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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婚姻法最新規定:離婚後給孩子撫養費的標準是多少?

對於一段婚姻結束以後最重要的除了財產的分割還有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在雙方達成協議或者法院判決了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以後最重要的就是孩子的撫養費問題。

父母對孩子負有撫養義務,在孩子不具備獨自生活能力前,父母都需要給予孩子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以及其他生活必要費用。當有孩子的夫妻準備離婚時,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的給付就成為雙方必須達成的條款。那麼夫妻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多少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子女生活的實際需要。這裡包括孩子生活的最低生活保障限額,在子女上學、生病或其他重大事件需要大額金錢時,原定撫養費的標準按實際情況調整。隨著經濟的發展,原定的撫養費不能滿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如果另一方確實有給付困難,可通過協議或判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二、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因為地區的差異,孩子的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有所差異,應根據當地的實際生活情況,對孩子的撫養費標準進行調整。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但是最多不得超過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在子女成年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難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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