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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嶺原市長為下屬提職開綠燈 夥同親屬借工程斂財

原標題:鐵嶺原市長為下屬提職開綠燈 夥同親屬借工程斂財

在遼寧反腐風暴中落馬的遼寧省鐵嶺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林強的貪腐案情,近期又進一步被披露。

澎湃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該網站今年3月14日公布了一份由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22日宣判的《林強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上述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林強在擔任中共瀋陽市遼中縣(2016年遼中撤縣設區)委副書記、遼中縣人民政府縣長,以及中共瀋陽市和平區委副書記、和平區人民政府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多名下屬晉陞「開綠燈」,並於多個春節期間收受下屬送來的「答謝費」。

同時,上述一審判決書還提到,林強曾與其姐夫一起通謀,為企業承攬工程提供幫助,並從中謀取利益,斂財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2017年1月19日,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林強貪污、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2014年9月12日,時任遼寧省鐵嶺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的林強被宣布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2月,遼寧省紀委公布了對林強進行立案審查的結果。彼時,遼寧省紀委的通報顯示,林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貪污公款;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收受禮金。

幫助多名下屬提職

上述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林強在擔任中共瀋陽市遼中縣委副書記、遼中縣人民政府縣長、瀋陽近海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兼)期間,一手安排兩名下屬成功調任瀋陽近海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

澎湃新聞了解到,2007年6月,位於瀋陽工業走廊近海點的瀋陽近海經濟區成立,是遼寧省級經濟開發區。

瀋陽近海經濟區成立之初,近海經濟區管委會兩個副主任的崗位是空缺的。當時,遼中縣委辦公室主任和遼中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分別通過關係找到林強,提出想要到近海經濟區管委會工作。林強均同意安排,使得兩人順利獲得提任,成為近海經濟區管委會的兩名副主任。

事後,為了感謝林強在提職中給予的支持和關照,兩人於2008年春節前,分別送給林強人民幣2萬元。這些「答謝費」均被林強佔為己有。

除此之外,林強還在擔任中共瀋陽市和平區委副書記、和平區人民政府區長等職務期間,為下屬提職「大開綠燈」。

上述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時任瀋陽市和平區城市管理局黨委書記田某為了與林強處好關係,獲得林強的提拔與重用,於2011年9月送給林強2千美金,而後又分別於2011年10月、2012年春節送給林強人民幣各1萬元,這些錢也被林強佔為己有,其中2千美金被林強出國用於個人消費。

另外,2012年5月,瀋陽市和平區準備對幹部進行調整。時任和平區北市場街道辦事處書記的石某向林強提出,想調換一個工作壓力小些的崗位,林強答應安排,最終將石某調到和平區政協秘書長的崗位。為了感謝林強在其工作調動上給予的幫助,石某於2012年8月送給林強人民幣2萬元,該款被林強佔為己有。

澎湃新聞記者發現,一審刑事判決書認定的林強利用職務之便,安排下屬提職晉陞同時非法收受他人錢物的罪狀接近20條。

與親屬借工程斂財

上述一審刑事判決書還顯示,林強在擔任中共瀋陽市遼中縣委副書記、遼中縣人民政府縣長、瀋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局長、中共瀋陽市和平區委副書記、和平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瀋陽市和平區委書記等職務期間,與其姐夫徐某某通謀,為瀋陽景盛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工程提供幫助,並從中謀取利益。

瀋陽景盛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經理馬建國先後五次送給林強好處費和乾股分紅款260萬元人民幣。

根據上述一審刑事判決書以及澎湃新聞查閱到的工商資料,馬建國在註冊成立瀋陽景盛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前,就與林強有了較為密切的交集。

2007年,遼中縣縣城一處老舊居民樓需要安裝樓道聲控燈。林強主動找到馬建國問其是否能承攬這個項目,馬建國同意承攬。隨後馬建國通過遼中縣招標辦的負責人彭某某順利拿到項目。

為了表示對林強「照顧」的感激,馬建國於2008年春節到林強家中,將一張存有5萬元人民幣的建行卡送給了林強母親,並請託林母多在林強面前多說點他的好話,以便此後能從林強手中拿到更多工程項目。這之後,馬建國通過林強陸續承攬到遼中縣的一些綠化工程。

為了與林強進一步拉近關係,獲得林強在工程以及工程款撥付方面的關照,馬建國同意與林強的姐夫徐某某一起「幹事業」,並按照當時所在公司的利潤的30%給予林強幹股。

2009年3月份,馬建國註冊成立了瀋陽景盛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由馬建國個人出資。同年6月和9月,馬建國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分兩次轉給徐某某共計30萬元。除此之外,馬建國還給了徐某某104萬人民幣現金,以及94萬元人民幣的電匯匯票。

雖然錢都是通過徐某某收受的,但徐某某和林強提供的證言顯示,徐某某收到每一筆錢后都告訴了林強,林強讓他先行保管。

此後鑒於反腐力度加大,林強讓徐某某退還了收受的部分款項,共計110萬元人民幣。

除了受賄罪的指控,林強還被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犯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

最終一審法院認為,林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林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林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強貪污人民幣4萬元、受賄人民幣540萬餘元及美元1.2萬元、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綜上,一審判處被告人林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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