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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送診不及時一審被判擔責15%

原標題:養老機構送診不及時一審被判擔責15%

本報北京4月13日訊 (見習記者 丁 珈)近年來,許多老年人會選擇入住養老機構安度晚年,但由於老年人健康問題與養老機構產生的糾紛卻頻頻發生。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送診不及時導致入住老人死亡所引發的侵權糾紛。

86歲的老人張某於2016年1月入住北京市西城區某養老中心。2016年2月5日晚,張某參加了該養老中心組織的春節聯歡會,身體並未出現不適。但第二天早上6時左右,張某稱肚子疼,並在上午8時出現了嘔吐癥狀。上午11時左右,老人的子女相繼趕到養老中心,了解情況后還外出購買藥物給老人服用。

2月6日晚上8時,張某的家屬見其仍然腹瀉,便決定將老人送至醫院就診。11天後,就在2月17日,老人去世。老人家屬以侵害老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為由將該養老中心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老人家屬與養老中心簽訂的入住協議屬有效合同,因此雙方應按協議內容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根據合同約定,遇有入住人病重或突發急症情況,養老中心應根據自身醫療條件採取必要的醫療措施,並及時通知入住人家屬將老人送往醫院,但該養老中心在張某出現嘔吐、腹瀉等癥狀后未能予以足夠的重視,未能及時履行通知家屬的義務,對延誤張某的治療時間存在一定的責任。同時,根據病歷記載及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張某被送往醫院時已病情危重,故延誤治療時機與張某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根據雙方對於延誤治療時機的責任程度,結合張某作為年滿86歲老人的身體狀況,確定該養老中心對張某死亡後果承擔輕微責任,即承擔老人家屬主張的合理損失的15%。

一審宣判后,養老中心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二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北京二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養老中心是否應對張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張某自發病至送醫的時間段劃分,該養老中心應就2016年2月6日早晨至11時期間承擔責任,而死者家屬應就該日11時至晚8時期間承擔責任。該養老中心僅系養老機構,而非醫療機構,其醫療水平不能按醫療機構的標準來確定。張某的子女在當日11時陸續到達養老中心后,其對是否將張某送醫具有完全自主的決定權。一審法院根據雙方對於延誤張某治療時機的責任程度,結合張某作為年滿86歲老人的身體狀況,確定養老中心對張某的死亡後果承擔輕微責任是正確的。但是,一審法院確定死者家屬主張的合理損失的15%由養老中心承擔,比例過高,故將其調整為5%。

■連線法官■

二審宣判后,該案的主審法官宋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二審調整養老中心承擔責任比例首先是基於案件事實,其次還有現實影響的考量。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未來將有更多的人會入住養老機構。當前多數養老機構資金緊張或短缺。老年人尤其是高齡老年人的自控力、康復性較差,同時患病率、事故發生率高,這些都增加了養老行業的風險。對於老人與養老機構的侵權糾紛,如果讓養老機構承擔過重的責任,不利於養老行業健康發展。對於養老機構,法律既不能讓其承擔過重的責任,也不能放鬆對他們的要求,要使養老機構履行應盡的義務。

同時,該院民六庭副庭長陳廣輝告訴記者,北京二中院及轄區法院審結的養老機構糾紛主要起因於履行看管職責爭議、服務標準爭議及服務費用爭議,而這些案件往往具有因果關係判斷及責任比例認定難、調解難度大的特點。

對此,陳廣輝建議老年人應根據自身需求和經濟條件選擇合適的養老機構。在簽訂合同時,要更加關注合同中約定的養老機構提供的護理、醫療服務,以及相關硬體的規定,必要時應該要求子女或專業人士陪同簽訂合同。在入住養老機構以後,一旦出現問題,老年人應及時和養老中心溝通。同時,陳廣輝建議老年人子女應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不能認為將老人送到了養老機構就能減輕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更應經常探望老人,避免老人產生心理障礙或精神抑鬱,甚至導致其他更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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