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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給朋友 如下4種情況 車主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近日,網上瘋傳著一起嚴重交通事故:一輛安徽牌照的紅色蘭博基尼超跑一頭撞在樹上,引擎蓋翻開,車頭破損嚴重。周圍好幾輛掛浙F牌照的機動車不同程度受損,電瓶車也是散落一地。更讓人揪心的是,兩名傷者躺在地上一動不動,其中一位還是上了年紀的環衛工人。

有網友稱,當時這輛超級跑車以200碼的時速穿過桐鄉屠甸鎮上的三門街,撞了機車和環衛工,而且駕駛員還是無證駕駛。甚至還有網友說,車子是借來的,沒有保險,事故已經造成兩人死亡……一時間各種信息在微信朋友圈瘋傳。

據悉,車主姓余,杭州蕭山人,而車早已不是新車,車管系統查詢發現這輛車7年間已經過戶10多次。前段時間,余先生以120萬買了這輛二手車,因為排放不達標,所以上了安徽牌照,不過手續和保險都是齊全的。

據余先生反映,他有一位很要好的朋友,姓徐。幾天前,徐先生開口借車,說是要給朋友當婚車,余先生答應了。但很明顯,這位朋友並沒有說實話,警方了解到,車輛開到桐鄉屠甸鎮並不是做婚車,而是要接一個人之後去平湖,目的是慶祝平湖的一個手機店開業。而這些,車主余先生都不知情,甚至不認識事發當時的駕駛員吳某。

經核實,駕駛員吳某沒有毒駕和酒駕的嫌疑,但有一點可以確定,吳某對這輛車肯定不熟悉,事發當時存在操作失誤,從而導致車輛失控。事發路段的監控近期正在進行維護,因此肇事車輛的行駛速度還不能確定。目前,環衛工人李某已經從桐鄉轉到省人民醫院繼續治療,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

日常生活中,親戚朋友借車是很常見的事情,如果因為借車而發生的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出借方的責任問題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1.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車主將車輛借給他人只有在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是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如下情況發生車禍,車主要承擔法律責任: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如下情形發生車禍,車主不用賠償:

1.出售車輛未過戶,登記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被盜車輛肇事,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買方分期付款購車,賣方保留所有權,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修車廠修車,修車工駕車發生事故,不擔責

總而言之,借車有風險,借車須謹慎!且借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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