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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減少「偽慈善」

原標題:如何減少「偽慈善」

近年來,從2008年汶川大地震激發億萬國人的捐贈熱情,到2011年「郭美美炫富事件」造成的慈善組織整體性信任危機,再到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實施,「慈善」已經成為社會領域的熱門話題,進入了慈善事業發展新時代,參與慈善捐贈與志願服務的公眾越來越多。據統計,2016年社會捐贈總額已超千億元,當年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時間有16億個小時。

然而,慈善活動並非處處體現「善意」,也有人以慈善的名義行不法之「惡行」。雖然慈善法已經實施近一年,用法治方式為慈善活動中基本的「善」底線負責,但法律得到不折不扣實施,一方面需要制度配套與社會動員,另一方面也需要將慈善與慈善法治的理念向大眾傳播。

在慈善領域,以慈善名義行不法「惡行」的非常多,而且藉助新型傳播方式,呈現出多樣化形態,像洗錢、非法集資、傳銷、偷漏稅以及不正當競爭等行為,有的也借著慈善的幌子在公共領域尤其在互聯網中堂而皇之地存在,使不少群眾受騙。近年來發生過不少典型案例。

詐捐。這是比較常見的「偽慈善」行為,公開承諾進行慈善捐贈,但是接著就出現「諾而不捐」、「諾而少捐」、「諾而緩捐」,「捐款」行為帶來的榮譽、利益都獲得了,承諾的捐款卻遲遲不兌現。前幾年出現過不少明星或企業家的詐捐行為,最近發生的較為典型的詐捐行為就是「河北希望國小詐捐事件」,某單位在某希望國小的愛心拍賣會上將寫有20萬元的現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領導手中,事後僅捐款2000元,校方問及是否兌現20萬元捐款時,對方稱「20萬現金支票屬於一個演出道具,不應該視為愛心捐款」。

慈善和商業界限不明。有些行為既有慈善性,又有商業性,有時候兩者關係並不清晰,甚至有時候以慈善的名義掩蓋商業行為之實。這種偽慈善現象混淆了公益慈善行為與商業行為的界限,損害了捐贈人與潛在受益人的正當利益,更損害了公共利益。例如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違規放貸24億元給一些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建造「黃河女兒」像,進行房地產開發,但公益支出遠遠達不到法定要求。此外,很多地方出現了舊衣物回收箱,但這些回收箱究竟屬於慈善組織還是商業公司,衣物用於哪裡,引發了公眾質疑。

令人困惑的網路互助、個人求助行為。近幾年,個人求助是否屬於慈善引發了不少爭議,在不同的文化語境中可能會有不同答案,雖然慈善法區分了慈善募捐與個人求助,但並沒有給出區分的法定標準,對於灰色地帶的「籌款」定性比較困難。例如去年12月發生在深圳的「羅爾籌款救女」事件,是個人求助還是「善心營銷」,抑或是違法募捐?人們對此類事件存在多種看法。

以慈善名義欺詐斂財。「偽慈善」存在最普遍的就是以慈善的名義欺詐斂財,而且方式越來越多樣,用愛心、慈善、公益、創新等用詞,借著「互聯網+」、「一帶一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等名義行騙,例如「善心匯」事件使用「扶貧濟困、均富共生」,「人人公益」網路平台事件「鏈接所有行業」、「購買愛心」等口號,實際是建構隱秘的傳銷組織,非常有迷惑性,用情懷加利益的方式誘惑公眾參與;還有一些案例借慈善的名義騙取錢財,例如「雲南慈善媽媽斂財事件」,以「保護兒童,預防拐賣」的名義騙取政府各類優惠高達幾千萬元;「快魚主播大涼山區偽慈善事件」,一些網路主播以虛假捐贈拍攝視頻騙取冬粉禮物。

其他的「偽慈善」現象還有類似某機構招收「助力志願者」,向每位志願者收取參加活動費用;有些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傳教,出售宗教類產品等。

「偽慈善」現象有其滋生的土壤,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在的語境中,關於什麼是「慈善」的概念多樣而模糊,缺乏清晰界定,有來自傳統的發慈心、行善舉的觀念,強調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有來自西方的博愛理念,強調天下眾生皆為兄弟姐妹;也有「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互助理念以及回饋社會的理念等,這些理念對於界定什麼是「慈善」標準不同,但都稱自己是「公益慈善」。對於普通公眾來說,樸素的慈善觀念認知並不相同,所以識別「偽慈善」有一定難度。

第二,改革開放30年來,雖然老百姓整體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也出現了貧富差距問題,像「善心匯」、「人人公益」這些騙局能夠吸納如此之多的參與者,除了一些人對相關領域認知不深,跟公眾在貧富差距拉大的社會情境中快速致富的心態有很大關係。

第三,很多「偽慈善」現象缺乏監管甚至難以監管。相關政府部門往往只針對自己所轄業務範圍進行監管,而很多「偽慈善」行為,往往涉及很多社會領域和多個監管部門,例如「善心匯」、「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違規放貸」、「人人公益」等事件,由於政府部門單兵作戰,監管和執法都不夠有效。因此,開展工商、民政、公安、網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聯合執法或者建立特殊的綜合執法機制,是防止和監管「偽慈善」現象的重要手段。

第四、面對「偽慈善」現象,一些慈善組織、媒體、學者甚至政府官員為了個人或本單位私利,不進行甄別,甚至忽略盡職調查,為這些開展「偽慈善」的人或組織站台,增加了許多「偽慈善」現象的迷惑性,像「善心匯」、「人人公益」、「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違規放貸」等事件,都出現了一些慈善組織、媒體、學者甚至政府官員的影子,有些地方民政部門還為他們成立慈善組織大開方便之門。

第五、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很多人對慈善與商業之間的關係認知不清晰,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一些人對「行業創新」進行推廣,形成了不少騙局。例如「人人公益」網路平台,就是借著這種「+」的名義,互聯網+、商業+、慈善+等,給「偽慈善」現象出現提供了滋生土壤。

減少「偽慈善」現象不能一蹴而就,但以下幾點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完善慈善法律相關配套制度,釐清慈善相關行為界限,向大眾普及慈善和慈善法治的基本常識。其次,從法律層面規範慈善組織行為,釐清商業與慈善的基本關係,凈化慈善行業土壤,嚴懲那些為「偽慈善」行為站台的慈善組織、媒體、學者和政府官員。最後,積極培育慈善行業,倡導社會問題用社會化方式解決,只有慈善行業正常運作,培養優秀的慈善組織,提供優質的慈善項目,才會改變公眾認知,真正減少「偽慈善」事件的發生。

回歸真正、正常的慈善,在於改變偽慈善滋生的土壤,從而改變民眾的慈善認知,慈善教育、慈善法治缺一不可。

作者為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非營利評論》執行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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