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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購房合同后不想買了,寧波一女士賠了定金還要賠中介費

市民李女士通過一家房產中介看中了海曙一套二手房,簽了合同,付了2萬元定金。事後,她反悔了,想著最多損失2萬元定金。沒想到,她被中介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4.2萬元中介費。

記者昨天從海曙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期,由於房價上漲,房產交易市場非常活躍,中介機構起訴要求出賣人或買房人支付中介費的案件逐漸增多。

故事A

簽完合同付了2萬元定金后反悔

李女士今年5月通過某房產經紀公司的居間介紹,購買了海曙某小區的一套房子。在中介工作人員陪同看房后,李女士與出賣人、某房產經紀公司共同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當場交付了2萬元定金。

按照合同約定,李女士應於兩周后支付首期購房款,並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另外,合同約定,李女士和賣家都需要向中介支付中介費。

中介工作人員說,時間過去兩周,可李女士始終沒有出現。他們多次打電話催促,提醒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首期房款,但李女士都沒有理會。

隨著時間的流逝,中介給李女士發函,告知其如果不履行合同,將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但是,李女士仍沒有理睬。

損失定金還要承擔4.2萬元中介費

無奈之下,房產經紀公司起訴至海曙區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承擔合同約定的買賣雙方應支付的中介費,共計4.2萬元。這下,李女士傻眼了。

她說,簽合同的時候有些衝動,沒有考慮清楚。簽完合同后不想買了,想著最多2萬元定金沒了。最後,李女士不但損失了2萬元定金,還向中介支付了4.2萬元中介費。

法官解釋,此案主要涉及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房產中介機構在促成房屋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后,買賣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如果合同中約定了一方違約應承擔雙方應支付的所有中介費,那麼違約方應當支付雙方的中介費。

當然,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故事B

買了套「一房多掛」的房子被原中介告上法庭

現在,一套房子掛在多家中介出售是件普遍的事,不少買家也通過多走幾家中介來「貨比三家」。如果買了套「一房多掛」的二手房會怎樣呢?記者昨天也了解到此前判決的一個經典案例。

鄭女士和丈夫孫先生因為買了一套「一房多掛」的房子而被原中介告上法庭。鄭女士在原告業務員陪同下看了海曙區天一家園的一套商品房,並簽訂了一份《看房確認書》。

這份確認書中約定:在經紀方陪同客戶方實地看房之日起90天內,客戶方承諾不直接或間接與所陪看的房源業主聯繫,並同時承諾如果客戶方及其親屬等利害關係人購入(租入)所陪看房源,須向經紀方賠償全額中介服務費;如在經紀方陪看后的90天內,與業主自行成交、通過其他途徑與業主成交、通過其他中介公司代辦成交,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則視為中介成功,客戶方必須賠償全額中介費用。原告自述房屋賣價為175萬元,擬向被告收取中介費2萬元。

其實,這套房子在多家房屋中介、房產信息網上掛牌出售。半個月後,鄭女士丈夫在另一家房產中介的居間下和這套房子的產權人簽訂了《寧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一份,以140萬元價格購得該套房屋,並為此向房產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1.6萬元。

於是,原告將鄭女士夫婦告上法庭,訴請兩人共同支付中介服務費1.6萬餘元。

買家不構成違約,無須支付中介費

法院認為:《看房確認書》系原告與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之間居間合同關係依法成立。

可是,《看房確認書》約定的違約行為是指委託人以逃避支付傭金為目的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旨在保護原告作為居間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正當權益。本案中,涉案房屋並非原告獨家代理,該房源信息由多家中介公司掌握,被告孫先生並未利用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而是在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以140萬元的價格與該房屋房主達成交易,被告孫先生為此支付的中介費為1.6萬元。而原告的報價為175萬元,擬收取的中介費用為2萬元。

在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取同一房源信息時,被告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因此,被告鄭女士並不存在逃避支付傭金為目的的不正當交易行為,不構成違約。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服務費1.6萬餘元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依據,本法院不予支持。

延伸閱讀

三分之二以上中介都要求先簽《看房確認書》再看房

如果買賣雙方越過中介私下成交呢?曾有媒體報道,珠海的熊女士通過中介看房后與業主私下成交,被中介公司起訴,要求支付中介費9.6萬元。

熊女士買房時通過中介看房,並且簽署了《看房登記表》,其中約定如客戶違約私下買房,需要支付房價的4%作為違約金。

法院認為,中介公司向熊女士提供購買房屋的信息,並為熊女士提供了看房服務。熊女士在中介公司提供的看房登記表上簽名,雙方之間形成居間合同關係。該看房登記表是中介公司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相關條款並沒有與熊女士協商,且條款內容僅對一方的違約責任作出規定,違背公平合理的締約原則,該違約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中介公司根據該違約條款要求熊女士支付違約金,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鑒於中介公司為熊女士購房提供了信息及協助看房活動,付出一定人力、物力,故熊女士應給予合理的報酬。法院酌定熊女士支付中介公司居間報酬為人民幣5000元。

記者昨天從南天房產等15家房產中介了解到,簽訂《看房確認書》是行規。受訪的中介中,2/3以上中介都要求先簽確認書再看房。也有些中介會同意先看房,回來再商量價格和中介費等。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跳單」是房產中介業內普遍存在的問題。現在,一套房屋往往同時在多家中介公司發布,價格也不盡相同。簽訂《看房確認單》,是中介公司為了自我保護,也是出於道德上的約束。

業內人士提醒,二手房交易流程涉及的環節很多,很多買家和賣家都不是專業人士,往往無法預估風險。比如,買家在交易過程中輕信業主,前期就給了超過合理上限的定金給業主;因資料不齊全無法過戶、業主房產有問題,買家也可能無法索回前期投入的資金等。因此,二手房交易最好找專業人士進行跟蹤和把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買賣雙方遇到的風險。

法官提醒

房主違約漲價,買房簽約后違約等類型案件增多

海曙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近期,由於房價上漲,房產交易市場非常活躍,中介機構起訴出賣人或買房人支付中介費的案件逐漸增多。主要原因有四個方面:一是因房價上漲,出賣方違反誠信原則,違約漲價或臨時變卦不再賣房。

二是買方同時看上不止一套房屋,抱著先簽合同,不買再解約的心理,違約后又拒絕支付中介費。

三是部分中介機構服務人員為了促成交易收取中介費,未認真核實房屋權屬情況,或對房屋實際情況作出不實描述,導致買賣雙方草率簽訂合同后履行過程中發現問題。

四是部分當事人認為中介僅是陪同看房、提供合同模板、辦理過戶手續等,收取幾萬元中介費與其服務價值不匹配,交易完成後僅同意支付其中一部分中介費。

法官提醒計劃買房或賣房的市民,簽約前要慎重,簽約后要守信。當然,中介公司也應該盡到專業從業者的核查義務。寧波晚報記者王穎通訊員陶琪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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