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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容康社受賄濫用職權一審獲刑

法制網玉林(廣西)8月15日電 記者馬艷 通訊員方曉 梁毅 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南寧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容康社進行公開宣判,認定容康社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容康社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玉林中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間,容康社先後利用其擔任馬山縣縣長,隆安縣委書記,南寧市邕寧區委書記,南寧市委副秘書長,南寧市委常委、統一戰線工作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顧某、吳某、韋某、黃某、梁某、陳某、虞某、寧某送給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92.4161萬元。

2004年至2005年間,容康社在擔任馬山縣縣長期間,違反國家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能減免和擠占挪用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規定,決定將廣西中星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除繳納相關稅費外,其餘全部返還給該公司,造成國有土地資產257.6萬元的重大損失。

玉林中院認為,容康社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容康社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容康社一人犯數罪,依法數罪併罰。鑒於容康社到案后,如實供述其受賄及濫用職權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所犯濫用職權罪及受賄罪均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陳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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