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營改增實施到今天已經快一年了,各項規定、公告、通知,陸續發布,對於忙碌的財務人員來說,稍不注意就有可能遺漏政策。
今天梳理建築服務的納稅知識點,僅供參考。
一、提供建築服務,有哪些納稅方法可供選擇?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因此,提供建築服務可供選擇的計稅方法有「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二、提供建築服務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如何納稅?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11%)×11%-可抵扣進項稅額
三、提供建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如何納稅?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四、提供建築服務什麼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提供下列建築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
3、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
4、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服務;
5、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
五、提供建築服務什麼情況下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除可以採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外的建築服務,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六、提供建築服務,稅款如何繳納?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但是,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無需預繳稅款,只需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七、銷售自產貨物,同時建築、安裝服務,是否屬於混合銷售?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八、電梯銷售企業,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何納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九、承接建築業務后,給集團內其他企業施工,是否屬於「掛靠」?
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集團內企業相互協助承接工程,以實際施工方為納稅人並對發包方直接開具發票的,不屬於「掛靠」也不屬於「分包」。
十、建築企業哪些情況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建築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2、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3、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不得自行開具。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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