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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行年內7家分支機構成法院被執行人 涉及金額超140萬元

交通銀行年內成為被執行人情況匯總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官網 製表:網財經

為維護法律尊嚴與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利益,近年來司法系統加大執行案件落地力度,部分信用評級表現良好的銀行也成了被執行人。

網財經記者從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頁面獲悉,截至發稿,交通銀行2017年年內共有7家分支機構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涉及執行標的共143.66萬元。記者就此事向交通銀行進行採訪,截至發稿時未得到回復。

百度百科顯示,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后,或終審判決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划,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網財經在調查統計中發現,導致銀行成為被執行人案件類型五花八門,多為房屋車輛抵押糾紛、貸款糾紛、債務糾紛、債券股權糾紛、存款糾紛、勞工糾紛、違規罰款以及其他案件連帶責任第三方等,涉及金額也從0到200萬元不等,涉及其他執行事項也十分複雜,如解除合同、解除抵押手續、給予過戶、續簽勞動合同、註銷登記等等。

一位多年從事銀行業相關訴訟的律師表示,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沒有理由不履行法律意義上該履行的義務。銀行之所以不去履行義務,銀行法律部門有他們的衡量權衡,肯定有其理由。可能是因為銀行擔保或是做了一些業務,涉及到還錢或其他問題,進而成為了被告或者連帶執行第三方,最後沒有履行法院判決義務。」該律師表示,銀行是金融機構中的「特殊群體」,銀監會對其會有監管措施。來源:網財經(記者 張曄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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