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許某系某公司職工。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上班時間為:7:40-12:00(10:00-10:10為休息時間)、13:30-17:30(15:00-15:10為休息時間)。某天10:03,許某在單位內上廁所途中滑倒摔傷。事後,許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當地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認定許某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10:00-10:10是職工的休息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許某在該時間段內受傷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內受傷;另外,許某系在上廁所途中滑倒摔傷,也與工作無關,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許某想知道,公司的說法有依據嗎?
解析
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主要問題。對於工作時間,應當理解為既包括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單位要求加班加點的時間,也包括為開展正常工作所必須的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時間;對於工作場所,凡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如單位提供的工間休息場所、衛生間等均應視為工作場所;對於工作原因,既應考慮職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應考慮單位設施或設備不完善、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因此,對工作時間內合理的間歇休息時間內遭遇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與《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相一致。具體到本案,許某在未完全脫離工作區域的情況下,合理的工間休息時間應當被視為工作時間。許某在合理的工休時間,為解決生理需要,因不安全因素而導致摔倒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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