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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建創業公司的股權架構


​問題一:在進行股權分配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哪些地方容易引起法律糾紛?

張瑜律師:盡量簽書面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出資方式、出資時間、股權比例、表決權比例、分紅權比例、董監事席位、法定代表人、財務、議事規則、違約責任;如果股權有限制或者設成熟期,約定好鎖定期和成熟期,隱名還是顯名,如何退出。

上述事項都容易引起法律糾紛。比如,出資是現金還是技術,技術的話,是勞務還是知識產權,公司法明確勞務不能出資,那麼就需要其他股東代為現金出資,這需要約定清楚,否則就容易出糾紛。

比如表決權,是與股權比例一致還是不一致,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如果私下裡口頭約定一個比例,但公司章程中沒有明確,那就容易出糾紛。

分紅權如果跟實繳出資不一致,需要所有股東一致同意。

問題二:公司股權結構什麼樣是最合理的?(員工是否能得到福利?)

張瑜律師:公司股權結構只要能達到有人說了算就是合理的,股東眾多,股權分散的結構不是合理的結構。

假設三個股東,45:45:10; 1/3:1/3:1/3; 30:30:40 ;50:30:20,哪個更合理?

假設兩個股東,70:30, 50:50, 60:40, 90:10, 哪個更合理?

員工可以在公司發展好的時候得到福利,創業初始,最創造價值並且承擔風險的是合伙人,員工和合伙人和公司骨幹需要定位清楚,各自需求不同。合伙人是共擔風險的,骨幹是可以用股權激勵的,員工關心的是福利,不適用股權激勵。

激勵,獎勵,福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問題三: 分配股權最大的特點是什麼?(分配股權能給公司帶來什麼?公司創始人能得到什麼?員工能得到什麼?)

張瑜律師:分配股權的最大特點,還是保障公司有人負責,有人說了算,能擔責。一盤散沙的公司沒有戰鬥力。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好,公司不容易出現僵局,制度建設的好,可以激發公司所有人的潛能,參考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公司創始人需要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從絕對控制到相對控制,一般來說70,50,30是三個關鍵股權比例。

員工從股權分配中很難說直接得到什麼。公司發展好,員工就受益吧。

問題四: 如何計算聯合創始人之間的股權分配?

張瑜律師:能保障創始人的控制權的前提下,大家都同意的股權分配就是合理的股權分配。

保障控制權的方式不一定是佔有絕對高比例的股權,還可以約定表決權,形成一致行動人,重大事項分層表決等等,與公司治理結合起來。

分配股權最好為將來預留空間,公司後續合作夥伴加入時,不一定要所有的股東一起稀釋股權,可以由創始人為將來預留,這樣屆時只變更創始人的股權即可。

如果實在覺得難以計算聯合創始人的股權,一方面可以同行業比較,一方面可以評估聯合創始人的市場價值,再對公司做估值,計算股權比例。

問題五: 如果有第三方融入資金(技術),是否也要給他分配股權?如果分的話,特別是技術入股,怎麼設計股權合理?

張瑜律師:第三方向公司投入資金或技術,看第三方是什麼目標。

如果是投資而非借款,那就承擔投資風險,一般這時會有各種讓創始人不舒服的投資條款。

如果是借款,一般要求創始人個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公司有資產的(如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可能要做質押擔保,有房產的,可能要抵押擔保。

投入技術,如果是以員工身份加入,或許獎金的吸引力比股權更大。

如果以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就需要以股權激勵。

對資金的進入,股權比例不能太高,為下一輪融資預留空間。並且,最好資金帶有其他資源,對公司有價值。任何一個投資人都不希望看到公司里有一大部分股權被已經對公司沒有價值的人持有。這很現實。

對技術的進入,如果技術伴隨人身,那麼可以考慮設成熟期,每年成熟一定比例,這樣離職會有所顧慮。如果技術方以知識產權出資,那就直接評估入股。

問題六: 技術入股的股東退出。是否需要將資金贖回股份,而所持有的股份最後由出資金的一方擁有?

張瑜律師:技術入股的股東退出,其實並不能說是股東退出,而是個人離職,不再向公司提供技術。這最好約定在先,對其股權設定成熟期,每服務滿一年,成熟一定比例股權,提前離開的,後面的股權就不能得到。

另外,最好約定離職后,所獲股權交由創始人代持,技術股東享有財產權利,這樣保障的創始人的控制權,同時,技術入股的股東創造了價值的,應當獲得相應回報。

當然,成熟期后技術股東離開的,也可以約定回購股權,為將來的技術骨幹預留,但回購價格不容易談攏,建議還是約定大股東代持,以後可以按比例稀釋。

問題七:股權大,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也比別人大。如果公司有問題,是不是按比例承擔風險,還是由法人承擔?

張瑜律師:確實,股權比例高的股東責任和風險比其他股東大。但是,這在出資時就已經確定了風險最高是多少。

公司制度的創立是一個非常偉大的創新,偉大就在於」有限責任「。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股東都承擔有限責任,以認繳出資為限,以認購股份為限。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就是認繳的出資,最多就是投資不能收回,不會再承擔額外的風險,除非控股股東把公司當成自己的取款機,破壞了公司獨立性,那時就需要」刺破公司面紗」,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一般是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如果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可能列入工商黑名單;如果公司涉嫌犯罪,法定代表人要承擔責任,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從未參與公司事務,由實際責任人承擔。涉及民事的,如果公司欠賬不還,有生效判決了,可能公司進入司法黑名單,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出入境。

問題八: 小公司如果股東就三四個人,兩個股權比重差不多的人意見發生矛盾,誰的發言最有決定權?股權大的一方嗎?

張瑜律師:股權比例差不多的兩個股東發生矛盾,如果還是能夠正常表決的話,看其他股東支持誰,還是按表決權決定。比如40:40:20,最終是持股20%的股東說了算。

盡量不要設計這樣的股權,鷸蚌相爭,權利義務責任需要對等,投入精力最多把所有合伙人召集到一起的人,應當是大股東,一山不容二虎,尤其在創業初期,效率第一,公平第二。

問題九: 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的差異,是一個側重資金,一個側重股權嗎?

張瑜律師:股權融資,就是投資人承擔股東風險,公司不需要支付利息,但需要付出一部分股權。

債權融資,投資人是債權人,公司需要支付利息,一般需要擔保。

現在的股權融資,尤其是風險投資,雖然號稱股權融資,但優先清算權,對賭條款,回購權的要求,不低於債權。

而對於債權融資,創業企業並不是債權投資者青睞的對象,風險太高。現在大方向上是將銀行借款通過證券市場轉成全民投資,所以,趨勢上,債權融資估計不會太多。

問題十: 股權架構對以後融資會有什麼影響?

張瑜律師:股權架構合理,融資就容易。假設兩個股東,一個是創始人,負責公司的全部事項,一個是投資人,除了資金什麼都不管,50:50或60:40的股權比例,後續融資就很難進來,因為資金占的比例太高了。我們前面說過,任何一個投資人都不希望一個對公司不再有價值的股東佔有比較高的股權比例,同時,投資人希望把錢用到公司,而不是給某個股東變現。

線上交流的最後,張瑜律師說:「股權越簡單越好。對於小股東,可以考慮由大股東代持股權;如果投資人要求比較高的比例,同時對賭,創業者業績達到某個業績時,投資人減少股權比例,這種情況也存在。這個時候盡量不要拿公司冒險,少融一點錢或者談部分股權部分債權投資者要求的業績不一定一致,過早放出大量股權,對公司不利。」

何總;15119677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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