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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三天懷孕,休完產假辭職!算職場「碰瓷」嗎?

一邊,

是入職者在頻頻吐槽就業中遭遇性別歧視:

男士優先、不招女性;

一邊,

是有的企業也在抱怨:

我們也很受傷啊,比如遇到「隱孕」……

近日,有媒體報道,寧波一家互聯網公司的女員工入職三天就宣布懷孕,休完產假之後隨即提出辭職,在這名女員工懷孕期間照常給她發工資、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傷」。

入職三天後就說懷孕了

孫小姐在招聘會上看到張先生公司招聘文員的信息,隨後來面試並順利通過。面試時,在說到婚育情況時,孫小姐強調自己剛從廣東來寧波,並沒有結婚,短期也不打算結婚。孫小姐隨後就跟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可是,才入職三天,孫小姐就告訴主管自己懷孕了,要保胎休息。懷孕期間,因為種種原因,經常請假。而公司照樣給其發工資,繳納社保,並派人在其產後去探望。沒想到,產假一結束,孫小姐就打電話來說辭職不幹了。

張先生說:「我們公司女員工多,各方面制度規範,對孕期女職工也是照顧有加。可是,像這樣『隱孕』的員工真的挺讓我們受傷的。一年多時間裡,她幾乎沒有為公司創造勞動價值,單位卻要照發工資、照交社保。」

「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我們還好接受些。後來才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懷孕的前提下才入職的,希望能在孕產期拿到工資並使社保不斷檔。」張先生鬱悶地說,隱孕入職的人多了,會影響其他女性在就業時得到公平待遇。

網友熱議:這算不算職場碰瓷?

以後招聘網站把她資料拉黑。

這算不算職場碰瓷?

這就坑了,坑的不是公司,而是其他廣大女性。

碰到這種情況,老闆也只能自認倒霉了。

這不是很正常嗎?企業知道利用規則合理避稅,員工也可以依法依規享受待遇。

問題來了,如果應聘人員先坦白了有孕在身,被錄用的概率幾何?

用人單位是如何變得戒備心超強的,這就是答案。

這是個人品質問題。雖然男員工沒辦法這麼干,但遇到個人品質差的,相信企業的損失也不止幾個月的產假工資。

職工「隱孕」,頻頻引發勞動糾紛

近年來,由「隱孕入職」引發的勞動糾紛屢見不鮮。去年,湖南長沙的汪女士在懷上二胎之後,突然收到公司一紙文書,通知自己被辭退了。她原本想提出勞動仲裁,卻沒想被公司給告了。

記者:這份工作對你來說意味著什麼呢?

汪女士:生活。我有一個女兒一歲多一點,現在又要生了。我失去了這份工作無法繼續再找工作,因為我懷孕了。

汪女士在當年2月進入某網路發展公司擔任人事專員,合同期為一年。剛過試用期不久,她稱,發現自己又懷孕了。

汪女士:我就立馬告訴了公司我懷孕了這個事實。因為我不想欺騙公司。

然後5月底,汪女士卻接到被公司辭退的通知:

汪女士:以我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了我,說我能力達不到。

為了索權,她找到勞動部門仲裁。仲裁委最終裁決為,公司要賠償汪女士工資和賠償金四千三百多元。但公司一直沒有支付。該公司一名負責人表示,汪女士欺騙了公司,令負責人「非常不滿」。

負責人:我們不打算招一個未婚員工,而汪某已婚且生過孩子,所以才把她招進公司的,這是一個主要的原因。她是作為公司高管招進來的,但是有個很不幸的事情,她進公司的時候就已經懷孕了。她瞞報了這個事情。

實際上,「隱孕」已經悄悄成為一些職業女生的生存策略。儘管《勞動法》規定,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但在現實當中,一些用人單位認為,懷孕女職工太多,必然會影響企業正常工作,在招聘時或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直接要求女職工「N年不準懷孕」,甚至還出現過「女教師排隊懷孕」等情況。而從女性角度來講,懷孕影響入職、加薪、升職,因此會有人在面試時隱瞞婚姻、懷孕的真實情況,即便在入職后懷孕,也不願向用人單位透露實情。

隱孕入職,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女性職工客觀上在入職后懷孕與主觀上隱孕,是否都受到法律保護呢?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保全:有些人可能無意地就懷孕了,後來決定想要孩子,當然有些人可能是有意地想找一個單位,我就是要來這個單位懷孕等等。不同人的主觀心態是不一樣的,但是從法律的角度呢,他並沒有具體地去區分那麼多。法律認為懷孕生孩子是一個自然權利,無論是在入職前、入職后,無論是入職很長時間的懷孕還是剛入職就懷孕,法律都認為這是員工的法定權利。

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對女性職工是否懷孕進行調查,甚至做出要求或進行約定。這種做法和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楊保全:在法律上,單位在入職前的背景調查,它的要求是跟員工的工作跟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有關係的事項,跟是否懷孕是沒有關係的。因為在實踐當中很多單位都在查,但是我們說為什麼那麼多判決最後認為,即便查出來的員工有這種欺瞞行為,也認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就是因為在法律上單位有沒有權利查這件事情,所以你查吧,它也是無效的。不存在隱婚隱孕在法律上會被認定成員工違反了紀律或者承諾。

那麼對於主觀隱孕的職業女性,是否公司只能吃所謂的「啞巴虧」呢?

楊保全:實踐中我們看到某一些案例,確實是這個員工的惡意性比較大,以各種理由不上班,也沒有提供任何勞動,單位還付出了很多的代價。這種做法確實是超出了一般常規,但是不能完全從法律角度去約束,可能只能從道德角度(譴責)包括這個女員工在入職其他單位的時候,有沒有可能說別的單位知道這件事情,對這個人有一個判斷。但是要從法律上來講,員工的這種行為是不違反規定的。

企業和員工雙方應多換位思考

「『隱孕』入職,企業和員工應該說各有無奈。」智聯招聘寧波分公司人力資源專家陳芳銘表示,站在企業的角度,肯定是不希望員工「隱孕」入職的。如果員工剛入職就懷孕,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其實蠻大,在沒有怎麼創造勞動價值的情況下,企業要給員工產假、病假,調整其作息安排。有的員工甚至拿懷孕當尚方寶劍,認為企業不敢把懷孕員工怎麼樣,就很放縱自己的行為,不好好工作。

從員工角度說,懷孕本來就是自己的權利,而且員工懷孕期間的在職狀態也是對自己的一種保障,女職工有時隱瞞懷孕情況,可能真的是迫不得已。如果在面試時坦言已經懷孕了,就很難得到入職機會。

陳芳銘建議,為避免「隱孕」入職,員工最好不要在備孕期間更換新工作。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應多站在對方的立場思考問題。企業應做好員工關懷;員工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孕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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