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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個朋友圈竟然成了被告,我經歷了什麼?

「這件事發生在貴陽,當事人不是什麼大奸大惡的人,也不是社會名流,說白了就是像你我這樣的普通人。」

張三、李四、王五(這化名起的一點都不走心)三人是同事,經常相約吃飯逛街,費用AA。她們建了個微信群,通過微信轉賬,由張三負責管賬。後來,李四和王五對張三的賬目產生了懷疑,三人大吵了一架,鬧得不可開交。為這事,李四在微信上發了條朋友圈,不僅用極其難聽的語言辱罵張三「騙朋友錢,你跑不了」,下面還附帶了她的身份證截圖和一些生活照片。王五也對該信息進行了轉發。這條朋友圈在領導、同事、親朋以及路人甲乙丙丁中傳開了。張三多次找到李四王五,要求刪除信息,對方卻置之不理。最後張三將李四王五告上了法庭。

如果沒有最後的對簿公堂,這種事在我們生活中很是常見。微信朋友圈不知從什麼時候起,就變成了一個宣洩的平台,有時候我們覺得受了委屈,或者不爽某人,會發個朋友圈吐槽一下,可能指名道姓,也可能含沙射影,情緒激動時,甚至不惜惡語相向。但是,冷靜下來想想,你以為你以為的就是真的嗎?如果不是,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而宣洩的情緒會不會傷及他人,構成侵權。這其中,最最容易侵犯的就是名譽權。所謂名譽權,簡單的說就是社會評價,侵犯名譽權就是讓某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比如某人在大家眼中是三好丈夫,你到處對他說三道四,讓他在大家眼中變成了死渣男,那就是社會評價降低。

通常來說,

侵犯名譽權的手段有兩種,

一是侮辱,二是誹謗

1侮辱是指基於客觀存在的事實,加上主觀上的描述,對他人的人身進行攻擊,從而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比如說用一些賤人、婊子、流氓、人渣、姦夫淫婦等侮辱性的詞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描述一個客觀的事實,雖然你說的基本事實是真的,但因為加上了能夠讓人社會評價降低的主觀描述,很容易構成以侮辱的方式侵犯他人名譽權。

2誹謗與侮辱不同的是,侮辱基於的是客觀事實然後加上主觀負面評價,但誹謗就純粹是捏造事實。比如說,某文章某蓉某百合明明沒有出軌(貴圈真亂),你硬要說人家出軌,併到處散播,這種無中生有就是誹謗。

回到這次事件中,不管張三是不是真的騙了李四王五的錢,李四王五的行為在民事上都侵犯了張三的名譽權,必須停止侵權並賠償。如果發布的信息是虛假的,並且擴散面達到追訴標準,她們還可能面臨誹謗罪的指控,最高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在網路上發布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就達到了追訴標準。

所以說,儘管微信朋友圈是自己的,可以盡情曬美食、秀恩愛、撒狗糧,但涉及到他人時,一定要慎重。如果你把微信朋友圈當做是一個負面情緒的宣洩口,肆意侮辱詆毀他人,分分鐘被告侵權,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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