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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謊稱家世顯赫 同時交4女友騙20多萬

原標題:無業男謊稱家世顯赫 同時交4女友騙20多萬

製圖/鄭萌

來自新密市的武某,國小肄業,38歲的他是個無業「大叔」。但在4個女孩眼中,這位男友在省公安廳工作、家人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還是個要給自己開商店、幫自己和家人安排工作的貼心「暖男」。

從2014年至2015年,武某化身「優質男」,騙得4名女子的信任,同時和她們交往周旋。隨後,他以找工作跑關係要用錢、父親去世、下屬出事等理由,向4個女孩「借錢」共計22萬餘元。

可紙終究包不住火。其中一女孩的哥哥竟在街頭髮現武某騎電動車帶了個女孩兒,去省公安廳打聽,發現根本沒這個人……

河南商報記者獨家獲悉,武某因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案例]

「家世顯赫」的男友

透支了她的幾張信用卡

2014年6月,小花(註: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通過微信「搖一搖」認識了一個叫阿偉的男子。見面后,小花感覺不錯。阿偉還告訴她,自己是省公安廳的處級幹部。

兩人很快便確定戀愛關係,阿偉說要給小花開個小商店,還答應介紹小花父親去車站看車,讓小花的哥哥給一些領導開車,還能安排小花的嫂子到省公安廳做保潔工作。

故事講到這裡,真像個平實卻幸福的愛情故事。可是,下面畫風要變了。

在交往中,除了許諾好處外,阿偉以找工作需要錢等為由,讓小花辦了多家銀行的信用卡,小花的工資卡也交給他保管。然而那些曾許諾的事情,阿偉一件也沒辦成。

說來也巧,2015年3月份,小花的哥哥在街頭髮現阿偉騎電動車帶了個女孩兒。家人就去省公安廳打聽,發現省公安廳根本沒有阿偉這個人。這時候,小花的幾張信用卡已透支。

2015年5月7日以後,小花聯繫不上阿偉,發現工資卡上的錢也沒了。小花算了算,除去阿偉給自己花的錢,大約還欠自己2萬元,「在談戀愛期間,阿偉多次和我發生性關係。」

阿偉被抓后,小花才知道,阿偉真名是武某。

[詐騙手法]

編造顯赫身份

從相關判決書中,河南商報記者了解到,小花只是數位被害人中的一位。而武某詐騙的手法,則都大差不差。

虛構身份:從「無業游民」到「家世顯赫」

在與被害人交流中,武某都稱自己在省公安廳上班。但「職位」並不一樣,有時說自己是處級幹部,有時說自己是特警隊長,有時說自己退伍後到省公安廳上班。

而且,武某還給自己的家人都編造了好職位:父親以前當兵,現在在香港治病;母親是鄭大英語教授;舅舅是主管河南省人事部門的領導;姐姐是上海檢察院的檢察官;舅媽是銀行行長……

按照他的說法,真的是「家世顯赫」。而實際上,38歲的武某的真實身份是連國小都沒有畢業的「無業游民」。

獲取信任:找工作、辦駕照 自己都能弄成

為了獲取被害人信任,武某想了不少辦法。

比如,他給被害人發自己穿警服的照片;再比如,為了證明自己在省公安廳工作,他消費時開具抬頭為「河南省公安廳」的發票。

當然,獲取信任自然少不了允諾好處。武某稱自己有給人找工作、辦駕照等能力,許諾被害人小紅可以去銀行上班、被害人小綠可以到鄭州市地稅局工作……

真實「目的」:編造謊話騙錢

花言巧語、虛構身份,而這一切都是為目的服務的。騙錢就是目的之一。

對於武某來說,在騙錢上也想了不少方法。騙錢的借口一般是找工作、跑關係等需要。有時候,武某還會編造一些急需花錢的理由,比如父親死了、自己要做手術、下屬打死人了等。

除了拿現金和借記卡外,武某一般還會讓被害人辦信用卡。信用卡的額度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而武某就拿著這些信用卡消費,把多張信用卡的額度幾乎用完。

[「得手」]

同時與多名被害人交往

共騙取20多萬元

判決書顯示,與武某有「戀人」關係的4名女子分別被騙了77076.72元、26487.6元、22861元和94749.93元,共計221175.25元。

此外,其中一位「女友」的父母、另一位「女友」的好朋友分別被騙4.2萬元、3.2萬元。

除了騙財,武某還騙色。河南商報記者還注意到,武某曾同時與多名被害人交往。4名確立「戀人」關係的被害人,最早的是2014年1月與武某認識,最晚的是2014年11月與武某認識。直到2015年5月份前後,武某和這4名女子還都在聯繫。

[判決]

法院判處武某有期徒刑8年

並處罰金10萬元

一審時,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中原區法院判處武某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0萬元人民幣,還責令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之後,武某對判決結果不服,提出上訴稱,其花費的部分錢款被害人知情,且有與被害人共同消費的情況。

二審時,鄭州中院查明,一審認定的犯罪數額,已扣除被害人認可的消費數額及滯納金、透支利息、掛失費用,武某騙取被害人交出錢、卡供其支配、消費,后又逃匿不予歸還,被害人對其消費情形是否知情或是否共同參與消費,不影響其詐騙行為成立。最終,鄭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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