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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無據!河南「農民挖蘭花獲刑」遭質疑

原標題:判決無據!河南「農民挖蘭花獲刑」遭質疑

最近,河南法制報一篇題為《采了3株「野草」 男子獲刑3年》的報道,引發關注和熱議。藍藍天工作室第一時間進行了多方調查採訪。

事實逐漸清晰:河南盧氏縣徐家灣鄉黃家灣村村民秦某某和秦某,在山上採挖蘭花(也叫蘭草)后被森林公安抓獲。盧氏縣人民法院認為,秦某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3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屬情節嚴重,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家裡搜出四五十棵蘭花的秦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而他們採挖的蕙蘭,並不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之中。

山清水秀的盧氏縣徐家灣

問號越來越大:實際上,盧氏縣2006年以來已判決十幾起類似案件。雖然盧氏縣人民法院拿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作為判罰依據,但國家林業局和法學專家的分析表明,「農民挖蘭花獲刑」事件,面臨著判決無據的尷尬!

國家林業局:蕙蘭不能作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管理

盧氏縣山上蘭花很多,基本都是蕙蘭,大部分是「五瓣單舌頭」的普通品種,一株價值不過幾塊錢。只有少數變異的蘭花具有高價值。

盧氏縣森林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趙建鋒介紹,在蘭花眾多的品種中,名貴的大概有八九種,其中一種就是以盧氏縣種命名,叫「盧氏蕊蝶」。盧氏縣流傳著一個傳說:2000年前後,有一株采自徐家灣鄉的「盧氏蕊蝶」,在南方拍出18萬元的天價。

記者調查發現,「挖蘭花獲刑」在當地並非個案。「我記得這類案件第一次判決是2006年,應該有十幾起了,2015年、2016年就有8起。」盧氏縣人民法院刑庭庭長郜留劍表示。

對盧氏縣「挖蘭花獲刑」事件,一直存在質疑聲。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這一條款針對的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但蕙蘭並不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之中。

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1996年國務院頒布了《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並於1999年批准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在這一名錄中沒有「蕙蘭」。此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再未發布。網上曾流傳過第二批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實際上並沒有。

記者4月22日在盧氏縣徐家灣拍攝的蕙蘭

盧氏縣人民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是:1981年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附錄所列植物物種包括蕙蘭等「蘭科所有種」。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2003年發布執行《關於辦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包括列入《公約》附錄的植物。

不過,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並沒有將列入《公約》附錄的植物確認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如果某種植物被《公約》列入附錄,但不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之中,就不能作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管理。只有當其出口或進口時,要按照公約附錄植物種來管理。

這位負責人表示,林業部門對蕙蘭的保護很重視,在2001年啟動實施的「全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中,將包括蕙蘭在內的蘭科植物確定為優先保護物種;2011年發布的《全國極小種群野生植物拯救保護工程規劃(2011—2015)》中,也將30多種蘭科植物列入其中。《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調整,需要幾個部門聯合進行,並經國務院批准。蕙蘭能否納入《名錄》、什麼時候納入,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法學專家:判決採挖蕙蘭構成犯罪於法無據

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常紀文對藍藍天工作室表示,採挖蕙蘭的行為不利於生態保護,地方嚴格執法保護生態值得肯定,不過,判決採挖蕙蘭構成犯罪,是於法無據的。

常紀文表示,首先,是否構成犯罪,依據的是刑法。刑法一般規定,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才追究刑事責任。而法律與行政法規未規定蕙蘭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因此採挖蕙蘭不宜認定為犯罪。值得指出的是,按立法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和地方法院文件無權對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作出規定。河南省辦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刑事案件的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判決是否構成犯罪的依據。

常紀文認為,其次,適用法律錯誤,《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在國內司法審判中沒有直接適用的效力,公約約束對象是成員國,不包括國內的自然人。老百姓只須遵守國內的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除非法律法規有「本法與國際條約不一致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這樣的特殊規定。《公約》把蕙蘭納入附錄,而國內法未納入,鑒於此,司法審判中不應把蕙蘭作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常紀文認為,更重要的是,《公約》適用於國際貿易,包括出境和入境貿易,不包括國內交易。因此,河南省有關方面適用法律的解釋站不住腳。

針對此類案件,盧氏縣副縣長張光明說,不少群眾難以接受對採挖蘭花行為的嚴厲處罰,是情有可原的,法律層面的問題還需要更多的探討和研究。盧氏縣將加強對蘭花的研究,計劃通過組織細胞培養等方式,開展蘭花人工繁育,疏堵結合,既滿足人民群眾的蘭花觀賞需要,又切實地保護好盧氏縣的生態資源。

盧氏縣人民法院表示,目前正在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將以嚴肅認真的態度依法妥善處理,回應社會關切。(人民日報中央廚房·藍藍天工作室 劉毅 王玉興 時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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