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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保險避債的現狀

今天跟大家談談保險避債的現狀,到底什麼保險能避債,什麼情況下能避債,由於篇幅比較長,今天就不放表情了,純乾貨,會比較長和枯燥。

為什麼避債被吹得這麼廣,據我上網查閱資料,主要法律出處有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簡單來說,可以理解為幫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拴上了「鐵鏈」,保障我們買了保險之後,一定能按合同拿到自己應得的賠償金等。但大家可能注意到了,上面三條都是民法,因此並不是所有情形,上面三條法律都適用。

下面我們先來討論一下「保護失效」的情形:

1.保費來源非法

Gee挪用了自己所在單位的款項購買了一份保險;由於保費的來源是非法的,因此整個保險合同都會被判定為無效。

在東窗事發后,他的這份保單是會被法院強制執行的,如果錢還沒有賠出來,會被強制退保;如果錢已經賠出來了,會將賠償金沒收。

類似這種情況的還有洗錢、貪污等,只要用來購買保險的保費來源不合法,都適用於這種情況。

這裡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由於刑法優先度大於民法,因此上面的民法保護就失效了。

2.惡意轉移資產

Howl開辦的工廠效益下滑,欠了大筆的債務;在申請破產保護之前,Howl購買了一份保險。

在跟債主打官司的時候,Howl很可能會被法院判定「惡意轉移資產」,保險被強制退保;即使Howl死了,賠償金也照樣會被沒收。

類似這種情況的還有欠債之後購買保險等;這裡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的第五十八條,裡面規定了七種會被判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適用於其中兩項:(1)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2)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大家可能發現了,何為惡意串通,非法目的又怎麼判定,並沒有規定得很詳細。事實上,何為惡意轉移資產,法院是有相當的裁量權的,所以這種情況下成功避債的案例也不是沒有。

「保護有效」的情形下

但即使在「保護有效」的情形下,也不是萬事大吉的,相當多的情況也是要被拿去償債。我以我一個朋友的家庭舉例子:爸爸大白,兒子小白和媽媽阿紅。

情況一:大白給自己買一份人壽險,受益人是小白,小白欠了錢,大白死亡

由於不得干預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債主是無權要求代收賠償金的。

但是一旦小白拿到賠償金之後,這筆錢就視為小白的財產,就必須用賠償金還債了。

不過,如果小白不申請理賠,債主是無權退掉這份保險的,可以在一定程度「拖延」。但是要注意,不及時申請理賠的話,以後保險公司以不及時申報導致調查困難為由拒賠,對小白是很不利的,很可能這筆錢就拿不到了。

情況二:大白給自己買一份人壽險,受益人是小白,大白欠了錢,大白死亡

債主無權代收賠償金。而小白拿到錢后,在法律中,父母和兒女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債務關係也是獨立的,因此小白也不需還錢給債主。此這種情況是最接近我們說的「保險避債」。

不過要注意,如果大白借錢是為了應付家庭開支,那麼這筆債務就屬於家庭共同債務,小白作為家庭成員,也是有還錢的責任的。以及,小白如果想繼承大白的其它遺產,就必須連同債務一起繼承。

情況三:大白給自己買一份人壽險,受益人是阿紅,大白欠了錢,大白死亡

債主無權代收賠償金,阿紅拿到錢后,法庭也會判賠償金用於償債。因為夫妻是債務共同體,大白的債務,阿紅也是要償還的。

如果阿紅跟大白事先離婚,並且法院判決債務沒有攤在阿紅身上,那麼債主倒是無權要求阿紅還債。當然,前提還是保護有效,出於惡意躲避債務而離婚,是有可能被法院判決「惡意轉移資產」的。

以上情況都是以大白死亡為前提,但現實更多的情況都是大白還在世,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判決保單退保嗎?這一點一直都是有爭論的,《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是不能「非法干預」,但是在負債的情況下,保單作為債務人的財產,被強制執行完全有法律依據。

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院發出的《關於加強和規範對執行人擁有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通知》給爭論劃上了句號。《通知》表示,被執行人購買的傳統型保險、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年金保險、或其他具有較高現金價值的保險都屬於法院執行範圍。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查詢、凍結、處置被執行人的保險產品。

綜合分析一下,如果買的是萬能、投連、年金、分紅等投資屬性強、現金價值高的保險,被強制執行的可能性很高;但是如果是重疾險、醫療險等現金價值不高甚至沒現金價值的保險,是可以逃過強制執行的(然而這些保險本身也算不上是資產)。

如果是Howl幫大白買的保險呢?

如果是我幫大白買的保險,是屬於我的財產,而不是大白,所以大白的負債不會影響這份保單,也不能被強制執行。大白死亡后,我拿到賠償金,再私下定期給小白生活費。

所以呢,大白把錢給我,讓我幫他買一份保險來避債,理論上是可行的。之所以我說理論上,是因為實際操作起來有很多問題:

  • 幫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買保險,很多保險公司都是不允許的,即使有,也會問清楚理由,到底錢是誰的等等,這是最主要的原因;
  • 拿到賠償金之後,把錢給小白或者阿紅,要是引起了債主注意,說不定會起訴我;在法院上,對我而言是很不利的,有可能會被判定為串通第三方惡意轉移資產,從而沒收賠償金。

以上是我上網查案例和相關法規,通過自己分析得出的一些結論。由於這方面的法規其實還說不上完善,加上實際判決案例不多,所以結論都不能說是絕對的,歡迎各位前輩討論指教。

本文由保研社 Howl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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