收、逾期訴訟

【案情介紹】

某礦業有限公司於2003年5月取得某縣國土資源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該採礦許可證延續至2009年5月。2008年,某縣人民政府為落實《XX省鉬礦資源整合實施意見的通知》和XX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某市某縣某鉬礦探礦權採礦權整合方案的函》,於2008年11月,制定了某發(2008)XX號《關於某縣某鉬礦資源整合工作的實施意見》,對某鉬礦區鉬資源採礦權進行整合。確定了某某礦業公司為整合主體,整合範圍為鉬礦區1.82平方公里,該某礦業有限公司的石榴石礦位於該鉬礦區中心地帶。同時,某縣人民政府在實施鉬礦整合範圍內,對整合的鉬礦企業實施了停供電、停炸藥、停生產,其中某礦業有限公司的石榴石礦也被迫停產。某縣人民政府鉬礦整合后,涉及某礦業公司石榴石礦的遺留問題一直未解決。隨後,該某礦業有限公司向某縣政府、XX省政府信訪辦多次進行反映,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收購賠償和經濟補償。

某縣人民政府主持善後了其他14家鉬礦企業的徵收補償問題,承諾對該某礦業有限公司的企業徵收補償問題放在後期處理。2009年5月,某礦業公司的採礦許可到期,某縣國土局應某縣人民政府的鉬礦整合的要求,對某礦業公司的採礦許可不予延續。

該整合對某礦業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78萬元。

2015年5月13日,某縣政府考慮到某礦業有限公司的實際情況,某縣國土資源局與某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簽訂停訪息訴協議書,經濟救助協議,當日王某某收到某縣人民政府救助款110萬元。隨後,某礦業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確認某縣人民政府2008年鉬礦整合徵收中對某礦業公司某石榴石礦產整合徵收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某縣人民政府賠償某礦業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078萬元(訴訟中變更為3893.3710萬元)。

【案件評析】

1、本案例中,該礦業有限公司是否是適格原告的問題。

本案例中,某縣人民政府根據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在對某鉬礦區資源進行整合實施中,將整合的鉬礦區區域內進行供電、炸藥、生產三停,造成該區域內某礦業有限公司的石榴石礦停止生產,該礦業有限公司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某縣人民政府因整合鉬礦區資源行政行為的侵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適格。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2、應當在訴訟時效內及時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逾期維權的硬傷。

某礦業有限公司在2008年就知道其企業被迫停產,其權益受到侵害,期間一直通過信訪的方式維護權益。沒有就該縣的行政行為即將整合的鉬礦區區域內進行供電、炸藥、生產三停,造成該區域內某礦業有限公司的石榴石礦停止生產,具體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直到2015年10月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被告鎮平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違法,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該礦業有限公司面對逾期維護權益這一硬傷,錯失的不僅僅只是經濟損失,更是如何處理其經濟損失的措施。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的規定。

3、法律途徑的救濟應當找專業的法律人及時救濟。

吳少博律師事務所以專業的法律知識,做專門的拆遷補償工作,能幫助更多的中小企業主防患於未然。絕不會逾期維護權益的硬傷,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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