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83民初9號
張洪斌:
本院受理原告黃錦興訴被告張洪斌、黃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民事裁定書(轉程序)、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當事人須知以及其它訴訟材料。在起訴狀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一、判令兩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拖欠貨款共計人民幣206600元;二、判令兩被告向原告賠償違約金61980元(違約金以206600元為基數,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3‰/天,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因計算至起訴之日已超過法律規定30%上限,所以以30%計算);三、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以上請求支付拖欠貨款及違約金共計人民幣268580元。」上述訴訟材料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逾期未提出答辯或提交證據的,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