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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上漲賣房者毀約 法院判決加倍支付中介費

每輪房屋漲價潮,都會出現大量因房主毀約而引發的糾紛,這些坐地漲價、臨時變卦的房主也因失信頻頻成為被告。賣家如此「任性」,受損失的不僅有買方,還有房屋中介方。南通市港閘區法院最近就審結了一起賣方惡意毀約后,拒不支付中介費的案件,法院一審判決賣方須按照合同約定加倍支付中介費24000元。

2016年10月,房屋出賣方黃某在某中介公司組織、介紹下與陸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黃某將自有房屋以12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陸某,中介費由黃某負擔2000元、陸某負擔8000元;如買賣雙方有一方違約,則違約方需按房價的2%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然而陸某按約支付了首付款后,黃某卻以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為由,要求陸某加價10萬元,否則不予出售。陸某未同意,黃某即將首付款退還給陸某,其後雙方解除合同,黃某將房屋加價10萬元另行出售。中介公司因未獲得中介報酬,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黃某按約支付中介費。

法庭上,黃某表示中介公司索要費用過高,僅願意支付2000元作為中介費。港閘法院審理后認為,中介公司與黃某系居間合同關係,中介公司為黃某提供了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並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黃某將房產加價另行出售的行為構成根本性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雖然合同中就一方違約時產生的中介費遠高於按約履行時的中介費,但其根本目的是為防止房屋買賣雙方惡意解除合同,本身具有一定懲罰性。事實上,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未能履行的根本原因,亦在於黃某為追求更高利益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解除合同,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提醒:依法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沒有法定事由惡意違約不僅須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違背了最基本的誠信原則。(王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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