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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精讀 | 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7)

2017年6月19日,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NIFD)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發布了《金融監管藍皮書:金融監管報告(2017)》。

金融科技的「四大特徵」及其對監管的挑戰

金融監管藍皮書指出互聯網金融是金融科技1.0階段,現在金融科技逐步進入2.0階段,並逐步呈現出四個重要特徵,即跨界化、去中介化、去中心化和自伺服功能,這些特徵將對金融體系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是金融科技的跨界化。跨界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金融科技至少跨越了技術和金融兩個部門;二是金融科技中的金融業務可能跨越了多個金融子部門。金融科技的跨界化是行業層面甚至是體系層面的跨界,比金融領域的綜合化經營更加複雜。金融科技的跨界化給金融體系及其相關的監管帶來了深遠的影響。金融科技可能重構了相關金融子行業或業務的成本收益結構。互聯網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發展的基礎是所謂的「長尾效應」,長尾效應認為通過互聯網平台的整合,那些傳統金融機構不太在乎、數量巨大的小客戶的業務規模甚至可能超過傳統金融機構十分在意的重點大客戶的業務規模。從技術層面出發,金融科技的長尾效應主要體現為外部經濟、規模效應和範圍經濟三重效應,在一定意義上改變了金融供給曲線和需求曲線均衡的位置,改變了傳統金融要素配置的領域及行業屬性,形成促進資金供求的新配置機制,更是改變了金融科技相關業務的成本收益結構。跨界化可能會給監管帶來幾個重要的問題。一是監管機構對金融科技企業採取弱監管態度,特別是在監管定位上可能認為其是一個科技企業而非金融企業,是一個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二是監管機構可能低估金融科技企業的系統重要性。本質上金融科技企業可能是一個橫跨多個金融子行業和金融子市場、具有複雜內在關聯性的金融機構。三是監管能力無法匹配金融科技的發展現實。

二是金融科技的去中介化。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金融脫媒可能日益深化,以人工智慧為支撐的創新服務模式可能導致金融中介機構的功能在弱化,未來其數量可能進一步縮減。金融科技在弱化中介機構功能的同時,可能會給金融監管體系帶來新的挑戰。一是進一步強化了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分野。比如第三方支付創新之一 —— Ripple支付體系,它繞過了傳統的SWIFTS體系,以做市商機製為流動性的提供機制,進行匯率的即時兌換以及資金的跨界流動,但是一旦該系統出現重大問題,被監管的主體是不明確的。二是給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帶來新的問題。機構監管、人員監管的傳統監管模式的有效性可能弱化。三是金融機構故意「主動脫媒」降低監管成本。傳統中介機構可能通過與金融科技機構合作、自建類似金融科技機構等方式來規避相應的監管。

三是金融科技的去中心化。以區塊鏈為支撐的去中心化或成為金融科技的第三大挑戰。互聯網金融機構或金融科技機構更多的是一種網路化的平台甚至是生態,呈現去中心化的趨勢或呈現分散式的特徵,在這個過程中,各個相對獨立分佈且其自身資產負債表與業務的資產負債表結構關聯不強的平台成為被監管的對象,而傳統意義上的監管則是針對法人機構進行的,這使得傳統監管體系的集中化、中心化和機構化的監管面臨重大的約束。去中心化可能使得市場迅速出清,但也可能導致市場瞬間失效。並且分散式的運作模式與中心化的監管體系的制度性錯配可能會帶來比金融混業下的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制度性錯配更多、更複雜的金融風險。

四是金融科技的自伺服。金融科技可能具有自我強化的自伺服的功能,或具有一定的學習能力,將會導致相應的監管問題的產生。首先,具有自伺服功能的模型和演算法可能會引發一個程序依賴自我強化的過程,進而可能使得風險累積或者出現其他風險。其次,任何演算法模型可能與現實都是有偏差的,或者是運行一段時間之後的演算法及模型可能出現與現實情況的新偏差,這可能使得相關的運行無法收斂。再次,在人工智慧領域,信息數據的安全性是一個潛在的隱患,數據一旦泄露,在一個自我強化的系統里可能極速擴散或導致更加嚴重的數據篡改等問題。最後,人工智慧的自我學習功能可能使得機器變成「壞小子」,可能演變為智能欺詐等風險。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四個階段」

金融監管藍皮書指出目前金融科技的監管基本停留在互聯網金融階段的思維,是一種相對被動的監管體系。從過去監管的發展歷程與實踐看,金融科技的監管大致經過了四個階段。

一是信息安全監管階段。在互聯網金融興起前,監管主要目標是基於信息安全的要求,此時金融科技主要對應於金融機構信息化發展,對金融科技的監管相應地集中在金融業信息基礎設施的完善以及信息安全的保障上。在互聯網金融的經典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是監管體系較早強化及完善監管的環節。2010年6月,支付結算體系監管者——人民銀行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致力於對第三方支付體系進行牌照監管,意味著第三方支付被正式納入監管體系。2010年10月,人民銀行又出台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第三方支付體系的業務進行重點規範。

二是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的風險警示階段。隨著第三方支付機構及其業務的蓬勃發展,加上網路借貸、網路理財等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初步興起,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和非法集資、卷錢「跑路」以及採用多種迂迴方式進行信用業務操作,如設立資金池等,成為互聯網金融初步發展階段的重要風險。在這個階段,互聯網金融業務品種多、機構多,但業務量相對較小,多樣化的業務對應不同的監管主體,當時各個業務監管主體尚未確定,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更多的是一種風險警示,缺乏實質性以及主體性的監管政策和監管工具。

三是監管規則初創階段。2013年以來,在國家「互聯網+」戰略支撐下,特別是餘額寶呈現爆炸式增長,社會各界對互聯網金融的認識有了「顛覆性」變化,互聯網金融進入了一個高速但缺乏嚴格監管的發展階段,違法違規的風險事件層出不窮。在這個環境下,互聯網金融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件——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2015年7月出台。《指導意見》的出台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大轉折,其最根本的作用是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原則以及相關業務的監管主體責任。

四是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階段。在《指導意見》的總體指導下,監管當局逐步深化完善監管體系,落實相關監管主體的監管責任,明確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底線,要求相關機構的合法經營,堅決打擊互聯網金融中的違法和違規行為。互聯網金融風險分類監管、重點排查和專項整治成為監管體系的核心任務。2016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簡稱21號文),該文件成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從政策及其實施看,21號文給互聯網金融的規範發展和風險防範帶來了較大的監管作用,致力於第三方支付、P2P網路借貸與股權眾籌、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互聯網廣告四大領域的風險防範及處置。

互聯網金融監管呈現被動式監管格局

在以《指導意見》、管理辦法和專項整治為核心支撐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措施中,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是不是得到較為有效的控制,仍然值得繼續關注。金融監管藍皮書指出:

一是互聯網金融整體風險尚未得到實質性緩釋。互聯網金融監管最為核心的風險問題為是否具有信用中介屬性、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是否存在投資者保護漏洞等,但是,這些問題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以及專項整治之後仍然沒有實質性轉變,仍然是互聯網金融風險應對中有待解決的問題。

二是互聯網金融重點領域的風險仍較高。以P2P網路借貸為例,2016年全國P2P網貸成交額突破2萬億元,仍然呈高速增長的態勢。在網貸風險專項整治之後,到2017年1月底之前,網貸體系中沒有出現資金大規模從網貸平台撤離的狀況,同樣也沒有出現資金從中小網貸平台向大平台大規模轉移的狀況。與此同時,P2P網路借貸監管要求的限額、銀行資金託管、電信經營許可證等重要風險環節的處置進展較為緩慢,重點領域的重點風險環節應對仍然有待進一步深化。

三是互聯網金融監管能力有待進一步強化。由於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相關機構的發起和設立並沒有涉及金融機構的持牌准入問題,互聯網金融的機構數量非常之多,監管部門人力及相關資源投入難以適應互聯網快速發展的監管要求。同時,互聯網機構通過多種層面的所謂創新來規避監管,使得監管有效性降低甚至出現監管空白,監管機構的相應監管能力難以匹配非持牌准金融機構的各種創新。此外,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制度和機制難以匹配互聯網金融各項業務快速、大規模以及多樣化的發展,即使在一個很小的領域,監管當局也可能很難尋找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監管標準。

四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整體呈現被動式監管格局,互聯網金融監管以及金融科技監管的長效機制有待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整體上是一個被動式的監管框架,凸顯了三個需要繼續完善的監管問題。第一,現有監管框架注重存量消化,缺乏增量思維;第二,現有監管框架注重機構監管,缺乏功能監管思維;第三,現有監管框架注重行業監管,缺乏系統思維。

金融科技給監管體系帶來的「三大挑戰」

金融科技將給監管體系帶來重大挑戰。與傳統金融不同,甚至與互聯網金融亦有所不同,金融科技對金融服務與產品的供給、金融機構經營模式、內部風險管理、產品服務定價以及金融服務時空約束等都可能產生實質性改變。

首先,金融監管當局對於金融科技及其監管的理念尚未理清。從過去3-4年的監管實踐上看,在一個被動式的監管框架下,監管當局對金融科技與互聯網金融的關係、金融科技的本質、監管科技的內涵等仍然有較大的深入研究和深化認識的空間。金融科技的形態將如何表現、科技與金融融合機制是如何演進的、風險的環節在哪裡、傳染的渠道有哪些,對於主動型監管體系和監管者而言,仍然是有待研究的基礎任務。

其次,金融科技的多變性與專業性使得金融監管難度急劇加大。以移動互聯、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技術為支撐的金融科技,將可能深入影響金融服務範式、風險定價機制和風險管控模式,使得金融行業未來發展充滿了不確定性。金融監管是消減金融風險、彌補市場失靈、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基礎保障,但是,面對重大的金融創新,金融監管可能難以匹配相關的高度虛擬化、網路化、分散式的金融科技體系,信息技術、認識水平、監管能力以及技術資源等都對主動監管體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最後,金融科技混業趨勢與分業監管模式的制度性錯配。金融科技依託新的技術特別是分散式技術使得未來金融科技平台十分扁平,同時天生具有跨界和混業經營的特徵,綜合化運作的趨勢極為明顯。金融科技可能跨越時空限制在不同領域、不同市場開展多元化的金融業務,混業特徵更加明顯,同時也使得風險的內在關聯性以及跨界關聯性大大提升,金融風險空間傳染並導致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在提升。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仍然是以分業監管為主的體系,同時以機構監管作為支撐,「誰的孩子誰抱走」,在金融創新的監管上缺乏較為有效的協調機制,這可能導致日益嚴重的混業經營趨勢與邊界明晰的分業監管體系的制度性錯配。

監管沙盒是金融科技監管的重要探索

國際上,關於金融科技的發展及其對金融監管的影響是一個重要的金融議題,一些經濟體在金融科技監管領域做出了有益的嘗試,特別是金融創新與有效監管的平衡、監管科技與以科技進行有效監管的平衡等值得借鑒。

國際經驗表明,金融科技監管可以採用「監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機制來促進金融創新並將金融風險限制在特定範疇之內。所謂監管沙盒,主要是指監管部門設立金融創新中心並創設旨在為金融機構創新提供安全空間的監管機制,是一種促進金融創新同時又將風險控制在特定空間之內的監管創新機制。這實際上是類似於將金融科技業務、合規要求及其監管實踐放在「沙盤」中進行演練的狀況,為此也稱為「沙盤機制」,是一種監管中的壓力測試。

監管沙盒為金融科技創新提供了新的機制保障。第一,金融科技的發展對監管創新的挑戰在特定領域已經迫在眉睫,但通過大規模改革金融監管體制甚至變更監管組織架構來適應金融科技的發展短期看是不現實的。在這種情況下,對金融創新採取一種試點舉措來促進監管實踐是一種理念創新。第二,監管沙盒機制包容了鼓勵金融創新的機制,同時,又將相關的風險控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可以較好地實現金融創新促進和金融風險防控的動態平衡。第三,監管沙盒可以在一個相對封閉的體系內更好地防止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防止金融創新給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帶來意想不到的衝擊。

監管沙盒不是一個完美的監管機制,需要有相應的成本或者投入作為配合。一是監管沙盒對金融監管資源和能力的要求提高,需要引進更多的人才,投入更多的設備,監管成本相應提高。二是監管沙盒機制可能會導致部分金融機構承擔更大的風險。監管沙盒的出現,使得監管者為風險背書,容易導致金融機構或者科技公司開發的一些沒有達到相關標準的產品或服務項目匆忙進入監管沙盒,最後反而使得相關企業的風險被放大。

監管沙盒並非金融科技監管的全能框架,還需要跟隨實際情況的變化不斷動態升級監管體系。監管沙盒機制整體仍然是一個相對初級、相對單一以及規模有限的模擬系統,在未來的監管實踐中可能無法適應日益複雜、日益龐大以及關聯性日益提高的金融科技的現實需要。未來,金融市場場景、環境和監管的信息化模擬體系需要更大、更複雜和更具針對性的系統,將使特定領域或層面的監管沙盒衍化為更具有宏觀層面的「金融風洞」試驗,構建更加全面、更加科學和更加有效的風險甄別、合規檢測、審慎評價以及政策應對的監管體系。

監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監管的新興手段

金融科技給金融監管體系帶來的最大挑戰是監管科技的廣泛運用。在金融科技的監管中,如何有效監管金融科技面臨巨大的技術難題。監管科技是能夠有效地解決監管和合規性要求的新技術,主要包括機器學習、人工智慧、分散式賬本、生物識別技術、數字加密以及雲計算等,亦是我們在金融科技的典型模式中所涉及的相關技術,是金融科技創新中「規避」監管的新興技術支撐。

在監管科技廣泛運用於被監管對象的監管和合規的同時,監管科技給監管體系帶來新的問題,基於傳統業務的合規管理框架可能使得金融科技監管體系的有效性大大降低,而金融科技監管體系最有效的應對則是充分利用新興技術來緩釋技術及其引致的金融風險。監管科技用於監管當局主要需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如何利用監管科技執行微觀監管、貨幣政策以及宏觀審慎政策;二是如何運用監管科技強化對金融空間的認識,並確定新的監管規則與舉措,從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國際上,已有監管機構在開始運用監管科技來監督金融科技及其相關機構、業務與服務等。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在2016年5月4日就發布了「項目創新:監管科技」計劃,認為技術在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中發揮了日益重要的基礎性和樞紐性作用,同時,FCA致力於促進金融創新和技術發展(包括監管技術)來提升金融競爭力並保護消費者利益,即將金融科技相關的技術應用於監管實踐。英國在監管科技促進與監管應用中,主要通過三類主體來實現:市場新參與者、國際合作主體以及現有大型機構。

不過,FCA對於監管科技在監管體系中的作用和應用則處於探索階段。結合國際金融協會的研究,監管科技設計的主要技術包括人工智慧及機器學習、加密技術、生物識別技術、區塊鏈、應用程序編程介面、共享機制與雲應用六類,但是,在具體的監管實踐運用中,相關技術的運用仍是初步的。

金融科技監管的「五大建議」

為了進一步促進數字普惠金融業務的發展,需繼續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強化金融科技監管,構建金融科技監管新範式,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監管長效機制。金融監管藍皮書建議:

一是構建金融科技監管體系。監管當局需要進一步促進金融科技監管規則和工具的發展,建立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監管基礎設施、基本原則、微觀指標和監管工具等;加強監管機構與市場間的知識共享和溝通,特別是強化金融科技的典型技術及其與金融體系的融合,以及對金融監管體系的影響;在現有分業監管格局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特別是金融監管機構同非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第四,完善金融科技行業的風險監測、預警與處置機制,構建相應的微觀指標,並建立相應的風險監測機制,比如,人工智慧服務客戶數、人工智慧業務及其佔比等。

二是改革金融科技監管組織架構。互聯網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的發展凸顯了金融領域跨界經營和綜合經營的重大發展優勢,這呼喚相對更加統一的金融監管架構,最為理想的方式是成立國務院主要領導擔任主席的金融監管委員會或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下設金融科技創新中心,重點完善金融科技的創新與監管,並協調「一行三會」等相關部委對金融科技的監管。考慮創立金融科技創新中心,並可以在創新中心體系內構建金融監管新範式,特別是引入監管沙盒機制。金融科技的監管需要建立一個國家級的金融數據調查、統計和分析體系,健全金融基礎設施以及信息系統。

三是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的監管沙盒計劃。目前具備了金融科技監管沙盒計劃實施的基本條件,可以考慮進行沙盒監管機制的試點,具體實施計劃如下:第一,確認監管沙盒的責任主體,國內最為適合的責任主體是人民銀行,同時金融科技發展相關的部委應該在監管沙盒的主體群中;第二,制訂監管沙盒的詳細計劃,將監管的流程透明化、標準化;第三,完善金融科技監管沙盒的微觀標準,甚至可採用負面清單模式來促進金融科技企業的創新發展;第四,設立監管客體的標準,基於金融科技的金融屬性和科技屬性雙重標準來遴選可能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科技企業,並將其納入到監管沙盒計劃之中,實現創新促進和有效監管的結合;第五,設立監管沙盒的存量和增量處置安排,對於存量機構而言,採用設立標準方式將其納入,對於增量機構則採取審批與准入結合的方式;六是吸收借鑒監管沙盒的限制性授權、監管豁免、免強制執行函等新型監管措施,以監管創新促進金融創新,同時又為風險及其應對留有制度空間。

四是強化監管科技建設,提升監管能力。相關部門要明確金融科技的各自監管職責,強化監管科技應對金融科技所引致的潛在金融和技術風險。監管機構重點在於建立監管科技專業團隊,藉助信息科技部門的力量,提高金融監管者的信息科技知識水平,並內化為監管體系以及監管微觀標準。監管當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或是建立新的制度或體制基礎。監管當局應積极參与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共同防範金融科技跨界、跨境傳染的風險,共同制定金融科技監管及其監管科技應用的微觀標準和技術指南。

五是構建金融科技監管長效機制。金融科技對未來金融體系以及金融監管框架的影響存在較多的未知性和不確定性,需要構建一個具有長期、動態視角的金融科技監管長效機制。監管當局要完善金融科技監管的基礎設施,比如建立金融科技相關金融業務的信息系統和檢測體系。相關部門要逐步改革完善金融科技監管機制,緩釋金融科技導致的跨界經營、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制度性錯配程度,不斷完善金融科技監管的治理體系。監管當局要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機構改革和組織架構,完善目前基於機構的監管範式,以功能監管作為支撐構建金融監管新機構體系。監管當局要強化監管科技在金融監管框架中的運用,以監管科技來「武裝」監管機構,提升對金融科技監管的專業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監管當局要借鑒國際經驗,考慮構建適合金融科技發展和金融監管體系現實的監管沙盒計劃,鼓勵新興技術與金融的融合創新同時又積極主動防範風險。

金融科技的「五個典型表現」

從目前的發展趨勢看,金融科技的發展使得移動互聯、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以及區塊鏈等全面深入地應用於金融體系之中。金融科技在前期快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調整自身的發展趨勢、業務部分和體系功能,逐步走向了2.0時代,並呈現出與1.0階段的實質差異性。金融科技具有五個方面的典型應用。

一是移動互聯。隨著互聯網技術應用和移動智能終端的普及,移動互聯成為金融體系的一個核心的技術支撐,並逐步衍化為金融科技的一個核心領域。基於移動互聯的場景建設成為金融科技的發展的一個「基礎設施」,場景不僅為金融機構的服務提供了支撐,同時也為金融機構的創新提供了環境。移動互聯與金融體系的融合帶來的最為核心的變化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支付清算的變化;二是消費金融的興起。

二是大數據。大數據是無法在一定時期和範圍內使用常規的軟體工具進行獲取、管理、處理和存儲的數據集合,是需要通過採取創新的處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強的決策力、洞察發現力和流程優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長率和多樣化的信息資產。大數據的應用將金融要素與科技要素融合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一是大數據成為金融服務的一個要素而非純粹的技術支持。二是採用了分散式計算的新數據分析方法,形成了一個獲取大數據源、建設大數據平台進行儲存和處理,並基於大數據分析開發創新應用的新業務模式。三是基於大數據及其相關的基礎設施形成一個融合支付結算、財富管理、信用轉換和信息服務的相對獨立的生態圈體系。

三是雲計算。雲計算是基於互聯網的信息技術新模式,實際上是與大數據緊密關聯在一起的,雲計算為大數據的分析及存儲提供了新的途徑,也為金融服務及產品創新提供了新的技術支撐。

四是人工智慧。人工智慧是計算機科學的一個分支領域,是研究、開發用於模擬、延伸和擴展人的智能的理論、方法、技術及應用體系,主要目標是製造出一種能以與人類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合理反應的智能型機器人,以更好地服務人類。人工智慧日益深入地運用於金融體系,並成為金融科技一個具有重要影響的領域,具體包括自然語言處理、知識圖譜和投資決策輔助等。

五是區塊鏈。區塊鏈本質上是分散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創新應用範式。區塊鏈技術最為核心的特徵是去中心化和分散式,其對金融體系的基礎功能是基於新的模式來確定、存儲和交易價值,通過加密演算法、共識機制以及智能合約機制來促進金融服務的有效供給。

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宏觀審慎監管思路

金融監管藍皮書指出,打破以表外業務為代表的資產管理行業存在的「五龍治水」和「各管一段」的監管困境,構建具有宏觀審慎管理視角的監管框架體系,對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參考國際組織及歐美國家和地區對跨機構產品監管的經驗,為提高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效率,降低可能誘發的系統性風險,必須貫徹宏觀審慎的監管理念。

第一,儘快完善和統一資管業務監管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安排。首先,在立法層面上,應完善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明確各參與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避免剛性兌付對資產管理行業的風險疊加。其次,在執法層面上,對於違法違規行為應予嚴懲。

第二,強化市場數據監控與信息披露機制。首先,要建立統一、及時和完整的信息收集、處理和共享的系統與平台;其次,應統一各個不同的監管機構、交易所、行業協會等部門的監管標準和數據統計口徑,明確數據上報制度要求和流程,形成定期匯總、分析和發布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後,加強對非標準化場外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監管制度要求,降低交易成本,實現陽光化管理。

第三,構建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體系。必須打通監管機構和監管政策之間的壁壘,除加強政策配合、信息共享等具體措施之外,更應該考慮形成一個由央行履行政策制定、信息歸集和風險預警等宏觀審慎職責,由各監管機構負責業務鏈條中的微觀行為監管的「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的資產管理行業監管框架。

交叉性金融產品監管的五點對策性思考

金融監管藍皮書指出,交叉性金融產品的快速擴容是不容迴避的客觀現實,由此也激發了變革金融監管架構藍圖的內在動力,應採用辯證的觀點來審視交叉性金融產品所帶來的複雜性,以及由此可能積聚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為此,下文針對如何完善交叉性金融產品監管與金融系統穩定性監測指標體系提出幾點對策性思考。

第一,開發並儘快構建交叉性金融產品監測工具體系,並在此基礎上細化形成金融系統穩定性監測指標體系。及時捕捉交叉性金融產品單個風險點和風險傳染環節中薄弱環節的暴露所導致的風險積聚狀況,對整體風險狀態進行全面且靈敏的動態監測,確保在風險爆發時監管機構可以及時和精確的干預。

第二,制定統一的數據標準,提高數據質量。形成統一的會計準則,提高數據質量,與此同時,還需要創造條件增強金融數據的可獲得性,建立全國統一的交叉性金融產品資料庫,實現跨機構、跨行業和跨地區之間的數據聯通。

第三,應嘗試建立金融機構的短期資金流轉體系,同時向交叉性金融產品層面加以延伸,可以將各類資管產品、「影子銀行」體系的資金交易行為穩步納入該系統;針對各類金融子市場,設定數據信息的標準格式和互通規則,形成統一化、規範化、制度化、信息透明的數據集合體。

第四,應當推進建立統一監管規則,填補監管真空。提升各監管機構協同合作力度,提高監管效率刻不容緩,並且在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的同時,應賦予各監管機構對跨地區產品的監管權力,在此過程中,尤其注意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

第五,借鑒美國的有效做法,嘗試建立獨立的金融研究辦公室(COFR),對各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數據發布格式進行協調統一,推進各類金融統計數據的併網聯網,並具體針對數據搜集、制定數據標準和研究分析方面發揮關鍵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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