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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化名發快遞丟件索賠難 快遞毀損索賠有講究

原標題:用化名發快遞丟件索賠難 快遞毀損索賠有講究

快遞 丟件索賠難

寄件人缺乏風險意識 法官提示快遞毀損索賠有講究

快遞業發展迅猛,根據國家統計局今年發布的統計公報,快遞業務量去年已達312.8億件,佔全球40%。與此同時,圍繞快遞丟件、損壞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北京地區基層法院去年審理的涉及快遞丟失、毀損類型案件就有近百件。其中,不少寄件人在發快遞和快件丟失后索賠過程中,都缺乏法律風險意識,結果遭遇索賠難題,權益受損。

問題 1

用化名發快遞

丟失索賠遇麻煩

淘寶店店主張先生聯繫快遞公司發貨,不料寄件丟失,快遞公司還拒絕賠償。這是怎麼回事?

張先生稱自己經營電腦配件,這次聯繫快遞公司上門取件,對淘寶店訂單進行發貨,為此支付了10元快遞費。填寫快遞寄件單據時,他在寄件人處填寫了化名「劍客」,寄件地址處未填寫,電話處填寫了「138××××××××」,郵寄物品處填寫了「電腦配件」,在收件人處按照淘寶訂單買家所留地址如實填寫。可之後他郵寄的貨物在送達過程中丟失了,未能送達指定地點。於是,張先生將快遞公司告到法院,索賠貨物損失,卻遭到拒絕。

「張先生不能證實自己是快遞單上的寄件人『劍客』。」在法庭上,該快遞公司當場否認雙方存在郵寄服務合同關係,主張張先生原告主體不適格,所以拒絕賠償。張先生沒想到快遞公司會否認雙方「已存在的合同關係」,只好儘力搜集相應證據,後來向法院提交了快遞單原件、淘寶訂單詳情,還列印了自己的銀行流水,以便證實支付快遞費用的情況。

經過審理后,法院認為張先生持有快遞單原件,並在快遞發出的當天向被告快遞公司支付了快遞費用,綜合郵寄物品、收件人情況與淘寶訂單相符合的因素,最後法院終於認定張先生與快遞公司存在郵寄服務合同關係。

法官釋法

寄件未實名

維權有風險

國家郵政局早在2015年12月就起草了《郵件、快件實名收寄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寄件方在郵寄快遞時應當出示身份證並登記真實個人信息;寄件方未出示的,快遞公司應拒絕收件,並在浙江、雲南等地試點。不過,由於寄件方保護個人信息方面的考慮,另外快遞公司為了接單盈利的目的,快遞實名制落實效果不佳。

海淀法院的劉雪琳法官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張先生以郵寄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應當證明自己與該快遞公司存在合同關係。由於寄件人處並未填寫張先生的真實姓名,所以他就應舉證證實自己是合同的寄件人。

就此劉法官建議所有寄件方,應如實填寫寄件人信息、保留好寄件單據原件及支付憑證,避免維權時舉證不能。

問題2

告快遞單上快遞公司索賠 居然告錯了

另一位快遞用戶吳先生雖然用真名寄件了,但索賠同樣遭拒。吳先生是書畫愛好者,收藏他人書畫作品的同時,自己也參與創作,並在網站上出售自己的作品。今年2月,吳先生將自己的兩幅書畫作品出售給另一位書畫愛好者,並聯繫快遞公司營運點進行郵寄,卻不料此後郵寄的書畫作品竟丟失了。

吳先生決定到法院起訴索賠。他查看快遞單左上角,將上面顯示的快遞公司告到法院。然而在訴訟中,對方向法院郵寄了答辯狀,稱該公司並非本案適格主體,所以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該公司只是提供了這一快遞品牌使用權利,吳先生的投遞地點在北京,應起訴合同相對方北京的該品牌快遞公司。後來在法院安排的開庭時間,那家北京快遞公司到庭說明了情況。於是,吳先生撤回了此案起訴,準備另案起訴那家北京的快遞公司解決賠償問題。

法官釋

賠償義務人須準確 降低訴訟成本

據了解,目前快遞企業的經營模式主要包含自營、加盟、合作等方式。其中,自營模式快遞企業主體相對簡單,通常以品牌快遞企業作為獨資股東,在各省市成立獨立公司,各省市公司再根據區域情況設立分公司,統一管理。而在加盟、合作的經營模式下,准予加盟的公司與品牌快遞企業相互獨立,各加盟公司負責不同區域快遞業務,並相互存在區域合作關係。而大多數寄件人對快遞企業經營模式都並不了解。

劉雪琳法官列舉說,大多數寄件方以郵件服務合同為案由起訴時,一般會出現幾類錯誤的起訴方式:

一是直接起訴品牌快遞公司,而非實際收件公司;

二是將快遞物流查詢到的全部公司都作為案件被告主張權利;

三是將寄件方所在區域的全部含有品牌快遞公司字樣的公司都作為案件被告。 由於寄件方起訴主體錯誤,結果導致浪費了訴訟時間、精力和成本。

劉法官建議,寄件方可結合快遞企業官方網站顯示的區域合作公司、營運網店懸挂的營業執照等材料,準確確定賠償義務人,避免因起訴錯誤產生不必要的訴累。

問題 3

忽略寄單上格式條款

索賠金額受限了

然而在法庭上,快遞公司提出,按照雙方已約定的快遞單記載的合同條款,未選擇保價的快遞,只能賠償快遞費用的7倍。不過,鑒於雙方常年的合作關係,快遞公司同意賠償5000元。對此,寄件方認為快遞單中的合同條款都屬於格式條款,所以應屬無效條款,快遞公司應按照實際損失金額進行賠償。

寄件公司提交的快遞單背面的賠償標準處載明: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則本公司對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9倍的限額內,非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7倍的限額內賠償托寄物的損失的實際價值;若寄件人已選擇保價,則本公司按托寄物的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如聲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賠償;雙方對賠償標準另有協議的,以該協議為準。這部分字體使用加黑字體標明。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快遞公司在郵寄單背面明確載明了相關條款,雖是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但其中賠償標準等關鍵內容都用黑色字體與其他內容明顯區別開,屬於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相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上述格式條款本身也不具有合同法五十二條、五十三條規定的無效的情形。因此,該郵寄單背面載明的條款應為合法、有效。快遞公司同意承擔超過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法院不持異議,最終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寄件方損失5000元。

法官釋法

快遞價值較高物品

應進行保價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劉雪琳法官認為,此案快遞單背面的相關條款雖是格式條款,但快遞公司已通過字體加粗的方式提示寄件人注意。雙方屬長期合作關係,寄件方應對快遞單上的條款明知。在此情況下,寄件方未選擇對快遞保價,降低自己發貨成本的同時,應當承擔相應風險。

在此法官建議寄件方,郵寄價值較高的物品時應進行保價,避免出現糾紛發生時,賠償金額受到限制。

本報記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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