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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由權力說了算的社會

「權治社會」是我杜撰來描述某種社會形態的一個概念,在解釋它的涵義之前,我們先來看清人姚元之《竹葉亭雜記》記述的一則小故事——

明崇禎十三年四月(1640年6月),工部營繕司主事(隸屬建設部的拆遷辦主任)楊所修接到司禮監太監的一道工作指示:為迎接下月夏至日的皇帝出巡祭地大典,請營繕司將皇帝屆時行經之處的「一切排棚、接檐、幌桿」悉數拆掉,「以肅觀瞻」。楊主事早已給京城各坊(類似於街道辦)下發了拆遷文書,現在司禮監既然又有鄭重其事的指示,楊主事於是再一次貼出嚴示:各坊在限期內「務要盡行拆卸」,如果發生拆遷人員趁機勒索錢財之事,准許民戶到衙門控告。因擔心下面「奉行不力」,他還親自帶著皂役到現場督辦。

皇帝祭地經過的地方,是繁華都市,「居處鱗集」,住的不是「公侯貴戚」,便是「紳士內臣」,但拆遷辦一聲令下,大家還是「依限拆卸,並無抗違」。但是,楊主事很快遇到了一個「釘子戶」——在方澤壇泰折街的牌坊對面,「高架脊棚一座」,侵佔了官街。脊棚上有黃紙貼出的大字:「司設監堆設上用錢糧公署」。

這裡需要解釋一下,「司設監」是內廷十二監之一,負責管理皇室的儀仗資產;「上用錢糧」,即當今聖上所用的物品與資金。可以看出,這個脊棚來頭不少。但楊主事到棚內查看,發現裡面「並無上用錢糧」,而是一家燒酒雜貨店,店主叫做趙二,是個工商個體戶(當時稱為「鋪戶」)。

楊主事便將趙二叫來盤問。突然卻有一名太監挺身而出,自稱是司設監管理官陸永受,反問楊主事是什麼人、意欲何為?態度非常傲慢,又說,這個脊棚就是為「聖駕往回」做準備的,你將它拆了,萬一聖上怪罪下來,你擔當得起嗎?

不過,楊主事也許自負皇命在身,也許看不慣太監的囂張氣焰,並不買陸永受的賬,先是婉言勸告陸不要插手此事,然後又責令趙二「立行拆卸」。請注意,楊主事在講話態度上的差異:對大有來頭的陸永受,「婉言相勸」;對市井工商戶趙二,則是毫不客氣進行責斥。結果當然是,楊主事帶來的皂役擁而上,馬上將趙二這顆「釘子」拔掉了。

但是事情沒有完。幾天後,工部的尚書與侍郎(正副部長)率領營繕司、都水司、太常寺、工科等職能部門的領導,浩浩蕩蕩到地壇檢查祭地大典籌備工作,楊主事也帶著皂役隨行。就在這時候,陸永受叫了十多名太監,夥同打手王識貨等人,闖入祭壇禁地,在眾目睽睽之下,揪住楊主事又打又罵,還扯碎了他的官服。楊帶來的皂役也受到毒打,一個叫做董科的班役尤其倒霉,被重責二十二板,幾乎斃命,還被鎖起來帶走。而在場的眾大臣看著楊主事等人被太監群毆,竟無一個出頭過問。

當然,了解明代政治生態的人不會對此感到驚詫。晚明太監勢力十分囂張,凌辱、迫害廷臣如家常便飯,大夥懾於太監積威,也只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從發生在明末的這起拆遷糾紛,我們可以找出彼時社會運行的若干特點。首先,國家權力凌駕於國民權利之上,假如官府出於某項工程的需要,要拆去民間的物業,只需劃出拆遷的範圍,下發一個通知,立下一個期限,民間就得遵照,毫無討價還價的餘地,甚至一分錢補償都別想。在上述故事中,楊主事非但沒有提及拆遷補償,還暗示了在拆遷過程中存在「下役需索戶人」的情況。那些划入拆卸範圍的「一切排棚、接檐、幌桿」,不管是合法物業,還是違章建築,在拆遷通知書面前,都是浮雲。

其次,敢於對抗拆遷通知書所代表的國家權力的,不是合法的物權,而是更加蠻橫的太監的隱權力。楊主事奉命搞拆遷,其他人都乖乖拆了,趙二為什麼偏偏要當「釘子戶」?無非因為他背後站著一名司設監管理官陸永受,而陸永受的背後,則是晚明官場上盤根錯節的宦官勢力。雖然楊主事最後強硬地拆掉了趙二的燒酒雜貨店,但他卻付出了被太監當眾侮辱、毆打的代價。至於陸永受為什麼要給趙二提供庇護,楊主事的記錄沒有細說,可能是因為陸趙二人有非同尋常的私人關係,也可能是趙二花了一大筆錢向陸購買了一塊「司設監堆設上用錢糧公署」的牌子。

這便是「權治社會」。千百年來,先人們根據他們的社會生活經驗,總結出了一些俗語、官諺,恰好可以為我們勾勒出權治社會的大致模型:

「官大一級壓死人」。即上峰發出的權力命令,處於權力鏈條下游的人很難違抗,比如明代的「坊」,屬於官方控制的城市基層組織,官府要搞拆遷,就將任務下達到坊,坊必須執行官方的命令,我們難以想象坊會自覺充任民間的利益代表跟官府談判。

「朝中有人好做官」。「朝中有人」泛指有後台、有靠山,官場靠山是一個非正式的權力源,其親信可以通過關係網路從中獲得隱權力。太監敢群毆楊主事,恐怕也看準了楊在朝廷中沒有什麼過硬的後台。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謂「王土」者,不妨理解為,臣民財產(土)在產權上歸於官方(王)所有。權力控制著經濟資源,市場被鑲嵌上權力場。明末的城市商品經濟已經相當發達,卻一直未能發展出一套牢固的產權保護制度,商民的店鋪、居民的住宅,官府找個理由便可以徵收、拆遷,哪怕是有礙「觀瞻」,也可能會被勒令「盡行拆卸」。

「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權力不僅介入市場,而且接管一切社會事務,從官府發出的行政動員令,一言九鼎,莫敢不從。

「官大表准」。人人都有一塊手錶,但走得準不準,不聽格林威治天文台的,而是聽官大者的,此官諺隱喻:權力壟斷了是非評判的標準。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官府處處設門檻,無權無勢的平民想做點事情,這也不許,那也不許;而掌握著權力與隱權力之人,卻擁有特許權。

「破家縣令,滅門刺史」。縣令、刺史(漢代設刺史,本是中央派出監察地方的巡視官,隨後刺史坐大成為封疆大吏,漢后刺史的權力不斷下降,明清時所說的刺史,則指州縣長官)雖是居於權力等級末端的小官,但他們對平民百姓的傷害能力卻大得驚人,可使人破家,可使人滅門。即使是衙門的胥吏差役,也能「撿根雞毛當令箭」,比如拿著拆遷通知書「需索戶人」。

「民不與官斗」。既然官府的傷害能力那麼強大,平民百姓的生存智慧就是儘可能不跟官府發生爭執與對抗,官府要拆遷么?那就拆吧,「依限拆卸,並無抗違」,即使發生被拆遷辦工作人員勒索的事,大概也是能忍就忍了。

概而言之,如果說,原始的叢林社會是由暴力說了算的社會形態,後世文明的法治社會是法官說了算的社會形態,那麼在權治社會中,一切官與官、官與民、乃至民與民之間的事務,即由權力更大者——不管是正式等級制中的權力,還是關係網路所滋生的隱權力——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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