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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發《中國軟體名城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範軟體名城創建和管理工作,促進軟體產業集聚發展與創新提升,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軟體名城創建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信軟〔2017〕11號 )。

軟體名城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軟體名城創建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深化中央地方合作,發展提升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思路創新;是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突出特色、集聚資源、營造環境,做大做強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支撐製造強國和網路強國建設,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舉措。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軟體名城創建工作,加強軟體名城管理,發揮軟體名城示範帶動效應,促進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產業集聚與創新提升,實現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與城市的融合互動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軟體名城是指積極開展軟體名城創建工作,完成創建目標,達到創建標準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授予軟體名城相關稱號的城市。

第三條 軟體名城創建以部省市合作為主要推動機制,以統籌規劃、聯合推進、突出特色、務求實效、發展創新為原則,依照透明、規範的程序進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軟體名城創建工作的組織開展和推進管理。省級人民政府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軟體名城創建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支持本轄區的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城市開展軟體名城創建工作。

第四條 軟體名城創建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研究制定,是指導開展軟體名城創建工作,評估授予軟體名城相關稱號的標準體系。

在軟體名城創建指標體系統一框架下,軟體名城分為綜合型和特色型。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軟體名城創建實行申請制。凡具備創建基本條件的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城市均可申請。其中,直轄市可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其他城市須在所屬省級人民政府支持下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

第六條 申請創建軟體名城的條件:

(一)城市及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對發展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度重視,對開展軟體名城創建工作積極主動,明確專門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二)城市具有一定的區域代表性,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能夠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三)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基礎良好、規模較大,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程度較高,擁有若干全國知名度較高的骨幹軟體企業和若干全國市場佔有率較高的軟體產品,產業創新能力較強,國際化水平較高;

(四)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帶動效應明顯,對拉動經濟增長、促進就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以及促進城市管理和社會服務效率提升具有重要支撐作用,對城市主題文化塑造及提升城市品牌效應具有重要影響;

(五)具有較為豐富的科技、教育、人才等資源條件和良好的城市人文環境,具有較為完善的適合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發展的物理載體環境,產業基地園區、公共服務平台等建設情況良好。

第七條 申請城市應明確工作機構,負責本市軟體名城創建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申請創建軟體名城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城市人民政府的書面申請報告,以及根據指標體系制定的軟體名城創建工作方案、合作備忘錄(草案)和部省市協同工作機制方案等文件;

(二)創建工作方案應包括申請城市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產業實力、企業培育、人力保障、創新能力、應用水平、發展環境、帶動效益)、五名(名品、名企、名人、名園、名展)發展情況及有關附件;

(三)申請城市創建軟體名城的負責機構及聯絡方式;

(四)申請城市所屬省級人民政府的支持函;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城市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申請城市是否符合基本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城市,部省市三方適時簽署《部省市協同開展軟體名城創建工作合作備忘錄》,啟動軟體名城創建工作。

第三章 創建

第十條 軟體名城創建城市(以下簡稱創建城市)建立推進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解目標任務,落實達標計劃,並及時將軟體名城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創建城市應做好軟體名城創建工作的動員宣傳,積極利用軟體名城平台貫徹落實製造2025、大數據、「互聯網+」、信息安全、雙創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戰略,並與其他創建活動緊密結合、協調一致、相互促進,加快發展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提升軟體服務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條 創建城市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對創建城市的指導協調工作機制,整合資源大力支持,督促創建城市實施好軟體名城創建工作方案,確保創建工作成效,工作進展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在軟體名城總體框架下,鼓勵省級人民政府與創建城市聯合選擇軟體產業集聚度較高的城市園區/區域打造標誌性的軟體名城示範區,進一步提高軟體名城工作的成果顯示度和產業知名度。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部省市協同工作機制,行業運行分析體系建設等手段,加強對軟體名城創建工作的督導和檢查,創建城市應給予配合和支持。

通過建立軟體名城信息平台、定期發布軟體名城創建工作年度報告等方式,加強對軟體名城創建工作的跟蹤研究和優秀成果的宣傳推廣。

第四章 評估

第十四條 軟體名城評估包括評估申請、城市自評、實地評估、審核確認四個環節。

第十五條 創建城市根據部省市合作備忘錄等文件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書面評估申請。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創建城市的評估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七條 創建城市根據要求組織開展自評,並將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適時組織專家評估組進行實地評估。

第十九條 專家評估組根據指標體系和評估規範,採取文檔審查、實地考察、重點約談、專題座談等方式進行實地評估,出具實地評估報告,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確認專家評估組提交的實地評估報告,形成評估結論。

第五章 授予

第二十一條 堅持嚴格軟體名城授予,控制兩類軟體名城數量,確保軟體名城創建的實效和質量。綜合型軟體名城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0家。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評估的創建城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式授予軟體名城軟體特色名城稱號,並下發文件,頒發相關標誌物。對未通過評估的創建城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具改進意見。

第六章 發展提升

第二十三條 城市應以授予軟體名城相關稱號為新起點,明確工作機構,研究制定和實施發展提升計劃。順應產業發展新趨勢,持續優化發展環境、增強創新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加快培新技術、新業態,做出實效、做強產業、做大優勢,進一步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綜合型軟體名城應瞄準打造國際級軟體名城的更高目標,更大力度集聚資源,著力培育世界級的產品、世界級的平台、世界級的企業,率先承接實施國家重大戰略,抓住一帶一路等戰略機遇,加快國際化發展步伐,打造軟體名城的世界名片。對於創建成效突出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適當方式予以認可。

特色型軟體名城應進一步圍繞特色領域精耕細作,加大政策資金扶持力度,加快培育自主品牌,不斷提升產品質量,打造名品、名企、名人、名、名展,形成產業集群競爭力,逐步從特色優勢向綜合優勢轉化。

第二十四條 城市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加大指導協調力度,綜合利用政策規劃、項目資金等手段,從產業創新、企業培育、人才培養和引進、國際合作等方面持續給予軟體名城更大力度的支持。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軟體名城發展提升的戰略規劃和指導,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資金安排、試點示範、品牌宣傳、標準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支持其實施做大做強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政策措施和重點工程,推動軟體名城發展水平不斷提升,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引導更多地方和城市加快發展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動態調整

第二十五條 對於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參與軟體名城創建的城市,查實后取消創建資格,已批准授予軟體名城相關稱號的,撤銷稱號、收回標誌物並通告。

第二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軟體名城實行階段性檢查制度。對於階段性檢查存在問題的,給予限期整改、啟動重新評估乃至撤銷軟體名城相關稱號等處理。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軟體名城實行動態調整制度。按照綜合型和特色型軟體名城的標準要求,每兩年進行一次動態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通過發文的方式確定各城市的軟體名城系列等級,逐步形成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八條 未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任何城市不得使用軟體名城稱號、製作使用軟體名城的標誌物及其平面圖形的宣傳品。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5日起實施。

附件:軟體名城創建指標體系

軟體名城創建指標體系是軟體名城創建的基礎依據和標準,是軟體名城實地評估和品牌授予的主要依據和標準體系。按照以定量指標為主,定性指標為輔,總量指標與分項指標相結合,科學性和可行性相結合的原則,結合軟體產業發展實際和發展目標,從產業維度和城市維度進行設計,指導和評價軟體名城創建。指標體系設計既注重產業規模與速度、強化內涵與質量,又突出亮點和特色,突出對製造2025、大數據、「互聯網+」、信息安全、雙創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戰略的貫徹落實情況,同時體現城市集聚資源、營造環境的效果,體現軟體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促進作用。

一、控制性指標

嚴格軟體名城授予,確保軟體名城創建的實效和質量,設計以下控制性指標(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一)產業規模不低於1000億元指標數值按照該城市的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收入計算);

(二)產業發展速度不低於全國產業發展速度,或者產業增量不低於全國產業增量的5%。

對於綜合型軟體名城。規定如下基本條件:1.基礎軟體、應用軟體、新興業態等軟體產業門類健全,結構合理;2.軟體產業規模較大,產業綜合競爭力強;3.產業創新能力突出,研發費用占業務收入比重一般不低於10%;4.擁有以軟體前百家企業等為代表的知名軟體企業,市場佔有率較高;5.軟體產業的集聚發展程度高,擁有國家級軟體園區/示範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完善,入駐軟體企業佔全市軟體企業的比重不低於70%。

對於特色型軟體名城。規定如下基本條件:1.城市應根據產業基礎和資源稟賦,選擇一個特色領域方向。主要特色領域方向包括但不限於基礎軟體、工業軟體(工控系統)、大數據、互聯網軟體、雲計算、物聯網、信息安全、人工智慧、遊戲動漫、智慧行業應用等;2.特色領域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以及基於核心技術的產品體系;3.特色產業在城市軟體產業規模中的比重不低於10%;4.特色產業的龍頭企業的行業市場份額進入全國前三;5.制定促進特色產業發展的專項政策,建立促進特色產業發展的體制機制。

二、實地評估達標條件

軟體名城創建指標體系包括7大指標,指標體系基礎分數為100分。為突出對國家重大戰略實施以及重點工作的評價,同時引導城市差異化、特色化、國際化發展,鼓勵城市探索促進產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創新,設立若干加分項(不含在100分之內)。加分項包括:

(一)1000億為基準,軟體業務收入每多增加200億元,給予0.5分的加分,最多加3分;

(二)軟體業務收入過億元企業超過100家可加0.5分;每擁有一家軟體業務收入過50億元企業可額外加0.5分,過百億元企業可加1分,過三百億元企業加3分,以此類推,加分不設上限;

(三)在基礎技術、通用技術、非對稱技術、殺手鐧技術、前沿技術、顛覆性技術等方面有重大創新成果,和國際領先水平實現並跑或領跑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1-3分的加分;

(四)對基礎軟體(指操作系統、資料庫系統、中間件、辦公軟體)和工業軟體(指專門用於或者主要用於工業領域,為提高工業企業研發、製造、生產、服務與管理水平以及工業裝備性能的軟體)發展情況較好的,可視情況分別給予1-3分的加分;

(五)在貫徹落實製造2025、製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互聯網+」、大數據、 一帶一路雙創安全可靠等國家戰略方面有突出成效的,視情況每項給予1-3分的加分;

(六)根據實地評估情況,軟體產業特色突出,且符合對特色的認定條件的,酌情給予1-3分的加分;

(七)對於國際化發展水平較為突出的,視情況給予1-3分的加分;

(八)對於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對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帶動效應明顯的(包括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對支柱產業轉型升級、兩化深度融合的促進,以及對城市交通、政務、社保、教育、醫療、市政等領域管理效率的提升),可視情況給予1-3分加分;

(九)對於黨政主要領導推動軟體產業發展以及名城創建工作有獨創性舉措,對於集聚資源,促進產業發展成效明顯的,視情況給予1-3分的加分。

總得分=基礎分+加分項。綜合型軟體名城的實地評估達標分數為總得分100分;特色型軟體名城的實地評估達標分數為總得分90分。

三、動態調整

嚴格控制軟體名城數量。綜合型軟體名城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0家。對通過相應實地評估標準的兩類軟體名城,每兩年進行一次動態評估。當某個特色型軟體名城的產業規模指標超過了某個綜合型軟體名城時,實現晉級,後者退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發文的方式確定當期內各城市的軟體名城級次。

1

產業實力

反映城市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發展實力情況。要點包括:1、產業規模2、產業發展速度或產業增量;3、產業出口總額;4、產業利稅情況;5、產業結構。

15

1、產業規模不低於1000億元(控制性指標);

2、產業發展速度不低於全國產業發展速度,或者產業增量不低於全國產業增量的5%控制性指標)

2

企業培育

反映城市軟體企業特別是骨幹企業培育和發展情況。要點包括:1、企業規模(軟體業務收入百億元以上和億元以上企業的數量、軟體收入前百家企業數量、上市軟體企業數量、企業兼并重組情況);2、國際化水平(建立海外分支機構的企業數量、國際外包業務收入、海外上市的軟體企業數量、參與國際標準制定情況以及國際專利申請情況、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情況);3、企業能力(信息系統集成能力;企業主導或參與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領域,尤其是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國家/行業標準研製情況,企業參加國際、國家、行業標準認證以及實施應用情況);4、知名企業、知名產品和服務、特色產品、知名行業領軍人物的數量。

15

突出對名企、名品,發展特色、國際化(一帶一路)等內容的評價。

1、擁有至少1家以軟體前百家企業等為代表的知名軟體企業

2、上市軟體企業不低於8家,建立海外分支機構的企業數量不少於20家;

3、特色類軟體名城應在某個領域具有鮮明的產業特色:一是在特色優勢領域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以及基於核心技術的產品體系(要求有相關書面材料、現場演示、第三方報告支撐等)。二是特色產業(含直接關聯產業)在城市軟體產業規模中的比重不低於10%(要求有特色產業的專題研究報告和統計體系)。三是特色產業的龍頭企業的行業市場份額進入前三(要求有第三方機構發布的報告)。四是對於特色產業要制定專門的產業政策,黨政主要領導將其作為主導產業中的核心環節推進(要求有相關批示件)。

3

人力保障

反映城市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人力資源發展情況。要點包括:1、產業從業人員總數及學歷構成;2、人才培養情況(高校軟體及相關專業在校生佔全部在校生的比例,軟體職業培訓人員的數量、人才實訓基地建設情況及實訓人數);3、人才引進情況(含高端人才引進數量)。

10

產業從業人員:

1、產業從業人員數量達到全國產業從業人員總數的5%;

2、產業從業人員中大學部以上學歷的比例不低於60%;

3、重點特色領域有標誌性領軍人才。

4

創新能力

反映城市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自主創新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情況。要點包括:1、創新成果情況(軟體著作權登記數、軟體專利申請數);2、研發投入情況(研發費用占產業收入比重,研發中心和科研機構的數量);3、創新體系建設情況(創新成果轉化平台的數量及效果,承擔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數量及金額,企業技術創新聯盟和產學研用聯盟的個數和覆蓋領域,創新激勵、雙創支持、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等)。

15

產業研發投入:

1、研發費用占產業收入比重達10%;

2、與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相關的雙創平台不少於10家,每年服務不少於100個項目。

5

應用水平

反映城市在安全可靠軟硬體自主研發方面的情況和應用水平。要點包括:1、促進安全可靠軟硬體自主研發和應用的政策措施情況; 2、重點行業領域應用情況;3、安全可靠軟硬體集群化發展和生態鏈情況;4、安全可靠軟硬體研發、技術攻關進展及成效。

15

1、制定安全可靠產業支撐能力建設及系統應用有關工作方案;

2、出台鼓勵引導用戶主動使用安全可靠產品系統的配套措施;

3、編製本地應用安全可靠系統案例集和工程化管理規範。

6

發展環境

反映城市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的政策環境和載體(基地園區、平台等)建設等情況。要點包括:

1、政策規劃(產業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制定情況和實施情況);

2、產業定位(省市黨政主要領導重視程度,是否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支柱產業發展);

3、資金支持(產業專項資金的數額及增長比例)。

4、國家級和省級產業基地園區的數量;

5、產業用建築面積及單位產出比;

6、產業基地園區聚集軟體企業數量及佔全市軟體企業的比例;

7、產業公共服務平台的數量、服務能力及服務企業的數量;

8、網路帶寬、網路國際出口通道數量;

9、風險投資環境。

20

產業資金和政策支持,產業基地園區:

1、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專項資金數額不低於1億元,並每年按產業增速比例遞增;

2、制定了製造2025、大數據、「互聯網+」等重大國家戰略的配套規劃政策、建立了相應的推進體制機制;

其中,對落實製造2025戰略的考察要點主要包括:製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的政策規劃制定及組織保障情況;製造業創新中心與載體平台建設情況;智能製造試點示範及推廣情況;財政支持和金融配套情況。

對落實大數據戰略的考察要點包括:大數據發展的組織保障情況及專項規劃;政府數據開放及利用情況;市場化數據利用情況;公共服務大數據應用情況;產業發展大數據應用情況等。

3、擁有國家級、省級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基地園區的數量達到6個;

4、研發及產業用房的面積不低於500萬平方米,每平方米產出不低於20000元;

5、入駐軟體企業佔全市軟體企業的比重不低於70%,集聚產業收入佔全市產業收入的比重不低於80%;

6、產業公共服務平台至少提供共性技術支持、人才培訓、知識產權保護、投融資支持、品牌推廣等5種以上服務功能,服務企業數量佔全市軟體企業總數達60%。

7

帶動效益

反映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對城市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和人民生活的帶動效應和支撐服務能力。要點包括:1、對支柱產業轉型升級、兩化深度融合的促進作用;2、對第三產業增長的貢獻率以及應用水平;3、對城市就業的貢獻率;4、在政府部門以及在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城市交通、市政服務等重點領域的應用情況。

10

對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兩化深度融合的促進作用,以及政府部門應用效應:

1、重點行業企業數字化裝備水平、數字化研發工具普及率、關鍵生產工序數控化率、工業電子商務應用水平顯著提高;信息化集成性應用水平顯著提升;企業產品研發周期縮短10%;

2、單位GDP綜合能耗明顯降低;

3、政府在線辦事能力:政府網站、微信、微博和app等溝通渠道性能和質量較好;

4、電子政府雲平台建設和使用情況:已遷至雲上的業務系統占業務系統總數的比例超過60%;

5、數據開放和大數據利用情況:制定公共機構數據資源開放清單以及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將向社會開放政府公共數據,提升數據的社會化利用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現代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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