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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基金子公司第一案 詐騙10億被判無期

【財新網】(記者 蔣飛)今年2月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終於給兩年半前轟動一時的基金子公司近10億資金挪用案,畫上了一個沉重的句號。據法院判決,此案兩名被告——深圳吾思基金負責人李志剛,雲南楚雄地產開發商李銳鋒——因合同詐騙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二人還分別被判處500萬元和300萬元罰金。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意味著私募基金管理人李志剛受到了「頂格」刑罰。

李志剛和李銳鋒合作,以巨大的資金槓桿和多個環節嵌套的融資結構,撬動位於雲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卻遭資金鏈斷裂。為了填補資金窟窿,二李編造並不存在的銀行過橋貸款項目,騙取了萬家共贏公司募集的9.5億元資金。這些錢剛一到賬即被挪用還債,本案由此而起。

作為持有證監會牌照的基金子公司,萬家共贏盲目追求業務規模,缺乏風控手段,輕信了人為製造的作為「增信手段」的銀行合作協議,陷入二李設計好的騙局。另一家基金子公司金元百利(案發前名為「金元惠理」)亦為二李的融資通道,更把通道做成了自己的業務,上述挪用資金中有近6億元被用作兌付金元百利的產品本息。由此兩家基金公司也陷入法律糾紛,進一步暴露基金子公司通道業務的巨大風險。

2014年8月,財新記者獨家披露了萬家共贏資金被挪用案(詳見財新周刊2014年第32期《基金子公司資金被挪用「案中案」》)。該案是當時數起基金子公司風險事件中性質最惡劣、後果最嚴重的一起,直接導致了針對券商基金通道類業務的監管收緊。這一標誌性事件,與2016年證監會對基金子公司的徹底整肅首尾呼應。如今,因為監管要求業務量需與凈資本掛鉤,在資管混戰中被作為「萬能神器」的基金子公司,已經黯然退場。

另外,本案中將李志剛和金元百利合作募集的有限合夥基金「吾思十八期」亦作為合同詐騙共犯,判處罰金100萬元。這是國內第一起基金產品犯罪的裁判記錄,也說明被無數金融機構視作低風險可免責的所謂「通道」,其對法律風險的隔離,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可能並不認可。基金子公司現存的十萬億資管計劃風險幾何,值得關注。本案在司法層面的指導意義,或與「控槓桿、限通道」的金融監管取向產生共振,影響至為深遠。

開發商淪於借新還舊

李志剛是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吾思)實際控制人。李銳鋒系楚雄佳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佳泰地產)和楚雄潤泰置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潤泰置業)實際控制人,兩家公司都在雲南。李銳鋒通過旗下公司運作昆明、楚雄的兩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債務累累。

事情回溯到2012年12月,李志剛管理的吾思基金,為李銳鋒發行了吾思一、二、三期有限合夥基金,募集2.8億元,用於楚雄「中央公園」地方項目開發。項目委託貸款由銀行楚雄分行發放給潤泰置業。2013年7月,李志剛與金元百利成立有限合夥基金「吾思十八期」,募集4.9億元,通過銀行深圳上步支行委託貸款給李銳鋒控制的項目公司豐華鴻業(佳泰地產子公司),後者具體運作位於昆明的「寶華寺城中村改造」項目。

現在看,李銳鋒並不算一個有實力的開發商,很長一段時間內,是在用借新還舊不斷加槓桿的方式,維繫著規模百億元的地產項目。在與李志剛合作借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籌錢之前,他還求助過利息成本更高的民間借貸。

李銳鋒前期投入豐華鴻業寶華寺項目的5億元就是從小貸公司和個人籌措。即便通過李志剛融資,成本也高得驚人。吾思二三期募集的資金,支付給李志剛的顧問費用近4000萬元,2億元用于歸還各類借款本息,實際投入中央公園項目的不到1億元。吾思十八期的4.9億元到賬之後,又以各種名目支付給李志剛近7000萬元,支付前期借款本息3.4億元,實際投入寶華寺項目的不到1億元。

不僅僅項目開發高度依賴於資金槓桿,項目銷售中本應該由客戶承擔的按揭貸款,也需要由開發商先行背負,以此促進銷售。

根據法院判決文書,2013年底雲南省內各家商業銀行個人房貸額度緊張,開發商無法獲得銀行發放給個人購房者的按揭貸款,進而造成中央公園項目銷售不達預期,吾思一、二、三期即將在2014年6月到期的產品可能無法按期兌付。

另一方面,二李急著將與金元百利共管的「吾思十八期」對項目公司豐華鴻業70%股權解除質押,以繼續辦理抵押融資。而金元百利方面提出首先提供6億元保證金。

在這個背景下,二李商議繼續借新還舊,另外成立一個基金,以銀行應向開發商發放的個人按揭貸款為基礎資產,獲取新的融資。這就是在本案中發揮關鍵作用的「接力寶合作協議」的由來。

「以為在跟銀行打交道」

要募集新的資金,首先要有一個新的「殼」。2014年3月,李志剛第一個步驟是成立深圳景泰系列基金;接著由景泰基金與銀行雲南省分行簽訂一個基於住房按揭過橋貸款的收益權轉讓協議,即「接力寶合作協議」。

拿著這份合作協議,李志剛開始在市場上尋找新的資金。2014年5月,他找到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諾亞財富,後者將這單業務介紹給自己參股的基金子公司萬家共贏(諾亞財富是僅次於萬家基金的二股東)。最終諾亞財富實際募集資金,而萬家共贏作為放款的通道,成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用於向深圳景泰投資。

但是上述接力寶項目並不合規,並且很快被銀行總行和監管部門注意到。銀行總行要求雲南省分行重新審核再報批,後者於6月10日暫停了與李志剛方面的接力寶合作。

李志剛則隱瞞了接力寶項目被中行叫停這一關鍵信息,繼續推進與諾亞財富和萬家共贏方面的合作。萬家共贏於6月13日和18日分兩筆共計近10億元投資接力寶項目的資金划轉至深圳景泰一期基金的銀行賬戶。

6月17日,中行雲南省分行個人金融部正式向景泰一期發函,告知「接力寶合作協議」暫停履行。在此背景下,李志剛仍然催促萬家共贏方面完成最後一筆打款。

6月18日資金全部到賬后,李志剛安排財務人員,將3.36億元划入潤泰置業銀行賬戶用於吾思一、二、三期的還本付息;又將5.9億元划入吾思十八期,準備提前歸還金元百利募集的資管計劃本息。另有290萬元划入李志剛控制的銀行賬戶作為顧問費,1455萬元划入景泰基金用於支付管理費,1277萬元打給萬家共贏作為預分配款。

直到此時,李志剛方才告知萬家共贏方面接力寶項目的真實情況。獲悉被騙之後,諾亞財富和萬家共贏立即報案,上海警方很快將李志剛、李銳鋒抓獲。由於報案及時、二李配合追繳贓款,被騙取和挪用的9.5億元,有1億元當時就被追回,近6億元凍結在吾思十八期的賬戶上。但是轉到吾思一、二、三期的部分資金已經被兌付,造成實際損失。

本案中,二李設計騙局使用的過橋貸款項目最初來自中行雲南省分行,並且二李還與該行有更多的關聯。李志剛的吾思一、二、三期資金在銷售中得到中行深圳某支行工作人員的幫助,又通過該行楚雄分行委託貸款給李銳鋒的公司。當這些產品可能遭遇兌付困難時,該行雲南和深圳的工作人員,陪同李志剛與受害人萬家共贏方面的盡職調查人員會面。這些做法,客觀上幫助了二李輕易獲得來自基金子公司的融資。

「我們自始至終一直以為是在與中行雲南分行打交道。」萬家共贏的一位高管2014年8月對財新記者說。

圖表來源於2014年第32期財新周刊 《基金子公司資金被挪用「案中案」》

基金產品被判共犯:通道不意味著免責

本案中,有限合夥基金「吾思十八期」成為共犯、並獲罰金,開創了先例,也勢必在資管圈引發波瀾。

根據判決書,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對法人間合夥即法人型聯營企業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李志剛吾思基金負責人身份與被害人萬家共贏洽談,並以景泰基金的名義與萬家共贏簽訂合夥協議,其實質是為了騙取投資款用於兌付吾思一、二、三期和「吾思十八期」的投資款項。李志剛實際控制吾思一、二、三期和「吾思十八期」,為償還合夥企業債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與被害單位簽訂、履行合同前後實施了犯罪行為,故上述單位以及「吾思十八期」均構成合同詐騙罪。

上海高院判決認為,本案實施詐騙行為雖是李志剛、李瑞峰以景泰基金名義實施,但吾思十八期參與簽訂五方合作協議為贓款轉移提供了幫助,因此認定「吾思十八期」為合同詐騙的共犯。

本案中,金元百利一直認為自己僅僅是扮演「通道」的角色。但實際上,做別人的通道,不僅存在操作風險,還有實際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金元百利實際上是「吾思十八期」有限合夥基金的LP,同時發行了5期資管計劃募集4.9億元投資到該有限合夥基金。這種用資管計劃嵌套有限合夥的方式,過去幾年在規模十萬億的基金子公司資管業務中比比皆是。管理人認為如此一來可以隔絕風險,但是一旦投顧出事,客戶只能找通道尋求補償。「這說明所謂通道原本就是掩耳盜鈴。」一位監管人士如此評價。

「吾思十八期」對接的寶華寺項目,遠在昆明滇池湖畔,是一個一級土地開發項目。李銳鋒控制的佳泰地產通過項目公司「豐華鴻業」具體運作官渡區寶華寺城中村改造,共有10個地塊,佔地1400餘畝。項目公司中,佳泰地產持股70%,被質押給「吾思十八期」;官渡區政府平台公司擁有剩餘30%股權。

這個項目當時運作已經有三年時間,此前也進行過融資。金元百利募集的4.9億元資金一部分用於清償之前的借款,另一部分用於拆遷和平整土地的費用,當時已使用完畢。

拆遷和土地平整本身是一個無利可圖的業務,但是由於政府承諾以土地出讓作為補償,使得這項業務可能獲得超額利潤。寶華寺項目有400畝地塊原定於2014年8月和11月進行招拍掛。其熟地市價,估計在每畝800萬元左右,甚至達到1000萬元。

佳泰地產由於參與了土地一級開發,可以按照約每畝300萬元的資金拿地。佳泰需要為項目公司籌集多達12億元資金應對8月的土地交易,一旦土地到手,手中的項目公司就可以高價轉讓,或者繼續用於質押融資放出更大的槓桿。

身為民營企業的佳泰地產不可能從銀行獲得一級開發貸款,按照其資質,甚至也很難與風控較嚴格金融機構做對手交易。資金鏈捉襟見肘的佳泰地產唯一能用作籌碼的就是具備潛在豐厚收益的項目公司豐華鴻業。

6月11日,李志剛聯繫金元百利,要求其對已經辦理質押的項目公司70%股權解質押,以方便使用這筆股權進行後續融資。金元百利方面提出的條件是必須提供總計6億元的保證金。

二李挪用萬家共贏9.5億元資金之後,其中近6億元打到「吾思十八期」銀行賬戶,但是金元百利沒來得及處理即被上海警方查封。但豐華鴻業項目的70%股權質押也還留在「吾思十八期」手裡,這也成為金元百利和萬家共贏方面日後解決兌付問題的關鍵。

本次上海高院將「吾思十八期」作為共犯判處罰金,這對後續投資者追償可能帶來負面影響。金元百利是「吾思十八期」的LP,同時管理對接該有限合夥的5期資管計劃。

目前金元百利的母公司金元惠理基金已經變更為金元順安,引入了新的股東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這家公司同時接手了金元百利的少數股權。上海泉益則是雲南九天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公司。雲南九天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知情人士稱,這家公司注入的資金,幫助金元百利部分剛兌了涉及吾思十八期的資管計劃。 剩餘部分則取決於雲南地產項目的開發與回款的情況,最終的解決看起來會曠日持久。

基金子公司的滑鐵盧

法庭認為,在本案中,二李急於騙取融資,設計的騙局帶有很強的主觀惡意。但是基金子公司作為正規金融牌照持有者,盲目沖規模、忽視實際借款人信用狀況和資金用途的盡職調查,也是釀成風險事件的重要原因。

萬家共贏巨額資金挪用案,是2014年一系列基金子公司風險事件中最嚴重的一起。證監會對暴露風險的基金子公司均作了嚴厲處罰,同時開始糾正過去重規模輕風險的政策取向。當時分管機構監管的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2014年9月對全行業強調資管業務要牢牢守住「八條底線」。

然而由於缺乏與數量指標掛鉤的帶有強約束的監管細則,基金券商的資管業務規模仍是一路狂奔。從2012年11月第一家基金子公司獲批至2016年3月底,不到四年時間,79家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規模一路狂奔至9.84萬億元,超遠母公司同期水平——101家公募基金合計管理資產4.50萬億元。

有的銀行系基金子公司,凈資本只有一個億,資產規模卻達到8000多億。(見財新網《從1億到8000億 基金子公司擴張樣本》)

成立之初,被證監會監管的基金子公司即享受「監管套利」的紅利。信託公司當時被銀監會要求凈資本不得低於2億元,同時不能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通道業務大大受限。而基金子公司除了2000萬元註冊資本的門檻外,並無其他資本要求。於是,它以低成本的優勢逐漸搶食信託蛋糕,開始成為銀行表外業務通道。

「通道業務早晚是要消亡的,不是資產管理業務的重點。」證監會副主席李超2016年7月在哈爾濱向行業表態。

他說,一些機構大量從事通道業務、非標融資類業務,拉長交易鏈條、提高融資成本,部分機構還設計了比較複雜、不透明的產品,進行監管套利、政策套利,未真正創造社會價值,反而主導了金融扭曲。此外,一些機構盲目擴展業務,發展路徑存在偏差。「脫離自身管控能力和人才儲備,盲目擴張,重規模、輕質量,搶佔地盤,無序設立分支機構,組織架構混亂。」李超說。

從2016年二季度起,證監會開始醞釀管束基金子公司,建立凈資本約束機制。業內大多數基金子公司將需要補充大量資本金,否則將無法開展新業務。這項「最嚴新政」最終於2016年12月落地。(見財新周刊2016年第17期《管束基金子公司》)

新規被認為是基本給被動做通道的基金子公司判了死刑。但背景深厚的銀行系基金子公司仍可以考慮通過增資滿足監管要求;而中小規模的基金子公司,則需要思考是否有必要繼續保留這一塊牌照。

在更大的圖景中,基金子公司的問題也不是證監會一家能夠解決。資管市場監管分割、監管競爭的格局,導致套利泛濫,投資者散戶化、槓桿高疊、層層嵌套等亂象愈演愈烈,成為2015年夏的「股災」、保險資金二級市場炒作以及2016年冬「債災」的根源。

目前,央行協調三會正在制定統一監管資產管理業務的規則體系。問題擺在那裡,求解的路徑也皆有成本。在一些有遠見的監管官員看來,已經到了要下決心的時候,「能夠統一的規則必須統一」。(見財新周刊2017年第8期封面報道《統一大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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