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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 古代離婚制度漫談

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

若結緣不合,比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

願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掃蛾眉,巧呈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

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上文是敦煌山洞出土的唐朝人「放妻協議」,古人離婚措辭都那麼文雅有禮。當代人若是有這一半的氣度,社會就一片「河蟹」了。今天且聊古代離婚制度。

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封建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係的開端。《易·繫辭》:「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自然界由陰、陽二氣交感所產生,人類是由男女交接而產生。

封建社會的倫理規範認為:「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政」。它把婚姻家庭視為組成社會肌體的胚胎。

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昏義》。以後各代大多沿襲周禮,但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接下來小小編重點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古代離婚制度。

離婚制度



古代社會實行許可離婚、專權離婚、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為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為補充。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

《大戴禮記·本命》記載:

「婦有七去:

不順父母去,

無子去,

淫去,

妒去,

有惡疾去,

多言去,

竊盜去。」

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儘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

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

,即指妻子與人通姦。

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為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

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裡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

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係。

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為是盜竊。

為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

其內容,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

有所取無所歸」、

「與更三年喪」、

「前貧賤后富貴」

即: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第二,和離制度。



和離制度是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裡,婦女受著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願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第三,義絕制度。



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鬥、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係必須解除。 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

第四,呈訴離婚制度。



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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