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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神奇!女子買房不成,竟然白賺了130萬!怎麼做到的?

聽說過買房賣房賺差價

聽說過中介賺提成

萬萬木有想到

買房沒買成居然也能躺著賺到錢?

還一賺就是130萬

這樣的奇遇

就被廈門一女子碰上了!!

房價漲了100多萬房東要毀約

她直接告上法庭

2016年1月23日,老洪與周小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380萬元的價格成交一套房產。簽約當天,周小姐付了30萬元定金,之後又支付20萬元二期購房款和1萬多元按揭款。

誰知到了4月16日,老洪提出房子不賣了,理由是「預約交易時間過長,其間房價波動較大,他無法及時收到房款再換購房產,造成巨大損失。」

4月26日,老洪將收到的51萬餘元購房款全部退到周小姐的賬戶。

然而此時的房價

早已不是三個月前簽約時的價格

根據房地產評估公司出具的報告

當年5月18日老洪的房產估價已達508萬元

比1月的價格漲了128萬元

周小姐將老洪一家訴至海滄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房屋差價、中介損失、評估費等各項損失和費用。

法院一審判賠130多萬

出爾反爾要擔責

法庭上,老洪試圖主張合同無效,因為賣房時未取得老伴同意,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至於128萬元的房屋差價損失,他認為周小姐要負起責任,因為他們在4月16日就要求解除合同,她沒有想辦法止損,房價上漲導致的差價損失要由她自行承擔。

法官分析,無權處分並不是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老洪和周小姐之間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周小姐在被告知解除合同后三周內即提起訴訟,也不存在延遲導致損失擴大的情形。應該說,她遭受的差價損失完全是由於老洪違約而造成的。

本案適用的關鍵法條之一是《合同法》第113條,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買房的都來學一招

案件審理周期少說也要幾個月,如果對方轉移財產或將房產轉賣他人,即使最終勝訴也可能無法馬上獲賠,申請保全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法官提醒

房屋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都要儘可能地嚴密細緻,特別是在房價波動時期。對於買方來說,首先要核實房產的產權人,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存在共有人。要考慮到,即使產權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很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共有人所佔的產權比例很小,也有權利提出異議。

如果房產為共同財產,最好要求共有人一同簽署合同,確認賣房是所有權利人同意的,如果賣方態度不明確或者拒絕簽字,買方就要明白交易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儘可能地縮短合同的履行期限,以免「夜長夢多」,提高賣方違約的成本。

快把這個案例zhuan給你身邊買房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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