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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拜單車因亂停放被訴至法院 單車停放無責時代告終

共享腳踏車亂停放,車是用戶騎完停的,那ofo、摩拜等共享腳踏車平台是不是就能當「甩手掌柜」?

日前,因不堪忍受「摩拜腳踏車」在停車場內亂停亂放,受委託負責停車場內車輛停放服務的物業公司將摩拜腳踏車訴至北京海淀法院,索要管理費用100元。

該案不僅是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的首起因共享腳踏車停放問題引發的民事案件,恐怕在國內也算首起因共享腳踏車停放引發的民事案件了。

那麼,共享腳踏車亂停放,到底是用戶的責任,還是平台的責任?對於因亂停放給相應單位或個人增加了管理成本,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共享腳踏車亂停放癥結:早期更多是多方責任混同

對於出現的「亂停放」現象,有人說是國民素質問題,也有觀點認為腳踏車平台管理不善,還有觀點認為是有關部門配套設施不健全問題。

從法律角度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簡單說,對於未設置停放地點的區域,只要停放做到「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就可以隨意擺放。

但是,各地出台的非機動車停放管理規章或法規,與之有一定的衝突之處。

比如關於停放,《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非機動車停車人應當「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設有非機動車停放標誌的區域內停車」。

關於處罰,《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範圍內停放非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並可以暫扣其非機動車輛。」

可以看到,規章要求腳踏車應當停放在「停放在停車場或設有停放標誌」的區域,但只有將腳踏車停放在「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範圍內」才可能被予以處罰,因此,可能出現一個「沒有停車標誌」但又不屬於「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範圍內」隨意停放的可能。

而這也恰是當前共享腳踏車亂停放的癥結所在,除去少量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不當停放外,更多的可能是,在一些公共區域或道路兩側隨意停放。

因此,早期ofo、摩拜等共享腳踏車亂停放的問題出現,應該是停車區域設置不足、腳踏車企業維護不力和用戶隨意停放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那麼,如果已有完善的停車區域設置,依舊出現亂停放問題,到底應該由用戶承擔責任?還是由平台承擔責任?

共享腳踏車停放管理:停放不規範、不整齊,平台需承擔責任

目前,由共享腳踏車引發的「亂停放」問題主要包括兩類:其一,是在非機動車合法停放區域內,停放不整齊,造成的市容市貌不整潔、不美觀的問題,其二,則是非機動車停放在公共區域,佔用道路及兩側或其他公共場地違法停放。

而在摩拜腳踏車因亂停放被訴一案中,案件所涉的摩拜腳踏車亂停放問題,主要涉及停放不規範問題。

原告物業公司訴稱,其自2016年8月10日開始負責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東區的停車場委託服務業務,期間物業管理秩序井然有序。但隨著近年來摩拜腳踏車的推廣,尤其是近幾個月內的腳踏車使用量陡然大增,每天上百輛腳踏車不規則地停放,讓區內的面貌面目全非。

每天物業管理人員都可以清理出大量隨意停放的腳踏車。一些腳踏車使用者只顧自己方便,把腳踏車騎到停車場后,隨意停放在私人車位、人行橫道、消防通道、綠化帶等處,既不符合物業管理要求,又造成了諸多安全問題,原告曾多次就該問題向被告反映,均告無果。

因區內無腳踏車存放地,為了保證區內管理秩序、消防通道暢通和行人安全,原告花費人力物力對服務小區的用車進行統計和觀察,根據使用者用車習慣和管理區域內的特點,尋找合適的腳踏車停放點並在確定的區域做好標識,引導使用者集中有序停放。同時物業管理人員每日巡查,將區內隨意停放之腳踏車及時發現、及時清理並擺放整齊。

原告認為,亂停放現象雖是使用者所為,但腳踏車隸屬於被告所有,且被告對於使用者的使用行為缺乏提示和監管,導致亂停放現象的肆意發生,對此被告應承擔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

那麼,在原被告未達成相關管理約定及委託關係的前提下,原告物業公司起訴並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腳踏車隨意停放至私人車位、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停車位、綠化帶等管理費用100元,有無法律依據呢?

停放代管可否索賠:物業公司管理行為是否屬於無因管理是關鍵

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多部門起草的《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腳踏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對城市重要商業區域、公共交通站點、交通樞紐、居住區、旅遊景區周邊等場所,應當施划配套的腳踏車停車點位,規範腳踏車停放。」

那麼,對於用戶不規範停放后產生的實際管理需要,平台到底應該承擔什麼義務?

《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ofo、摩拜等共享腳踏車平台公司要「合理配備線下服務團隊,加強車輛調度、停放和維護管理,確保車輛安全和方便使用。」

簡單說,停放管理首先是平台或公司責任所在。

而《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物業公司雖然與摩拜腳踏車沒有相關管理約定及委託關係,但是其通過對大量腳踏車的管理同時保障了腳踏車不會被隨意損壞及丟棄,使得摩拜腳踏車公司成為受益人,因此,物業公司代為對摩拜腳踏車的停放管理行為(搬運、碼放整齊等),非常接近「無因管理」。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而該案的最終判決出台對於強化ofo、摩拜等共享腳踏車平台的車輛停放管理主體責任,明確部分停車場管理服務與平台公司經營行為之間的法律關係等,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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