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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可以有多可怕?兩個真實的維權案例告訴你

來源/作者賜稿,首發知乎 吳大大

首先聲明:我是今年剛畢業的大學生,我並不是學法律的,也不是職業打假人,以下所發生的事情都是我生活中親身經歷的。在評論里有抨擊我,說我小題大做,我並不認同你們的觀點。試問:如果每個人都在自己利益受侵害的時候能夠努力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讓侵害我們利益的人或者團體受到法律的約束和制裁,他們的違法成本變高,那我們以後受到利益侵害的事情是不是會變得更少。

事件一:

」有一次坐高鐵,到中午的飯點了,習慣性的去到5車廂點了一份15的盒飯,為什麼點15的呢,因為沒有比15更便宜的了~~~~~

聊一句場外,有的朋友不知道高鐵有15的,其實國家有明文規定的,這個是必須有的,但是它是不會用小車推著賣的(小車推著的都是40~60的),都在餐車廂那裡,你得去找他說買15的他才會賣(Zhen)給(Bu)你(Yao)的(Lian)~~~~~

重點來了:吃著吃著發現了一個小黑點(如下圖)

放大

經過了5秒的反應,我堅信。。。。它是個蟲子。再經過5秒鐘的反應,想想作為新世紀的大學生我該怎麼辦~丟了?不可能,大學生怎麼可能幹出怎麼沒有志氣的事情。經過5分鐘的百度充電后得出一個結論:這事咱沒完。

整合了之前接觸過零零碎碎的經驗,我得了出一套自己的維權流程。

接下來就是開始維(裝)權(Bi)了。

一、拍照取證

1、特寫飛蟲留戀(證物取證)

2、特寫生產商留戀(追責單位取證)

3,火車票與食品合影留戀(時間取證)

補充說明:火車票與後面聲明的車次不一我得解釋一下。我個人經常會來回這兩地,而且經常是把火車票放在包包最外側,所以拍照的時候不小心拿錯了,車次已聲明裡面為準。希望大家取證的時候能夠不要像我一樣犯錯誤,同時也感謝大家的監督。

而且我放這張圖只想說明可以這樣去拍,雖然最後這個圖並沒有起到什麼作用,因為在與乘務員交流時錄音已經確認車次。但是我建議大家多拍一點證據,以免維權需要的時候沒有導致束手無策。

4,錄像以上所有證物留戀(視頻確認)

二、向有關機關反映(反映問題事實)

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熱線)或者1233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都可以(因為我對市長熱線比較熟悉,所以撥打的市長熱線)

向市長熱線舉報就相當於是像所有有關單位進行舉報。(它會與相關單位進行協調)

所以理論上市長熱線比起上面兩個可能會更直接的解決問題。

三、現場確認(錄音或者攝像)

我是選擇錄音

我講講我的經過

我剛示意乘務員過來,告訴她盒飯里有蟲子,(四周的人都湊過來看)她會幫你去確認事實(確認事實,這個很重要),然後她會很抱歉,然後讓我稍等,向列車上級反映。

第二位女上司(主管餐車的)過來了,首先一個官方的笑臉,然後賠禮道歉,想把消費的金額退給我,讓我不要放在心上,果斷被我拒絕了。

我說:你們就是這樣解決問題的嗎?

她尷尬笑,問我有什麼要求。

我說:我的要求國家的法律法規里都有。

你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85條規定

並且希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進行賠償

然後她有點驚訝的尷尬笑,說:我想上級請示一下,您稍等,然後就走了。

再然後列車長來了,說:先生您好,這個盒飯不是我們自己製作的,我幫您聯繫生產商可以嗎?

我說:可以,您直接讓他和我直接聯繫就好了。(我也快到站了)

列車長官方笑容說:好的,然後我讓他把盒飯拿走了。

剛下車就來了個電話,說是生產商那邊的經理

一直在道歉,說發生這種事情實在是不好意思

問我是否已經下車

我說是的

他說能否發給他看看什麼樣的蟲子(其實是想試探你是否留有證據)

我說我這裡有照片和錄像他是否需要,他連忙說不用,相信我(其實乘務員肯定都和他交流過)

然後問我有什麼要求,我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進行賠償

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另外的醫藥費和精神損失費就不要求賠償了

總計賠償1000元

他說太多了,說我獅子開口,表示最多只能接受100元的賠償

我說我已經向有關部門反應,相關證據已經發送至市長熱線的郵箱,如果有關部門電話回訪我你們的處理態度,我會如實回答。

對方很是緊張,說實在不好意思,馬上向上級反映,盡量滿足我的要求。

然後過了5分鐘給我打電話過來了

說可以滿足我提的要求,但是我寫一份聲明,表示接受調解賠償后不再追究他們的責任。

我表示默許(見下圖)

解釋下:這裡是我個人對供應商的過失表示不再追究,並不是代表這個事情就結束了。

我們作為公民有義務監督相關機關履行相關職權,所以我在事後監督相關部門的處理進度。
(賠償只是對你受侵害的那部分權利進行補償,處理問題才是我們真正需要的)

補發:事發5日之後12315致電給我,告訴我,該公司已進行整頓,並且已進行相關處罰。

事發6日後市長熱線電話回訪,詢問是否有相關單位和我聯繫進行跟進處理,我對處理結果是否滿意。我如實進行回答。

此事完結。

事件2:

2017年6月7日我過生日(對的,就是聯考的第一天),我請同學在學校的KTV裡面唱歌,然後大家去KTV的超市買一點吃的。買了我們平時吃的一些零食,最後吃洋芋片的時候發現洋芋片口感不對,後來才發現洋芋片過期了。(見下圖)

同學準備丟掉,被我攔住了,我說別丟,交給我放著。

(開始收集證據)

我讓他們繼續唱歌,我去到超市裡面,假裝買定西,然後開始錄像。

錄下其售賣過期食品的生產日期以及保質期。

然後回到包廂繼續和同學一起唱歌,等大家唱完了,我們一起出來,我們去收銀台找到老闆,錄音開始(老闆確認食品過期),我說你們這賣的洋芋片過期了,老闆看了看,我又讓老闆去洋芋片的那個地方,告訴他洋芋片都過期了,並且報出生產日期、保質期已經當日的日期,老闆說是過期了,不好意思,可能是員工上錯了,說賠一個同等價位的商品給我。我說不用了,有人會來找你的,然後拿走了我買的那個剩半包的洋芋片(過生日,也不想鬧不愉快)。

第二天就打電話給當地的1233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備案,它告訴我,過去了一個晚上取證比較困難的,我說我自己已經全部取證好了,對方停頓了幾秒~~~~~~~~,讓我將材料發到他們的郵箱。

事發后第三天,工商局給我打電話,

告訴我他們KTV已經被停業整頓,問是否願意對我的賠償進行調解,如果我不願意調解就直接讓對方賠償1000元我。

我說可以調解,然後他說,好的,對方會和我聯繫 的。

然後KTV老闆(真正的BOSS)就給我打電話了,

他說他在工商局在進行處罰,並且對於我的這個事情表示非常抱歉,

是他的工作疏忽導致這種事情發生,

並且他說他別感謝我幫助他發現這個問題,並且希望以後能監督他們。

然後說1000元是會給我的,還問我有沒有什麼不舒服,需不需要去醫院看看(這時候感覺老闆還是很不錯的,起碼敢於承擔責任),

或者有沒有其他的什麼要求,他能夠做到的盡量滿足,

我說沒什麼要求,就是希望能在做生意的時候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我說,你悶既然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了,並且也已經進行了整頓,

我也就不要1000元了,只需要補償我那天消費的300元就好了,

隨後老闆答應,並且說,這段時間如果有身體上的不適就聯繫他。

該KTV得到了其應有的懲罰,為其售賣過期食品付出了嚴重的代價(整頓加工商局的罰款),相信讓他日後在食品安全這一塊敲了個警鐘。

此事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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