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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終遭重罰

在稽查執法無死角、全覆蓋、零容忍的當下,仍有一部分人抵不住利益誘惑,突破職業道德紅線和法律底線,鋌而走險從事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這一小撮違法主體不僅包括上市公司管理層、重大資產重組標的方及中介機構,甚至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亦可能在利益驅使下以身試法從事內幕交易。徐玉鎖內幕交易「遠望谷」案正是這樣一個典型案例。

境外潛逃時接觸收購公司

徐玉鎖作為深圳市遠望谷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望谷」)實際控制人,從遠望谷上市伊始就開始從事內幕交易。2007年遠望谷上市,徐玉鎖就開始實際控制使用其遠親廖某松的證券賬戶頻繁交易「遠望谷」股票,其中大量存在窗口期交易、短線交易的違法行為,但長時間未被發現,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伸手必被捉,違法違規者終將付出沉重代價。2017年1月,證監會對遠望谷實際控制人徐玉鎖內幕交易遠望谷案做出行政處罰,認定遠望谷擬出資至少9550萬歐元分4筆購買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100%股權事項屬於內幕信息,徐玉鎖不晚於2014年9月11日知悉內幕信息,徐玉鎖在內幕信息公開前控制使用廖某松賬戶買入25萬股遠望谷構成內幕交易。

那麼,整個案件的查處過程如何?行政處罰決定書所提及的境外B公司與該案又是何關係?這就要從徐玉鎖2012年潛逃境外說起。

2012年10月24日至2014年11月27日,徐玉鎖因涉嫌單位行賄罪潛逃境外,他正是在潛逃境外期間接觸到B公司並開始推動收購事項。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4年8月28日,徐玉鎖、遠望谷董秘及投資經理與公司股東方面進行初步接洽,討論關於B公司估值和投資架構;2014年9月11日,雙方簽署保密協議;2014年10月23日,雙方再次會談,遠望谷提出了初步的收購意向。

由於在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根據通告,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回國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014年11月28日,徐玉鎖回國投案自首。

2015年1月22日,雙方再次進行談判,由遠望谷起草投資意向書;2015年3月25日,雙方正式簽署投資意向書;2015年3月26日,遠望谷發布籌劃重大事項的公告,公司股票自當日起停牌。2015年5月14日,遠望谷發布終止籌劃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公告,公司股票自當日起複牌交易。

從百般抵賴到找人「頂包」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涉案當事人最終選擇對抗到底。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本內幕交易案調查啟動時,徐玉鎖前述單位行賄案件司法程序尚未終結。舊事未了,新事又來,對徐玉鎖影響極大,因此徐玉鎖負隅頑抗、百般抵賴,拒不承認違法事實。

2015年7月20日,交易所在監察中發現了異常交易情況,隨即證監會深圳局對相關賬戶涉嫌內幕交易遠望谷案啟動初步調查。在通過外圍調查取證掌握涉案賬戶的實際控制人、資金來源情況后,調查組迅速發現徐玉鎖與廖某松賬戶之間存在關聯,初步掌握了徐玉鎖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內幕交易遠望谷的事實。

徐玉鎖具有較強的反調查意識。據介紹,調查之初,徐玉鎖堅稱其不認識廖某松,不了解廖某松證券賬戶的情況,而廖某松則稱其賬戶委託新加坡的一位朋友幫忙操作。但調查人員逐條論證,指出徐玉鎖與廖某松賬戶之間的關聯關係后,徐玉鎖和廖某松又稱二人實為遠親關係,徐玉鎖轉賬給廖某松系借錢給廖某松。

隨著調查的深入,徐玉鎖漸漸意識到不可能輕易逃避追責,於是安排廖某松承認賬戶系由廖某松操作,企圖棄卒保車。

調查組始終堅持重視客觀證據,審慎看待明顯存在利害關係的當事人的陳述,不枉不縱,通過對客觀證據的細緻分析和論證,最終認定廖某松賬戶由徐玉鎖實際控制,成功查實本案。

「在固化徐玉鎖控制徐某洋賬戶相關證據后,調查人員開始詢問關於廖某松賬戶的情況,徐玉鎖開始局促不安並表示不認識廖某松,調查人員隨即向其出示了廖某松與徐某洋賬戶交易高度趨同的證據,徐玉鎖頓時語塞,沉默良久后表示記不清了,要求改天再來說明。」相關人士回憶稱。

從重處罰形成有力震懾

涉案人員的負隅頑抗、百般抵賴終歸徒勞。近幾年來,證監會始終把查處和打擊內幕交易作為稽查執法的重點。在查處資本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方面,稽查執法工作形成了良好效果,對市場形成有力震懾,及時遏制了違法行為的蔓延,引發社會積極反響。

證監會近日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案件辦理情況通報顯示,上半年,證監會共對104起內幕交易線索啟動初查,正式立案調查36起。除併購重組等內幕交易高發領域外,證監會還不斷拓展內幕信息篩查領域,加大對「高送轉」、上市公司收購、業績重大變化等其他重大信息的核查力度。

徐玉鎖內幕交易違法所得金額巨大,違法行為性質惡劣,證監會依法對其按照「沒一罰三」的標準從重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與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沒收徐玉鎖內幕交易違法所得540餘萬元,並處以1600餘萬元罰款,對徐玉鎖兩次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同時,對徐玉鎖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相關人士表示,徐玉鎖案的成功查處,表明了證監會對內幕交易行為的查處無死角、全覆蓋、零容忍,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內幕交易行為更是從重處罰。

事實上,本案的查處彰顯了證監會打擊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決心和能力,既讓違法行為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同時對市場參與者也起到了極大的震懾效果。上市公司內部人員以及因職務或工作便利知悉內幕信息的相關人員要嚴守職業道德紅線和法律底線,不向身邊人泄露內幕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股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心存僥倖,為利所動,冒險試法,利用內幕信息交易股票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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