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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報歷年類案要旨系列④:買賣合同糾紛要旨4條

裁判規則

收攬法院最新裁判標準,匯聚類案法律適用規則。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介紹審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獻,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司法解釋、司法文件、裁判文書、典型案例及其他有關司法信息資料的法定刊物。

本期法信小編整理人民法院出版社最新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彙編(1985 - 2015年)》叢書中有關買賣合同糾紛案例要旨,希望為廣大法官、法律工作者及社會各界人士學習、研究《公報》案例提供便攜有效的幫助和支持。近期,小編還將陸續推送該套叢書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報》30年來所刊載的其他熱點類案的裁判要旨,歡迎持續關注本公號。

1.捷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海信進出口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3年第11期(總第205期)

案例要旨:一、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中的「質量要求」,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通常包括產品出口國與進口國規定的技術標準與質量要求。在買賣雙方未就質量標準和要求事先作出明確、具體約定的情況下,由於產品交付前後兩次檢驗在項目、技術規範方面的可比性,使得產品交付前後的檢驗變化更能有針對性地反映產品的質量狀況。

二、產品召回制度通過召回本身防止損害的發生與擴大,並不以現實損害為前提,且召回措施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就產品召回所對應的風險防控而言,在產品已經輸出的情況下誰更方便、有效地合理預防、消除風險,誰即應當及時、正確地採取相應措施。

2.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與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有限責任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8期(總第226期)

案例要旨:一、關於準據法的適用問題。該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營業地分別位於新加坡和德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適用美國法律。新加坡、德國、美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當事人未排除公約的適用,因此本案的審理應首先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於審理案件中涉及到的問題公約沒有規定的,例如合同效力問題、所有權轉移問題,應當適用當事人選擇的美國法律。

二、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根本性違約的認定問題。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的貨物雖然存在缺陷,但只要買方在不存在不合理的麻煩的情況下,能使用貨物或轉售貨物,甚至打些折扣,質量不符不應視為構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根本違約的情形。

3.大慶凱明風電塔筒製造有限公司與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1期(總第229期)

案例要旨: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如果合同義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怠於履行給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難的,后履行一方因此取得先履行抗辯權,並有權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合同。

4.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裘雅芬等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4期(總第234期)

案例要旨:生效裁判確定的數債務人中,僅有部分債務人申請再審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定再審時,還應當審查案件再審是否可能影響其他債務人按照原裁判承擔債務。如再審不影響其他債務人按照原裁判承擔債務的,應當僅中止對再審申請人的執行,以確保在實現再審依法糾錯功能的同時,合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主編:沈德詠

ISBN:9787510916533出版時間:2017年1月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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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整合:燕子,輕輕

版式編輯: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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