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未央法院發出兩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為了確保該保護令得到履行,在向申請人、被申請人送達裁定的同時,將裁定書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村民委員會,協助督促當事人履行。
申請人張花(化名)無法忍受被申請人李四(化名)常年對其實施的家庭暴力,故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未央法院於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次日,張花向法院提出書面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並提交了書面的證人證言、照片、報警記錄、住院病歷等證據。
申請人王靜(化名)與被申請人杜航(化名)系夫妻關係,王靜於2017年7月27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理由是被申請人杜航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且對其父母進行騷擾,故請求法院禁止被申請人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對其父母騷擾、跟蹤與接觸。
法官提醒: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時,要及時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委會、婦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並注意保留相關證件,例如受害者的報警材料、治療診斷材料及傷勢鑒定報告等。
(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